论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
2023-06-16 11:18:35
论文总字数:10414字
摘 要
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新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它弥补了我国立法在这一方面的空白,也是法律公正和保护弱者原则在这一方面的体现。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因为他的法定过错而导致婚姻关系破灭,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要求过错方提供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基础和必要性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意义的解析,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不足,通过结合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问题,就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进行探讨。关键词: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完善
Abstract: The new Marriage Law Amendment in 2001 of our country ,it adds divorce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which make up the gaps in our legislation in this area. it also the legal principles embodied justice and protect the weak in this regard. The divorce damage compensation refers to the existence of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 during the party because of his legal mistakes which led to the bursting of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at the time of divorce,the innocent party may claim compens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e innocent party can require the fault party provides the material and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The article through the established system of divorce damages the foundation and the necessity and significance of divorce damages system analysis,combined with our existing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visions,point out its shortcomings in our system of divorce damages the use of judicial practice, By combining the use of judicial practice in question,will improve our divorce damages were discussed.
Keywords: divorce,compensation for damage,problem,perfect
目 录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需求与立法回应 3
1.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基础和必要性 4
1.2离婚损害赔偿的意义 4
1.3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 5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6
2.1 规定的过错范围过于狭小 6
2.2 赔偿标准不准确 7
2.3 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不够 7
3.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8
3.1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8
3.2 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9
3.3改革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举证责任 10
结束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 谢 13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需求与立法回应
1.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基础和必要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也发生着微妙的变化,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每年离婚的家庭多达四十几万,而且逐年呈上升趋势。而其中导致离婚的原因有很多,但婚外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的,家庭暴力的,通奸的成为了有些地区的离婚主要原因。而在当时的立法中对婚姻关系犯罪的制裁也只有刑法上的一些规定。其他的部门法规定并不能给受害者提供实质行补偿的法律依据。所以配偶一方的侵权过错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但是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来指引,这样就会使得很多离婚无过错方的配偶在离婚时遇到救济无门,身心也会跟着受到严重伤害。另外,离婚会导致夫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消失,这样的结果可能会使得一些处于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弱势方为了以后生活不至于流入窘迫状态而选择忍让,不选择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是继续维持。
所以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社会趋势的需求。它不仅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也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权益得到保障,弥补其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
1.2离婚损害赔偿的意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法修正案新加入的一个内容,适应了我国现行体制下的离婚关系的需求。能够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它是一种离婚救济制度,它体现了亲属法中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的原则。它作为保护离婚受伤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保护防线而存在。它的存在有着重要的意义。理论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颁布的一个创新,它的颁布在婚姻法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体系,弥补了之前我国婚姻法立法上的漏洞。离婚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进一步保护了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完善,还处于摸索中的状态,但是它的确立就是立法上的一个历程碑,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础上迈进了一大步。实践上,它作为保护受伤害一方给与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给与经济上的补偿,对于维持公平,平等原则,平息纠纷有着一定的作用。[[1]]使离婚自由这一原则的实施有了很好地保护,当今社会有些婚姻生活中的弱势一方长期经受着婚姻的折磨,但是由于物质上的需求而依赖另一方,使得他们不敢离婚,离婚就会失去生活保障,而长期忍受过错方的欺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这一方面也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它还能有效的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使过错方想要实施过错行为时心理上有道防线,也有可能而放弃法定过错行为的实施。
1.3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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