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法律保障研究
2023-08-08 07:22:48
论文总字数:13613字
摘 要
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是规避金融风险的重要保障。本文深入探讨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相关概念、界定难点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分,并且着重研究了民间借贷在实践中的风险新趋势,进而得出重点的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议。关键词: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
Research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private lending and illegal fund-raising
LuXuan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The party"s 19th request, "deepening the financial system reform, strengthening financial services and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financial regulation system, and the limits of the risk of systemic financial risk." The risk of private lending and illegal financing is an important safeguard against financial risk.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concept of folk borrowing and illegal financing, the definition of the problem an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m, and focuses on the new trends of the risk of private borrowing in practice, which leads to the idea of a key legal mechanism.
Key Words: Private Lending; Illegal Fund-raising; Risk Prevention; Legal Mechanism
目 录
引言 1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界定 1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分析 1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及成因 2
二、非法集资的概念界定 3
(一)非法集资的概念分析 3
(二)当前实践中非法集资的手段 4
(三)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主要区别 5
三、民间借贷的风险新趋势 5
(一)民间借贷规模扩大波及人群的广泛性 6
(二)借贷职业化和中介化导致风险具有传染性 6
(三)民间借贷的主体多样化加剧了风险的交叉性 7
四、非法集资的认定困境 7
(一)非法集资的含义界定不明… 7
(二)现行司法解释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定性或定量存在偏差 8
五、完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法律保障机制 9
(一)以激励形式创新法律保障机制 9
(二)建立非存款类借贷主体制度 10
(三)完善民间借贷的刑法规制体制 10
六、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 谢: 13
引言
自上个世纪 80年代的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对民间借贷的管制逐步放宽,民间借贷开始呈现出职业化、中介化、网络化、规模化趋势,其风险已经超越传统的违约风险。2017年12月,南京“蓝莓”特大集资诈骗案一审宣判,66名被告人,2名主犯一审被判无期,其他6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犯罪分子以生态农业、养老名义,集资诈骗2.28亿元,2.20亿元无法偿还。这充分体现出民间借贷不受规制将会导致非法集资等不良后果的产生,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民间借贷开始呈现区域性、传染性、交叉性、集中性等特点,传统的风险防范机制逐渐失灵,如何实现治理转型并创新法律保障,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制度体系,成为金融法治建设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界定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分析
我国合同法中并未明确出现民间借贷这一概念,只是以是否以金融机构为贷方对借款合同区别对待。[1]借款合同因贷款人市金融机构还是自然人,有不同的特点。相对而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在形式、生效要件等方面要求并非很严格,目前学界将非以金融机构作为贷方的借款合同称为民间借贷(以自然人一方为贷方)。这是与依据法律规定并经过有关国家机关批准所设立的金融机构进行的官方融资相对应的另一种融资渠道。所谓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根据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且我国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相互借款行为。2.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般不是很严格,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在交付借贷金额时合同成立。3.民间借贷并非一定是有偿合同,是否有偿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我国规定的最高利率为36%,超过该范围的法律不予保护。
从经济学角度讲,民间借贷是与正规金融相对而言的一种民间信用,是条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是一条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省去了银行贷款的繁琐手续,而且投资收益高。众所周知,投资收益率和风险是呈正相关的,收益率越高风险越大,这种依托民间信用的融资形式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违约现象以及案件数量在最近一段时间内快速增多,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2]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及成因
民间借贷在我国自古就有,我国春秋时期已有放债取利的记载。[3]随后经过相当漫长的一段时间发展,到明、清时期已经发展为钱庄、票庄和典当行等多种组织形式。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随着居民财富积累的剧增、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运用,民间借贷的需求迅速扩大。由于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存在着诸多的条件要求,同时也受信贷配额的限制,故不能完全满足市场主体的需求。民间借贷也呈现出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规模扩大化的发展趋势。举温州一例,随着近年以来国家控制通胀、流动性不断收紧的影响下,温州民间借贷空前活跃,借贷利息一路疯涨。据调查显示,目前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已经超过历史最高值,一般月息3-6分,有的则高达1角,甚至1角5分。年化利率高达180%。有数据显示,温州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最近的民间借贷纠纷愈演愈烈,如同多米诺骨牌一样,很多省份和地区都被波及。
为应对民间借贷在近年来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民间借贷20年来一直适用的贷款通则成为历史,民间金融从灰色地带迈入阳光大道。自然债务利率最高为24%,法律最高保护利率为36%。一直以来,民间借贷利率被确定为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超过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而在最高法最新规定里,基准利率、4倍等字眼不见,取而代之的是两个明确的数字:24%和36%。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高于这一利率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即高于36%的部分;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即0%-24%;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即24%-36%之间。这也体现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宏观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的情况下,我国的司法机关适应市场需求,在司法层面提出分层次规制民间借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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