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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订立的联营合同的效力问题

 2023-08-09 09:35:49  

论文总字数:9116字

摘 要

通过将H公司诉福建J公司淮安分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作为研究案例进行解读,探讨案中出现的争议问题,探讨合同性质究属合资、合作合同,还是非法人组织订力的联营合同。并进一步研究非法人组织订立的联营合同的效力情形,对于非法人组织订立的联营合同的纠纷如何处理。通过分析立法对于相关问题规定的变化,探究其原因,从而为解决相关纠纷提供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联营合同;效力

The validity of a joint venture contract concluded by an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Feng Zhantao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By interpreting the case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 in Huai"an Branch of Fujian J Company as a case study, this paper probes into the controversial issues arising in the case, and probes into the nature of the contract as a joint venture or cooperative contract. It is also a joint venture contract of non-legal person organization, and further study the validity of the joint contract concluded by the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and how to deal with the dispute of the joint contract concluded by the non-legal person organization. By analyzing the changes of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in legislation, the author explores the causes and provides a useful exploration for the settlement of related disputes.

Keywords: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the branch of an enterprise as a legal person; join venture contract;effect

目 录

一、引 言 1

二、典型案例及其所引发的问题 1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订立的联营合同的效力 2

(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性质和地位 2

(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订立的联营合同的效力情形 3

四、本案争议问题的分析及处理 4

(一)争议问题分析 4

(二)联营合同纠纷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 5

结 语 7

参 考 文 献 8

致 谢 9

一、引 言

2017年3月,颁布了《民法通则》,包括关于设立非法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创新规定。大大增强了非法人组织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命力。在本文中,笔者将从一起非法人组织(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订立的联营合同纠纷案件出发,探讨该合同类型,以及该类合同效力和纠纷处理问题。

二、典型案例及其所引发的问题

2011年10月3日,原告H公司与被告J公司淮安分公司就另一被告J公司承建的新城商务中心(BT)建设项目签订《施工合作协议》,双方商定由被告J公司淮安分公司按55%、原告45%的比例进行投资,施工所需资金双方按被告J公司淮安分公司编制的资金需求计划书所确定的节点、额度,按时足额将所需资金汇入指定共管帐户。协议签订后,原告投入部分项目资金并完成了部分工程的施工。2015年2 月15日,原告H公司与被告J公司淮安分公司签订《解除协议书》,双方约定:同意解除于2011年10月3日签订的《施工合作协议》,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后续工程由J公司淮安分公司独立施工完成,并独立进行结算,所有结算工程款归J公司淮安分公司所有,所有债务由J公司淮安分公司独立承担。由此引发了下面两个问题。[1]

第一,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否是联营合同关系的问题。对此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施工合作协议》1份,主张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对清浦新城商务中心合作施工的事实,依据合同约定,双方应为施工合作关系。经质证,J公司淮安分公司认为这份协议不具有合法性,因为J公司淮安分公司系J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成为独立法人的条件,不得以己的名义签署协议。这应该是无效的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原、被告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联营合同法律关系的要件和特征,应认定为联营合同纠纷。

第二,关于双方签订的《施工合作协议》及《解除协议书》是否成立且生效的问题。原告仍向原讼法庭提供上述两项协议。原告和被告J公司淮安分公司的建设合作关系,福建J公司既是明知的,而且是默认的,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在质量证明书的基础上,两被告一致地认为J公司淮安分公司是被告福建J公司的分支机构,缺少独立法人的主体资格。当与原告签署协议时,被告J公司没有授权,事后被告人J公司没有承认,上述两个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应该是无效协议。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订立的联营合同的效力

(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性质和地位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可以设立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但未明确分支机构概念。我们参考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的明确规定:“分支机构“是指在法人机构的住所地之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这条规定说明了分支机构是典型的非法人的组织。首先,分支机构需要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该营业场所设立 在总公司的住所地之外。其次,分支机构受法人委托,独立的从事经营活动。最后,分支机构虽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担相应民事义务,但没有法人资格,对外也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究属何种性质以及法律地位如何定位的问题,经历了漫长的立法演变过程。1986《民法通则》和1988年《民通意见》,当时的立法都只承认自然人(公民)和法人这两类民事主体,尚未认识和确定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1997年中国立法确认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2]1999年,中国开始承认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3]

《合同法》第二条有此规定:“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此处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他组织“的范围,但我们可以参考其他法律。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四十条中列举了9 类,其中就包括“其他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据此而言,只要对方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就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资质;如果这家分支机构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就不具备订立合同所需的主体资格(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除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具体明确了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准许营业的登记事项,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是不具备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资质。该分支机构须先进行登记注册,经登记机关批准之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准许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显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登记为企业法人,但也可以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准许登记的范围内,可以使用注册名进行经营活动。在中国,批准注册的工商和行政管理部门分别采用两个不同的登记制度最具体的表明分公司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及具有的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在民事诉讼法的第四十八条所列出的其他组织,首先须依法成立,其次有自己独立的法定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的资格,这其中就包括了依法设立和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立法已经对公司分支机构的民事地位明确认定。

(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订立的联营合同的效力情形

根据法人分支机构的主体地位以及设立的目的,为了便于进行经营和开展相关业务,法人分支机构可以用自身的名义独立地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签订的联营合同的效力,首先,取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的规定通过注册和登记的方式顺利的取得营业执照。对于那些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的协议是为有效的。未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是没有通过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那么由其超出法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的联营合同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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