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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规制

 2023-08-26 16:34:47  

论文总字数:11254字

摘 要

共享单车租赁采用了押金担保模式,具有区别于传统租赁的“一物多押”的特点,关于押金法律性质的主要学说有:动产质权说、让与担保说、抵销预约说等等。如果能将共享单车押金特定化,则可认定为动产质权。故本文以动产质权说为基础,针对围绕押金产生的消费者个人风险和群体性金融风险的问题,从立法、政府监管、行业自治等方面提出法律规制建议。支持通过立法明确押金动产质权的性质、在第三方设立消费者押金专用账户、推行信用担保模式等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推进押金去金融化,以此实现降低押金风险。

关键词: 共享单车押金,动产质权,金融属性,法律规制

Abstract:The Shared bike rental adopts the mode of guarantee by deposit,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rental model of "one thing for many". The main theories about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deposit include: chattel pledge theory, transfer guarantee theory, offset reservation theory and so on. If the Shared bicycle deposit can be specific, it can be identified as a chattel pledge. Therefore, based on the chattel pledge theory, this paper proposes legal regulation Suggestions from the aspects of legislation, government regulation and industry autonomy on the issue of consumer personal risk and group financial risk arising from deposit. We support legislation to clarify the nature of the pledge right of chattel deposits, set up special accounts for consumer deposits in third parties, and promote credit guarantee mode, so as to protect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promote the de-financialization of deposits, so as to reduce the risk of deposits.

Keywords:Shared bike deposit, Movable property pledge, Financial attributes, Legal regulation

目 录

1 前言…………………………………………………………………………… 3

2 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性质…………………………………………………… 3

2.1 押金的法律性质 ……………………………………………………… 3

2.2 共享单车押金的特殊性 ……………………………………………… 4

2.3 共享单车押金应认定为动产质权 …………………………………… 5

3 共享单车押金的风险分析 ……………………………………………….6

3.1 消费者的押金返还风险…………………………………………………… 6

3.2 押金金融属性的群体性风险 ………………………………………… 7

4 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规制…………………………………………… 8

4.1 立法明确为动产质权…………………………………………………… 8

4.2 政府对押金池进行监管…………………………………………………9

4.3 行业探索多种担保模式…………………………………………………9

结论 ………………………………………………………………………………… 11

参考文献………………………………………………………………………………12

致谢 ………………………………………………………………………………… 13

1 前言

根据2018年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使用过共享单车的消费者人数达2.45亿。共享单车的用户规模在半年内增加了2432万。可以看出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共享单车,作为互联网和自行车租赁结合起来的一种新兴服务模式,在社会生活中迅速普及[1]。共享单车的流动性强,其使用区别于传统动产租赁。同一辆共享单车在一天内可以对多人提供出租服务,一人次就对应一次租赁,并且需要消费者交付押金。绝大部分消费者为了日后继续使用单车,在使用完毕后不会选择退还押金。长此以往,就以常见的99元押金来计算,在乘以庞大的消费者人数后,共享单车企业占有的押金数额是巨大的,并且因为企业没有采用押金“一用一还”的模式,使得巨额的共享单车押金池因此形成。2018年末,OFO发生了押金难退事件,很多消费者甚至去北京总部排队要求退还押金,OFO也不得不安排在APP上排号退还押金,但几个月过去仍有消费者押金未退还,据估算OFO待退押金规模在10到20亿元之间。而在此之前,悟空单车、小鸣单车等共享单车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倒闭或破产,这些公司都拖欠押金,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究其原因,这些公司都有挪用押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行为,所以说巨额押金池的存在带来了极大的风险。故由共享单车的押金产生的纠纷问题必须予以重视。下文从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性质入手并以此为基础,针对纠纷解决对共享单车押金模式提出法律规制建议。

2 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性质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没有提及押金的法律性质,只有在最高法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85条规定了金钱作为担保的要求。并且,对于押金的法律性质,实务上的看法也不统一。由此可知,现行法律更没有对共享单车押金的明确定性。故下文从押金的法律性质入手,结合共享单车租赁模式的特殊性,对共享单车押金进行定性。

2.1 押金的法律性质

押金,也称保证金,一般在民商事活动中承担履约担保的职能,是一种债务履行担保。当事人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后,为了保证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由债务人或者由第三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也就是将押金移交于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就其移转交付的金额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债务完全履行后债权人也有返还押金的义务。

学界对押金的法律性质的主要学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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