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023-08-27 18:58:06
论文总字数:9733字
摘 要
在当今社会,以夫妻为单位进行经济活动的现象十分常见,由此导致的生产经济纠纷,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之间的利益分配,还涉及到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夫妻双方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时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到底哪些些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值得我们探讨。同时,在产生夫妻共同债务并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后,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应该如何适用,也需要我们结合相关法律进行讨论。需要明确的是,在实践中,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原则化,导致了一系列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样值得我们关注。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善意第三人;举证责任
Confirmation of the Joint Debt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Ni Jie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In today"s society, it is very common for couples to engage in economic activities as a unit.The resulting economic disputes not only relate to the distribution of interests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but also involve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arty. During the period of marriage based on the special personal and property relationship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according to the law of our country, it is worth discussing which debts belong to the joint debts of husband and wife. At the same time, we need to discuss how to apply the distribution of burden of proof in conjunction with relevant laws after the joint debts of husband and wife are generated and entered into judicial proceedings. It needs to be clear that in practice, due to the principle of our relevant legislation, a series of legal application problems have arisen, which also deserve our attention.
Key Words: husband and wife" s common debt ,the third party acting in good faith ,burden of proof
目 录
一、引言……………………………………………………………………1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分类………………………………………………1
(一)因家事代理产生的共同债务……………………………………1
(二)因授权代理产生的共同债务……………………………………1
(三)法律规定的共同债务……………………………………………2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标准…………………………………………3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7
(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家事代理中的适用………………………8
(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授权代理中的适用………………………9
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9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现状…………………………………9
(二)对现实问题的相关建议………………………………………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两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建立婚姻关系,从而形成特殊的人身和财产的基础性联系,并以此作为基础,产生夫妻共同债务。而从一般意义上讲,夫妻双方共同的生活、生产经营亦或者是夫妻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生产中,随着以夫妻为单位参与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情形的增多,夫妻共同债务在我国的司法诉讼中地位日益增强。并且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正确认定,关系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我们探讨。同时,对于进入司法程序后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也因我国相关立法过于原则化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确切的判断分类标准,需要一定的学术探讨。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分类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分类,可以从通过法律原则推断的由代理行为而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两方面出发。如同家事代理和授权代理,成为了可以应用的法律原则。
- 因家事代理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这一概念的形成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它是基于共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在此基础上,家事代理的产生与适用就可以得到解释了。确实,在各国的法律中,都存在关于家事代理的类似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家事代理的法律解释可以为,夫妻一方在一定范围内,代理另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该行为不需要通常意义上的授权,即可以认定为是代理行为,并且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中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1]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的家事代理存在两个明显的特点:1、家事代理是基于特定的夫妻关系而产生的特定身份,这种身份由法律强制赋予特定的意义,在认定是否为家事代理的过程中,是否通过对方的授权则不需要进行认定。2、家务代理存在特定的范围限制。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因此,家事代理的范围,仅以夫妻双方的日常生活为限,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行为,出于该范围之内,夫妻一方都有权利进行相应的处分并且被认定为家事代理,由此产生的债务可以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换句话说,超过日常生活所需这个限定,由夫妻一方做出的处分行为,将不能通过家事代理这个原则进行认定。[3]
(二)因授权代理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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