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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2023-08-29 09:30:10  

论文总字数:9706字

摘 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十分突出,尽管《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对于个体案件来说,是否适用,如何适用仍存在模糊的现象。本文主要分析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针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质量不高、以及相关方面的制度保障欠缺等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或完善建议,促进个案公平,完善以审判主义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措施

Research on the System of Investigators Appearing in Court To Testify

Yao Chen Ying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The problem of “investigators appearing in court”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in our country is very prominent. Although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makes some provisions on this, there is still a vague phenomenon as to whether or not it is applicable and how it is applied in individual cases. This article mainly analyzes the provisions of the newly revis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n the system for investigators to testify in court .In view of the low efficiency of investigators’ testimony in court, the vague definition of investigators’ testimony in court,the failure to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effectiveness of investigators, and the lack of quality of investigators themselves,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or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and the fairness of cases is promoted, and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egal system centered on trial is improved.

Key Words: investigation personnel, appear in court as a witness, question, measure

目 录

一、引 言 1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实意义 1

(一)加强侦查审判部门之间的联系 1

(二)促进办案质量的提升 1

(三)提高庭审效率 1

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实困境 2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低 2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保障欠缺 2

(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质量不高 3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路径 4

(一)确定侦查人员的完全证人身份 4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5

(三)提高侦查人员作证质量 6

结 语 7

参考文献 8

致 谢: 9

一、引 言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57条首次规定了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相关制度,该制度符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应有之义,一方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可以证明证据搜集的合法性,大力排除非法证据,维护程序正义;另一方面,侦查人员作为案件过程的目击者,具有不可替代性,促进实体正义。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恰好是审判中心主义的两个基本价值追求。但是,此法条到目前为止已经实施六年之久,可总的来说,司法机关实际适用此法条的法律效果并不是十分明显。就该法条字面意思来理解,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或者侦查人员“可以”要求的情况下,侦查人员才有必要出庭作证,换句话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都具有选择权,其如果不出庭作证也合乎情理,那么在这种缺乏强制力的情况下,自然而然,存在出庭作证效率之低的问题。同时,侦查人员的制度保障也有所欠缺以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效率不高,尽管如此,该制度仍然推动着我国立法的发展,因此,面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现实困境,应积极分析问题关键所在,针对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期待通过相关对策能更好的促进公平正义。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侦查审判部门之间的联系

在以往的诉讼模式之中,侦查、控诉、审判三个部门相互独立办案,互不干扰,侦查的结果直接决定着案件的导向作用,当法院认为案件的证据存在疑问时,很难立即得到侦查机关的解答,因此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延期审理,使案件的效率变低,而侦查人员出庭制度将侦查人员从幕后转到庭前,侦查人员不仅要就搜集的证据作出相关解释,还要面对辩护人的重重审问,完美体现了庭审实质化,改变了以往“侦查主义中心”下的独立办案模式,加强了侦查部门和审判部门之间的联系,推动庭审实质化目标的实现[1]

(二)促进办案质量的提升

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搜集的证据往往对案件起着决定性作用,纵观发生的冤假错案,大比例都出现在证据的问题上,当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后,势必要求其对证据疑问之处加以解答,若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将面临证据不被采纳甚至是违法犯罪的后果,因此侦查人员会在侦查过程中更加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实体性要求,增强侦查人员的责任意识,从而切实提升办案质量。

(三)提高庭审效率

因为公诉方不是证据的第一手掌握人,对证据的搜集方式和适用程度方面必然有所欠缺,如果释证不到位,可能会使证据存疑,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或是使证据不被采信,不能有效的惩治犯罪。美国大法官休尼特曾说过“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但是,笔者认为,缺席的正义并非正义,公平正义需要办案效率来体现。

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实困境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低

现状: 笔者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搜索,结果令人惊讶,2018年搜到案例114篇,2017年搜到案例97篇,2016年搜到案例66篇,2015年搜到案例31篇,可见,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进行强调之后,案例数目增多,案例数目量从两位数到三位数。换一个角度再来看,2018年刑事案件总数为1442184件,2017年刑事案件总数为1488156件,2016年刑事案件总数为1607726件,2015年刑事案件总数为950308[2],显而易见,在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能够出庭作证的案件数目占比率极低,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案件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侦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军队保卫机关中依据宪法和法律对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进行案件侦查的专业人员。出庭作证是指证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法庭陈述有关案件事实的活动。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则指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到法庭陈述事实或程序的法律活动[3]。这里把侦查人员和出庭作证两个词联系起来,很难明确侦查人员是否具有证人地位,也就是说,侦查人员是否能享受等同于证人的保护制度不得而知。而在《刑事诉讼法》第57条中提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情况说明”这个概念也过于模糊,但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对查明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里却赋予侦查人员是否出庭作证的选择权,概念不明朗。再加上在没有强制的情况之下,大多侦查人员也会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从而拒绝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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