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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滴滴顺风车平台补充责任的承担

 2023-08-29 09:30:20  

论文总字数:8513字

摘 要

滴滴顺风车刑事案件引发了公众对顺风车的讨论,人们对顺风车业务的继续开展信心不足。顺风车是公益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与顺风车业务的概念需要区分。关于顺风车平台定性和责任承担的讨论非常激烈,本文选取了最主要的的四种观点进行展示,最终得出顺风车属于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承担补充责任的结论。

关键词:顺风车;民事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

On Didi carpool platform‘s assumption of complementary liabilites

WuHan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The criminal case of Didi has triggered public discussion on the carpool, and people have insufficient confidence in the continued success of the business. The carpool is a public welfare nature, not for profit, and needs to be differentiated from the concept of a windmill business. The discussion about the qualitative and responsible commitment of the carpool platform is very intense. This paper selects the four most important viewpoints for display, and finally concludes that the third-party trading platform should bear the additional responsibility.

Key Words: Carpool;civil liability ;Third-party trading platform

目录

一、滴滴顺风车刑事案件暴露出的问题 1

二、详述滴滴顺风车的源头和性质 1

(一)顺风车的起源 1

(二)顺风车业务不属于“善意同乘” 2

(三)滴滴顺风车不属于网约车 2

三、顺风车平台的责任承担 3

(一)滴滴顺风车平台不负刑事责任 3

(二)滴滴顺风车平台承担补充责任 3

四、顺风车平台承担补充责任的辨析 4

(一)观点展示及评析 4

(二)顺风车平台不是承运人 5

(三)顺风车平台不是居间人 5

(四)顺风车平台属于第三方交易平台 6

(五)顺风车平台承担补充责任 6

结语 8

参考文献 9

致谢 10

一、滴滴顺风车刑事案件暴露出的问题

2018年8月24号,温州赵某在坐顺风车时失联,被害人遇难前曾发出求救信号,无数人都在为女孩的安全感到担忧的同时也注意到了女孩的同学七次联系滴滴均没有被告知车主信息的基本情况。翌日,传来了女孩已经确认遇害和嫌疑人已被警方抓获的两条信息。2019年2月2号,司机一审被判处死刑。

至此滴滴顺风车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但是人们对顺风车安全性的担忧却没有停止。上述案件也暴露出了滴滴存在的以下问题:

1、非法营运现象集中。本案嫌疑人钟某是“专职顺风车主”,即以盈利为目的专职开“滴滴顺风车”。但是交管部门出于安全考虑,为了防止“专职顺风车主”的出现,对顺风车主的每日接单量有约束,然而滴滴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对顺风车主的限制仅仅是每日接单不超过15单,这个数量之高完全不能阻止“专职顺风车主”的出现。[1]网约车监管的日益严格也使部分资质不达标的快车司机转为“专职顺风车主”,而且不少快车司机也会在没有快车订单时接下顺风车的订单。由此可见,利用顺风车盈利的人不在少数。

2.顺风车被滴滴定位成社交产品而不是出行工具。滴滴顺风车业务部门的高管曾公开表示,滴滴一开始就明确并主推顺风车产品的社交定位,将满足主流车主(画像为32岁的男子)的内心渴望与需求作为研究方向,将互评引申出来的标签功能不断强化。顺风车订单的最终成立选择权在司机手上,车主选择接乘客无需等到乘客确认订单便可直接成立。这是一种明显的不平等。在滴滴过于重视司机权利而忽视乘客权利的产品设计下,乘客天然处于劣势地位,安全风险进一步加大,给别有用心的人可乘之机。例如本案中遇害的乘客在约顺风车时就已被犯罪嫌疑人了解到全部信息。

3.客服服务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本案被害人在遇难前曾通过微信向室友求救,室友一直联系滴滴客服寻求帮助,滴滴客服一直推脱要等上级处理并以涉及用户隐私需要安全专家处理为由没有给出及时有效的信息。并且案发前一天有乘客因受到本案嫌疑人钟某的性骚扰向滴滴客服进行投诉,结果自然是不了了之。以小见大,本案中的客服失职也反映出了滴滴从根本上忽视乘客安全的态度。

二、详述滴滴顺风车的源头和性质

(一)顺风车的起源

顺风车的起源需追溯到上世纪二十年代的美国。1920年的美国年轻人中流行搭乘陌生人汽车这一冒险行为,并逐渐成为一种潮流文化。顺风车风靡一时的大萧条时期,很多没有车的人为了外出谋生找工作不得不选择搭便车。二战的到来使得石油资源短缺,国家为了节约能源鼓励拼车,甚至通过了法律,把竖起大拇指的手势赋予为搭乘顺风车。然而拼车这一行为使得互不相识的两人同处在一个狭小私密的空间,安全隐患重重。后来发生的一系列顺风车连环杀人案迫使美国政府正视顺风车的天然危险性,出台法律明令禁止公路搭便车。

顺风在汉语词典里的释义是“车、船等行进的方向跟风向相同,也常作为祝人旅途顺利、平安的吉祥话”。而顺风车别称拼车,拼车是汽车出行的共享,即不止一个人乘坐汽车,其能缓解道路交通拥堵以及对停车位的需求。顺风车在没有网约平台的介入下本是“善意同乘”,属于民事互助行为。

(二)顺风车业务不属于“善意同乘”

所谓善意同乘,是指同乘人在驾驶人善意并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下同乘于驾驶人的非运营型机动车的现象。善意同乘的构成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驾驶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即驾驶人只是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邀请或允许同乘人搭乘,自愿的为他人提供帮助。2、驾驶人与同乘人应当是顺路的。驾驶人的行驶必须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同乘行为只是附带的,不能只是为了满足同乘人的需要。3、同乘不能期待获益。假设司机由于同乘行为获得报酬,则不构成善意同乘。与此相对的,滴滴顺风车等平台开展的顺风车业务与善意同乘的概念完全不符。首先,滴滴顺风车业务的司机是为了分担邮费,降低出行成本,可能在滴滴的引导下还带有一些社交目的允许乘客同乘,并不只是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其次,滴滴顺风车业务中存在一批“专职顺风车主”,他们以盈利为目的专职开顺风车。在此情况下,驾驶人完全是为了满足乘客需求而行驶,其目的地与乘客并无重叠性。最后,善意同乘的出发点是为他人提供帮助,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并不已牟利为目的。相反的是,滴滴顺风车从诞生之日起就带有营利目的。虽然滴滴自诩公益性,但是拼车业务推出时滴滴不惜以高额的注册补贴和首单奖励来争夺市场、吸引司机以及制造新的盈利点。而滴滴用不抽取佣金,只收取小比例的服务费用来佐证其公益定位也是站不住脚的。据了解,滴滴的服务费收取比已经从零提高到了5%或10%。讽刺的是,顺风车确实为滴滴带来了巨额利润。并且顺风车巨大的市场体量也使得滴滴的市场价值水涨船高。滴滴顺风车业务以盈利为目的并确实使得滴滴公司获利良多,并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总而言之,滴滴顺风车业务不属于“善意同乘”。

(三)滴滴顺风车不属于网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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