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监察权与检察权的调适
2023-09-01 09:46:44
论文总字数:10222字
摘 要
: 我国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颁布了《监察法》,设立的监察委员会是我国最高的国家监察机关。此项体制改革使我国顶层权力结构由四元构造转变为五元构造并且使检查机关的部分职能发生重大的改变,例如将检察权中的有关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纳入了监察权中,这大大的影响了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两者的地位相同,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出现了两者的界限模糊的情况。为了使这两种权利在实践中发挥更好地作用,对监察权与检察权的性质的重新定位已经不可避免。关键词:性质 、职能 、权力调适、相互监督
On the Adjustment of Supervision Power and Procuratorial Power in the Reform of National Supervision System
Dong Kailei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After the reform of the national supervisory system, China promulgated the "Supervisory Law" and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 established is the highest national supervisory organ in China. This system reform has changed the top-level power structure of our country from a four-element structure to a five-element structure and has greatly changed some functions of the inspection organ. For example, the investigation power of public officials" duty crimes in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has been incorporated into the supervision power, which has greatly affected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exercise of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Although the Constitution of our country stipulates that the two have the same status, in practice there is often a vague boundary between the two. In order to make these two rights play a better role in practice, it is inevitable to reposition the nature of the supervisory power and procuratorial power.
Key words: Nature, Function, Power Adjustment and Mutual Supervision
目录
引言 4
一、检察权与监察权的职权、属性及其内容 4
1.1检察权的职权、内容与属性 4
1.2监察权的内容及属性 5
二、检察权与监察权在运行过程中的矛盾 6
2.1 自监察法出台后的检察机关 6
2.2 关于检察权与监察权的职能问题 6
2.3监察权与检察权在运用过程中的矛盾冲突 7
2.3.1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8
2.3.2这些不良现象的危害性 8
三、监察权与检察权的调适 8
3.1明确监察权与检察权的关系 8
3.2对检察权与监察权运用的建议 10
3.2.1两者之间要相互配合并且要相互监督 10
3.2.2明确监察权与检察权的运行的界限 10
3.3 加强法律规制 10
结语 11
参 考 文 献 12
致 谢: 13
引言
2018年3月11日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公布,使得监察委员会以国家机关的身份正式挑起了国家反腐的重任,它的设立表明了我国反腐倡廉已经到达了“依宪反腐”的新阶段。同时,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后,监察权成为了第四种公权力。也使我国由本来的“人大 一府 两院”结构转变为现在的“人大 一府 两院 一委的权力结构,监察委员会的职权结合了原来人民检察院贪污、渎职这类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以及行政检察职能,这必然会对原有的国家权力机制以及国家权力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尤其在和检察院的职务衔接问题上会产生较大的矛盾冲突,要解决这个衔接问题必须明确检察权与监察权的属性问题,明确两者的边界,让检察权与监察权在实践中达到最佳的运行状态。
一、检察权与监察权的职权、属性及其内容
1.1检察权的职权、内容与属性
检察权有两项重要的权力:一是刑事诉讼权,二是法律监督权。
在监察权出现之前关于检察权的属性问题在理论界中大致有四种不同的声音:第一种认为检察权是一种司法权,理由是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的决定与法院宣布无罪释放是相同的,因为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那么案件就此结束而法院宣布无罪释放案件也到此为止,两者都具有终局性;第二种认为检察权是一种行政权,因为他不仅自身有侦查的权利同时他还具有监督审判机关的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检察权兼具司法权与行政权,因为其本身不仅要监督审判机关同时还要服从审判机关的判决;最后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权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统一即法律监督权。上述三种观点的前三种都比较的片面,一个权利的性质必须是能明显与其他权力相区别的。我比较赞同第四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两条法条均表明了检察权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权[1][1]。
然而《监察法》出台后,检察院丧失了反贪污等有关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引发了外界对检察院是否还是法律监督机关以及检察权是否还是法律监督权的思考。理论界有的观点认为因为检察院的所有权力几乎都与公共利益相关联,因此该把它重新定义成公共利益的保护者,检察权则是人民检察院在保护公共利益的需求上,与司法机关提出想要实现这一诉讼请求而行使的一系列权力的总称[2][2],有的学者因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融入监察权的现实以及刑事诉讼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异质同构性,认为应该把检察机关重新定义成公诉机关与诉讼监督机关[3][3],同时,也有人毫不动摇的相信检察机关依旧是法律监督机关。
上述观点的巨大分歧体现了中心界定检察权性质的迫切性,第一个观点中将其定位成公共利益的守护者,我认为是不准确的,根据上文所说定义一个权力的性质必须是独一无二的而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在行政权、司法权中都广泛的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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