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伤赔偿主体的确定
2023-09-21 10:26:33
论文总字数:9941字
摘 要
:司法实践中,因工负伤维权的疑难问题主要产生在工伤认定、工伤赔偿等方面,本文主要探讨工伤赔偿主体的确定,发现我国工伤维权环节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证明劳动关系以及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困难、确定应当为受伤劳动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难、部分特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维权难等。针对我国工伤认定的现状和困境,提出以下建议:将更多的对象纳为工伤赔偿主体的范围、更新法律以满足出现的新型用工形式、督促工伤认定部门行使认定劳动关系的职权。关键词:工伤维权,工伤认定,劳动关系,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Subject of Injuries Compensation
Huang Chenjie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difficult problem of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injured workers mainly arises from the situation of industrial injury identification and the standards of industrial injury compensation. 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es industrial injury identification. The following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industrial injury identification in China are found by expounding the concept of industrial injury identification, the process of industrial injury protection rights protection, and the factors that affect industrial injury recognition. The main body of work injury insurance liability is difficult, the scope of cases that can be identified as work injuries is narrow, and it is difficult for workers to safeguard their rights in some special labor relations. In view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edicament of industrial injury identification in China, the following solutions are put forward: improving the situation of the legal expansion of industrial injury identification,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special workers, expanding the scope of the beneficiaries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and giving the social security department the power to determine labor relations.
Key words:Work injury rights protection, work injury identification, labor relations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1
二、我国工伤赔偿主体确定的相关立法和司法研究 2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 3
(二)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素 4
(三)特殊情况下赔偿主体的确定 6
三、我国工伤赔偿主体确定的不足 6
四、针对我国工伤认定制度不足提出的建议 7
结语 8
参 考 文 献 10
致 谢 11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快速提速的今天,新的用工形式层出不穷,对劳动者需求量大,劳动用工致使从业者发生危险系数攀升,事故伤害也是不可避免的,因工负伤问题的解决成为社会的关注点。国家强制推行了工伤保险制度以应对工伤状况,作为对劳动者进行保护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防范、分散、降低风险的功能和作用,深刻影响着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也深刻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但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普及历史较短,仍存在着许许多多的不足之处。
案例一:原告沈学平于2017年6月6日受聘到被告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第三人王久刚从被告处承包了木工劳务,原告属于第三人木工班组人员,2017年10月28日上午7时左右,原告在工地工作时因操作失误被钢筋钢管压伤。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涉案工程的总承包公司是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劳务分包给被告,被告将其中的木工又分包给本案第三人,第三人又找了班组长朱长春,朱长春又找了原告,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原告的工资是朱长春或王久刚给的,原告工作的管理人也不是被告公司,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是在王久刚承包的工程中工作并受伤,该工程是被告建设公司承包后又分包给第三人王久刚,王久刚及其下属对原告等木工的工作实施了管理。王久刚系个人,不具备合法的承包资质。朱长春是王久刚下属的班组长,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承包人,因此原被告并非直接联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后由于天之翼公司存在将工程违法分包的情况,工伤保险机构据受伤劳动者申请,将其列为工伤赔偿的主体。
以上案例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导致处理结果不同将直接影响受伤劳动者工伤赔偿主体的不同;现实中常常存在:总包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分包公司,分包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找到包括原告在内的一批劳动者进行建设活动,当原告因公受伤时,在层层分包中要找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便难上加难。在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中,法院作为中立的权威部门,判决并无错误,总包公司与实际工作的劳动者之间并未达成劳动合意,也未签署劳动合同,并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某些特殊情形下,与受伤劳动者无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却也可以成为工伤赔偿的主体。
案例二:王某于2008年3月进入某清洁公司从事清洁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兼职聘用协议》,除此之外,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某公司按月向王某以现金形式发放报酬,公司没有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08年10月9日王某在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害,后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当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请求,请求确认自己的伤为工伤,社保机构在审查了王某提供的材料后做出了补正告知,认为王某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不明确,暂不予认定。王某又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请求,某公司在辩中称,王某与公司签订了《兼职聘用协议》,王某从事的是兼职工作,而非完全的受公司的管理支配,作为劳动者并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中的主体的要求,其所受伤害也不满足特殊情况中视同工伤的情形,王某与清洁公司之间的关系不能被认定为属于劳动关系,因此也不应由清洁公司为王某事故所受伤害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仲裁请求被驳回后,王某向法院提起了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公司签订了自2008年3月起为期三年的《兼职聘用协议》,不受《劳动法》调整,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本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为: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根据裁判结果表明的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导致王某的受伤不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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