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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设计

 2023-11-01 10:19:58  

论文总字数:8340字

摘 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牵制着社会的发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有效打击了这一现象,但目前我国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和实践仍不完善,尤其表现为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文将围绕我国目前检擦机关察机关对于目前的问题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优势和必要性,以及提起诉讼的困境如法律依据不足、处理权限等问题展开。此外,对于本文也将对检察机关如何提起这一方面的展开程序设计,比如从起诉方式,角色定位等方面提出一系列看法。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by procuratorial organs

Houyichun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blem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and the social development has been hampered. The appearan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has effectively combated this phenomenon. However, China"s regulations and practices for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re still not perfect, especially as follows: Can procuratorial organs file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This article will focus on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ve provisions and loopholes, the advantages and necessity of the prosecution"s public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on the current issues, and what kinds of difficulties will arise if prosecuted authorities file them, and will also make some suggestions on this issue. .

Key Words:prosecution;Procuratorial organ;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目 录

引言 1

一、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1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障碍 2

(一)法律依据不足 2

(二)角色定位不清 3

(三)检察机关的处分权限不明确 3

三、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 3

(一)通过立法确定检察机关诉讼主体资格 3

(二)明确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4

(三)规范起诉方式。 5

(四)完善立案管辖 5

(五)减轻诉讼费用的负担 6

(六)明确立案标准 6

结语 6

参考文献 7

致 谢: 8

引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但却频频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生态破坏形势日益严峻。为了解决生态问题,社会各界也强烈呼吁建立健全相关的环境保护机制,切实解决侵害环境的不良行为,为此我国也不断修订法律,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有效打击了破坏环境,侵害公民权益的违法行为。然而,目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和实践上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这些缺陷主要表现为现阶段主要依靠将有关组织纳入原告的地位,但主体过于单一,且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国家并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的诉讼方式,社会公共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而检察机关由于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和独特的优势,不能忽视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应当对公益诉讼主体负责。但是显然,目前并没有相关规定将检察机关确定为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其在切实解决环境纠纷,有效打击违法行为之路上任重而道远。

一、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化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暴露无遗,越发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及重视。环境污染问题不仅侵害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的公共权益,更关系着社会发展日后的自然资源问题。将检察机关纳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使其介入环境公益保护十分必要,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势所趋,其主要原因分为以下几点:

第一、检察机关较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具备自身的优越性。有学者提出“检察机关与生俱来的公共性特征决定了其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必须有所作为[1]。”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者,代表国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环境侵权行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发挥其职能,打击侵权行为,是其行使职权的体现。除此以外,由于检察机关的职权优势,可以有效弥补其他机关,有关组织的不足之处,比如环境保护部门虽负责环境保护部门虽负责具体实施环境保护工作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等,但在实践中,却鲜少有这些机关部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原因在于,由一般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往往会导致群众的误解,认为利用行政职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并且公法私法的冲突也势必损害群众诉权。因此可见,检察机关维护着社会利益,享有着法律监督权并监督着司法的公平与公正,其特殊的地位都决定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有着无法替代的优势,能更好的发挥其主体作用。

第二、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有关组织和国家机关,一方面现实中往往存在着本侵害对象公民个人或者群体不敢发声或者提起公益诉讼后由于不服法律规定且力量薄弱,难以获得胜利,甚至被威胁,引诱而选择妥协,以至于环境问题难以得到解决,群体利益不能得到有效救济。另一方面,在环境违法案件中,往往需对环境污染进行鉴定评估,而这一成本是比较大的,且在取证举证方面都存在较大难度,这对于大部分组织是一大挑战,他们往往面临着缺乏资金、专业人员等问题,进而对于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谓有心无力,如在2015年,徐州市检察院诉徐州某造纸公司环境污染一案中[2],该造纸厂排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入苏北堤河,致环境严重污染,之后检察院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向该市符合起诉条件的三家社会组织发出了督促起诉意见书,然而这三家社会组织在收到意见书后,却称其不具备提起该民事公益诉讼的能力,因而无法作为此次诉讼的主体,而之后则由徐州市检察院提起了本次诉讼。可见检察院作为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弥补该漏洞。除此包括社会组织胜诉后的诉讼收盉如何处理等问题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保障机制落后也降低了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热情。因此,检察机关介入环境违法案件,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就有效避免了上述问题的发生,有利于平衡诉讼双方的主体地位。

第三、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有助于推动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这是由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诉讼活动的开展必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实施,对于诉讼中的程序设计和在实践经验中的不断完善,对于日后环境保护的立法和完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环境保护工作道德进一步开展,进而更好的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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