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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听证制度研究

 2023-11-03 08:44:00  

论文总字数:10010字

摘 要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参与行政决策的途径,是行政程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制度存在听证范围狭窄、听证主持人的规定过于简单、听证程序的启动主体单一、听证的告知程序不完备、听证笔录效力缺失等问题。本文将通过借鉴域外法律经验,从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主持人制度、增加听证的启动主体、完善听证告知程序、明确听证笔录等角度出发,提出对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立法;实践

Study on the hearing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in China

Zhang Menghan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Th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hearing system provides citizens with the means to participate in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and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law regulation of the hearing system has narrow the scope of hearing, the hearing host the regulation is too simple, the start of the hearing procedure subject single, told of hearing procedure is not complete, such problems as lack of hearing record effect. This article by using the experience of extraterritorial law, from expand the scope of hearing, standardize and increase the hearing presider system startup subject, improve hearing processes, clear view of hearing record and put forward related Suggestions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hearing system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Hearing procedure; Legislate; Practice

目 录

绪论 1

一、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一般理论 1

(一)听证制度的概念及种类 1

(二)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概念 2

(三)行政处罚听证的意义及功能 2

(四)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 3

二、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4

(一)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范围过窄 4

(二)听证告知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 4

(三)听证主持人的规定过于简单 5

(四)听证笔录效力的缺失 5

(五)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启动主体单一 6

三、我国行政处罚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6

(一)扩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6

(二)完善听证告知程序 7

(三)完善听证主持人制度,确立其独立的地位。 7

(四)确定听证处罚听证程序的案卷排他制度 7

(五)增加启动听证程序的主体 7

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绪论

行政听证制度是对行政主体权力的制约,要求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当中积极的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有助于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正确的运用听证制度,将行政相对人的意见纳入行政行为当中,可以有效地减少公民与行政主体的矛盾,增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信任感。目前我国已经在行政处罚、立法法、价格法、行政许可法等多个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我国现阶段正处于转型时期,正在全力构建服务型政府,听证制度的目的是听取民意,这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行政处罚法》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我国行政处罚领域之后,在之后的二十多年里伴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的快速发展,对法律的要求也有所提高,有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亟待完善。本文主要通过对行政处罚中听证制度的含义及理论分类、价值取向、以及现存问题与完善进行分析。

一、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听证制度的概念及种类

1、听证制度的概念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到公民权益的行政行为之前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

2、听证的种类

美国首先确立了听证制度,并被其他国家学习,我国于1996年首次引入该制度。听证制度根据不同的举行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书面听证与口头听证,书面听证就是当事人以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举行听证会的申请。口头听证是指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的,只需要以口头的方式提出;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正式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就要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听取各方的意见,进行辩论,记录在册,并根据记录的内容作出行政行为。非正式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告知公民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但该意见只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参考,而非依据。二者的区别在于公众的参与程度以及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是依据听证笔录的;事前听证、事后听证、混合听证,事前听证就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就要举行听证会,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事后听证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后才会举行听证会。混合听证与非正式听证关系密切,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或之后举行了非正式听证,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要求举行混合听证。

(二)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概念

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就是指行政机关在拟作出行政处罚行为之前,在利害关系人的参加下举行的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的程序。听证程序还是由本案调查人员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持的办开庭程序,是一般程序当中非必要程序。

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比较短暂,自1996年在《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引入,至今只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处罚法规定,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决定在作出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在接到听证申请之后必须举行听证会。随后在价格法、立法法、许可法中也出现了听证制度,由此听证制度在我国多个法律领域得到认同,顺应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战略,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得到了稳步发展。

(三)行政处罚听证的意义及功能

1、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意义

所谓程序就是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可以听取当事人发言,维护当事人权益,防止公权力被滥用,避免双方产生更为激烈的矛盾。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作为一种程序性制度,其主要作用就是监督行政机关合法合理的行使行政权力,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此外,听证制度的实施要求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将事实、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通过与当事人进行探讨、辩论才能作出最终的决定,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对法律要充分了解,也提高了公民的参与度。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听证制度反省自身的不足并及时改正,更好的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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