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2023-11-03 08:44:03
论文总字数:11048字
摘 要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伴随这我国法制建设一起建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已经趋于成熟。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我国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笔者认为应当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条文,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中,以此来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违约;国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On the Application of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Zhu Rui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
Abstract: The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 is established along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s legal system. The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 has matured in China. However, there is still a certain lag in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a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should be established, legal provisions for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s in national compensation should be improved, and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s should be included in criminal incidental civil lawsuits.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Mental damages; Breach of contract; Public goods; Criminal incidental civil litigation
目 录
引言…………………………………………………………………………1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1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学理之争………………………………………1
(二)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2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2
二、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一)赔偿范围问题…………………………………………………………4
(二)“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问题………………………………………5
(三)赔偿标准问题………………………………………………………5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6
(一)刑事民事诉讼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6
(二)刑事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7
(三)刑事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8
参考文献……………………………………………………………………9
致谢…………………………………………………………………………10
引言
精神损害是指行为人以不法手段通过非法行为对相对人的生理以及心理造成侵害,产生侵害后果,使相对人产生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削减。精神损害赔偿是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救济被侵权人一方因人身权益遭受侵害儿产生的一项损害赔偿制度。[1]我国法律对于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做出了如下规定,包括侵犯自然人人身权,侵犯他人隐私权,严重损害亲属关系,侵犯死者名誉以及侮辱毁坏遗体,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遭到破坏或者损坏的。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的适用范围,我国采取的仍是较为保守的态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官的审判以及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多困难,本文将从以下三个部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进行研究。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学理之争
我国对于侵权之诉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予以支持的,但是对于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明确禁止违约精神损害赔,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而在学术界则是争论不休,主要有三种观点:否定说,中性说,肯定说。一是否定说,大多数学者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违反合同的可预见原则,属于不合理的违约救济途径[2];而且没有必要承认合同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大可以通过侵权之诉来解决合同中精神损害问题;泛滥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对法官的办案效率产生影响产生,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的确定,因为法官能力道德品质的参差不齐有,些法官并不能准确地作出判断甚至会因为制度授予的自由裁量权会滋生腐败,这样反而不利于对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二是中性说,中性说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有些许转观,该说看到了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但是仍然逃不开目前的制度牢笼,只能“带着镣铐跳舞”。该说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确实凸显,但是原则上仍然不允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从判例方向打开缺口,依靠判例作为法律依据来解决合同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3];三是肯定说,肯定说则是相对支持合同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说是相对支持呢?因为肯定说也认为泛滥的精神损害赔偿会产生诉累,不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但是肯定说希望将违约精神损害制度确立到正在修订的民法典之中。[4]通过严苛的限制条件来提高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准入门槛”,尽可能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同时也能为合同当事人提供精神权益的救济途径。以上三种观点中,我同意肯定说的观点。首先根据否定说的观点,在合同争议中出现精神损害产生责任竞合时可以通过侵权之诉解决问题,不能通过合同之诉,但是笔者认为,既然已经产生责任竞合,就应该秉承着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选择最适合解决争议的救济方式,这样的责任竞合才能发挥其作用。中性说观点是一种折中办法,看似可行,但是与我国并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法律问题还得靠成文法来解决,判例并不是一个长远解决问题的方法。我同意肯定说的观点,以成文法的方式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且添加一定的限制条件。
(二) 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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