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与法律适用
2023-11-08 09:22:16
论文总字数:8468字
摘 要
夫妻忠实协议是指夫妻双方为维护婚姻的稳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下达成的合意,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相忠实、互敬互爱,违约一方承担有关人身和财产上的法律后果。本文从成立、有效和生效三个方面对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进行分析,认可夫妻忠实协议的有效性;并认为夫妻忠实协议可以适用《婚姻法》、《合同法》来调整。关键词:夫妻忠实协议;忠实义务;法律效力;法律适用
The Validity and Application of the Loyalty Agreement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XiaZiyang
(SchoolofLaw, PoliticsandPublicAdministration, HuaiyinNormal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Couple loyal agreement refers to both sides of husband and wife for maintaining the stability of marriag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voluntary have a purpose, under the agreement on both sides of husband and wife during the marriage loyalty, respect, love each other, the default party bear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n the personal and propert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loyalty agreement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from the three aspects of establishment, effective and effective. It is believed that the marriage law and contract law can be used to adjust the marriage law.
Keywords:Husband and wife agreement; Duty of loyalty; The legal effect; The applicable law
目 录
一、前言 1
二、夫妻忠实协议的概述 1
(一)夫妻忠实协议的概念 1
(二)夫妻忠实协议的性质 1
三、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 2
(一)夫妻忠实协议的成立要件 2
(二)夫妻忠实协议的有效要件 2
(三)夫妻忠实协议的生效要件 4
四、夫妻忠实协议的相关法律适用 4
(一)夫妻忠实协议中的离婚条款适用《婚姻法》 4
(二)夫妻忠实协议中的财产条款应适用《合同法》 4
(三)夫妻忠实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构成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5
五、结语 6
参考文献 7
致谢 8
一、前言
近年来,夫妻忠实协议频繁出现在法律实务中,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相关立法缺失,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法学界也意见不一。《婚姻法》第4条虽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是原则性的条款难以单独适用,不具有司法上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对此问题的态度前后不一,最后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夫妻忠实协议采取了搁置处理的态度。这已经严重影响了法的可预见性。
二、夫妻忠实协议的概述
(一)夫妻忠实协议的概念
法律中并没有“夫妻忠实协议”这一概念,“夫妻忠实协议”一词最早见于媒体,后成为一个日常生活用语。其以《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为法律基础,约定夫妻间有关“忠实”的权利义务责任。笔者认为,夫妻忠实协议是指夫妻双方为维护婚姻的稳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下达成的合意,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相忠实、互敬互爱,违约一方承担有关人身和财产上的法律后果。其中,人身上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接受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财产上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放弃一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根据夫妻忠实协议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将夫妻忠实协议的内容分为离婚条款部分、财产条款部分。
(二)夫妻忠实协议的性质
夫妻忠实协议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夫妻签订忠实协议当然希望它发生法律后果来维护婚姻的稳定,而且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所以夫妻忠实协议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夫妻忠实协议是婚姻契约的意定条款。德国哲学家康德最早提出婚姻契约论,他认为婚姻是基于人类自然法则所生的,以彼此享有对方性的特长为条件的必然的契约。《婚姻法》可看作是婚姻契约的法定条款,基于婚姻生活的私密性,它仅规定了婚姻关系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对具体的权利义务没有规定的很详尽,这是为了留给了当事人自主安排婚姻生活的空间。夫妻忠实协议就是夫妻双方对婚姻生活权利义务意思自治的体现,其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以维护婚姻稳定为目的,使抽象的忠实义务具体化。所以说,夫妻忠实协议是婚姻契约的意定条款。
夫妻忠实协议是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性协议。夫妻忠实协议不能简单认定为单纯的身份协议或者财产协议。判断一个协议是身份协议还是财产协议取决于协议的内容,而夫妻忠实协议的内容具有复合性。如夫妻忠实协议约定“一方出现婚外情的净身出户,并支付30万违约金”,这就包括了离婚条款和财产条款,离婚条款涉及变更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具有身份协议的性质,财产条款对财产分配作出约定具有财产协议的性质。夫妻忠实协议兼具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但是笔者认为,财产条款必须要以离婚的成立为前提,我国采取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在不具备离婚的前提下讨论财产归属或者违约金是没有意义的。有的夫妻忠实协议没有约定离婚条款,但财产条款的诉求也必须建立在离婚事实的基础上。夫妻忠实协议的主要部分是对财产分配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约定,财产责任是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所以笔者认为夫妻忠实协议是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性协议。
三、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
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包含成立、有效和生效三个方面。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有效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生效则是一个效力产生的时间界限问题。下面对夫妻忠实协议的三种法律效力进行简要分析。
(一)夫妻忠实协议的成立要件
夫妻忠实协议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双方需要对协议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形成具体明确的意思表示。对忠实义务的细化规定应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不能使用模糊不清的词语来概括。如“不许花心”“不许出轨”这种概括性的描述,并未形成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的内容视为没有约定,应使用“通奸”“婚外性行为”等明确具体的描述。另外,还应当满足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要件。书面形式容易保存证据,当事人在签订忠实协议的时候也会慎重严谨,意识到其带来的法律后果。相比之下,口头形式的忠实协议就带有戏谑的成分,在一时感性中做出的花言巧语或者是海誓山盟,难以认为承诺方内心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使双方都承认这种口头协议,法律上也不应该支持。另外,法律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忠实协议是一种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性协议,所以也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二)夫妻忠实协议的有效要件
主体要件:双方为合法夫妻或者将成为合法夫妻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夫妻忠实协议”顾名思义应该是夫妻之间签订的协议,这里的“夫妻”当然是合法夫妻,情侣关系、非法同居关系、重婚都不能理解为“夫妻”,其所签订的协议因主体不适格当属无效。那么,未婚夫妻签订的夫妻忠实协议是否有效?笔者认为有效但不立即生效。如果双方日后成为合法夫妻则协议生效,反之协议不生效,类似于一种以结婚为生效要件的附条件合同。因为未婚夫妻具有将成为合法夫妻的合理期待性,此时双方对将要到来的夫妻生活做出约定是有意义的,法律应该予以认可。与之对比,为情侣关系的双方不具有将成为合法夫妻的合理期待性,所做出的忠实协议也有戏谑的成分。笔者认为,分别未婚夫妻与情侣应该以是否订婚为要件。
意思要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笔者认为,满足以下三个要件应推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双方出于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形。二、双方签订协议时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要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处于绝对理智冷静的状态,但最起码要求双方神志清醒。若一方处于醉酒、半昏迷等神志不清醒的状态下,难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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