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以修正的法律-经济财产说为标准
2023-11-14 08:41:03
论文总字数:10881字
摘 要
财产犯罪在实务中高发常见,并且对于其的司法认定存在诸多的争议,按不同的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学说来解决相似案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如因犯罪数额的认定无统一标准,从而导致法官对行为人的处罚幅度上下波动较大。本文结合所有人擅自取回自己所有而为他人合法占有的财产的案件进行分析,通过研究我国以往存在的各种学说,比较得出我国财产犯罪保护法益应坚持法律-经济财产说,它将合法且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或利益纳入财产犯罪保护法益,并且此学说对财产犯罪的数额认定、量刑等问题的解释更符合社会现实之需求,满足目前司法实务之诉求。关键词:财产犯罪;保护法益;法律-经济财产说;
On the protection law of property crime in China
—— standard for the amended law - economic property
Zhang pan pan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Property crime in practice most common, and there are many disputes for its justice,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property crime law evolution theory to solve the similar cases will be different conclusion,if there is no uniform standar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amount of crime, the punishment of the judge will fluctuate greatly.Based on all the people to get their all for lawful possession of the property of the other cases were analyzed, and by studying the previous existence of various theories, i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profit should adhere to the law - economic property, it will have legal and economic value of the material or interests into property crime law benefit, and the theory of property crime amount determination, sentencing issues such as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more accord with the demand of social reality, to meet the demands of the current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Property crime; The protection benefit; Law - economic property theory;
目 录
一、引言 1
二、财产犯罪法益的学说聚颂 1
(一)财产转移视角 1
(二)财产损失视角 3
三、法律-经济财产说下的所有人取回他人合法占有的财产的行为 4
(一)目前司法实践的现状 4
(二)所有人取回他人合法占有的财产的行为 5
四、法律-经济财产说的新思考 6
(一)法律-经济财产说的尴尬 7
(二)法律-经济财产说的完善 7
五、结语 8
参考文献 9
致谢 10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与传统财产犯罪保护法益不同的案件,这些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不仅仅是简单的财产,怎样准确定位财产犯罪所保护的各种法益是当前立法工作和学术界所面临的难题。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准确定位,除了涉及刑法保护的法益机能的独特性,还包括其与社会秩序维护机能之间确定平衡点的问题。在学术界,对于财产犯罪不同的保护法益存在不同的学说,其中在所有权人擅自取回自己所有而为他人合法占有的财产的案件针对不同的学说,甚至是相同的学说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对于此类行为既要根据现行刑法关于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最新规定进行分析判断,还要选择更为合适的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理论进行综合分析。
“法益”一词,可知的最早出处是德国学者Michael Birnbaum ,是他将该名词应用到犯罪的概念中去。张明楷先生说:“法益是一个具有较强生命力的概念”。[1]法益,是刑法学中最基本概念,保护法益是其主要任务。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从实质层面上来说就是对财产的支配与控制,不同的财产犯罪由于其组成要素的不同而不同,如行为目的,导致所侵害的法益也是不同的。根据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财产犯罪的各种处理结果来看,相似的案情因为不同的犯罪数额所导致财产犯罪最终的处理结果间差异较大;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与合法占有人的占有权间的利益冲突难以合理处理;甚至说有些案件的部分判决的量刑有违刑法的罪刑均衡原则。不同的处理结果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产生破坏。出于对法律秩序的考虑,出于对刑法的基本原则的考虑,法益的确定对于犯罪的成立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确定了财产犯罪的法益,同案异判才能有所解决,所有权人与合法占有人之间的冲突才能最终确定并被解决,财产犯罪案件的量刑问题、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才能达到符合刑法预期目的的效果。
二、财产犯罪法益的学说聚颂
随着商业经济的快速发展,财产犯罪保护法益所有权说的理论内容已经不能满足于现代复杂的财产犯罪,并且受日本、德国等国家刑法理论的影响,目前理论界就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主要有两条探讨路径,其一是财产转移视角,具体包括所有权说、本权说、占有说以及中间说;其二是财产损失视角,具体包括法律财产说、经济财产说以及法律-经济财产说。
(一)财产转移视角
所谓“财产转移视角”,顾名思义就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转移财产的程度,即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打破原行为人的占有状态为目的,从而建立起一个新的占有形态。
1.所有权说
我国学界的通说是所有权说,它认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就是财产的所有权,这里的财产的所有权与民法上的所有权有异曲同工的之处,基本上就可以认定所有权说认为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就是与民法具有同等意义的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处分、收益和使用这四项权能。[2]从分析所有权说可以知道,财产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那就意味着所有人擅自取回自己享有所有权而他人合法占有的物品时,并没有侵害合法占有人的所有权,不构成财产犯罪。如果一味的坚持所有说,就会存在处罚范围过窄、不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与法秩序不能保持一致性等问题,例如A把自己的电脑质押给银行,后银行遭到盗窃,A的电脑被盗,如果财产犯罪坚持的是所有权说,那么只有该电脑的所有权人A才有权要求小偷返回电脑,而银行则无权要求返回。如此一来,银行作为质权人就处于被动地位,其质权就缺少刑法的保护,这势必会造成经济活动的萎靡。因此,坚持所有权说会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难以协调的地方,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会造成一定的阻碍。
2.本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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