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23-12-19 15:01:36
论文总字数:8607字
摘 要
新刑诉法首次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的重大突破。这一制度的设立不仅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节约司法资源、还有助于检察职能的完善。但是作为一项新制度,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存在诸如“适用案件范围偏窄”、“所附条件规定含糊不明”、“与相对不起诉的逻辑关系不明晰”、“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备”等缺陷。为此、我们可以从扩大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条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关 键 词: 《刑事诉讼法》 ,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 ,适用范围 ,监督制约
Abstract:The non prosecution of additional conditions of minors was established in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for the first time , it is a major breakthrough in juvenile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system is not only conducive to the education、reclaim and the savings of the minors , saving the judicial resources but also contributing to the improvement of procuratorial functions. However, as a new system , the non prosecution of additional conditions of minors also has some defects ,such as“the suitable case scope is narrow”、“the conditions prescribed muddled and unclear”、“the logical relationship with relative non prosecution is not clear”、“supervision mechanism is not complete”and so on.Therefore ,we can improve in expanding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defining the applicable conditions、perfecting the mechanism of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 and other aspects.
Keyword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 minors , the non prosecution of additional conditions ,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 the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目 录
1 前言…………………………………………………………………………4
2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相关理论…………………………………4
2.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含义…………………………………………4
2.2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价值…………………………4
3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剖析…………………………………6
3.1 适用案件范围偏窄…………………………………………………6
3.2 所附“条件”规定含糊不明………………………………………7
3.3 与相对不起诉的逻辑关系不清晰…………………………………7
3.4 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备………………………………………………7
4 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建议……………………………8
4.1 适当放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罪刑条件要求……………………8
4.2 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适用顺序………………8
4.3 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特点规定附加义务………………8
4.4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12年3月1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这次立法增设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利于促进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成为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本文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为视角,着重分析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理论制度,以及新法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以期在实践运用中最大限度的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
2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相关理论
2.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含义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又称未成年人缓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已经具备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悔罪表现等各种因素考虑后,先不予起诉,对其设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根据其在考验期内的悔罪表现等因素以决定是否对其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不是我国首创,实行该制度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规定:“(一)、经负责命令开启审判的法院以及被指控人同意,对轻罪案件,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1]这表明在德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必须先经法院和犯罪嫌疑人的同意,检察机关才可以对轻罪案件暂时不提起公诉。此外,美国、英国、韩国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中也都有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2]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中广泛存在,并在实现案件繁简分流、降低诉讼压力、有效预防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2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价值
2.2.1 该制度符合国际条约的基本精神,顺应了国际潮流的发展
当今国际社会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奉行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原则,大多数国家都采取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刑事政策,简易化、交易化、社会化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处理的发展方向。[3]《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应该尽可能的采取积极措施,充分利用现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员及其他社区团体以及学校和社区矫正机构,以便促进少年的幸福,并尽可能减少司法的介入,并在他们违反法律时对他们进行及时、有效、公平以及人道化的处理”。[4]该规则的主旨在于强调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尽量不提交法院进行审判,尽可能地采取非刑法处罚的方法。我国已加入该公约,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应考虑上述国际规则,在向法院起诉裁量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权益,能够不起诉的就尽量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2.2.2 该制度体现了程序分流理念,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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