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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护

 2023-12-19 15:01:42  

论文总字数:10697字

摘 要

对于实习大学生的身份是否可以界定为劳动者,以及实习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很大争议,其产生争议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本文通过比较勤工助学与大学生实习的区别,探讨教学实习、顶岗实习、就业实习模式下大学生的法律身份,并提出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出台大学生实习条例、健全实习救济制度等相关建议,从而完善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保护。

关键词:实习大学生,劳动者,身份界定,权益保护

Abstract: Great controversy exists for the internship students identity is defined as laborers, as well as the practice whether belong to the labor relationship between college students with internship unit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causes of dispute is mainly 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our country have no clear rules. In this paper, through comparing the different of the work-study program and student internship, explore the teaching practice, field work and employment practice mode of college students’ legal status. Finally it puts forward for relevant suggestions, such as extending the scope of the “labor law”, a student internship regulation, and improving the internship relief system, to improve the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the college students during internship.

Keywords:internship students, laborer, identity, rights protection

目录

1 引言 4

2 实习大学生身份的争议及产生原因 4

2.1 关于实习大学生身份的争议 4

2.2实习大学生身份争议产生的原因 5

3 实习大学生的身份界定 6

3.1 勤工助学与大学生实习的区别 6

3.2 不同实习模式下大学生身份的界定 7

4 完善实习大学生权益保护的建议 10

4.1适当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0

4.2我国应当尽快出台大学生实习条例 11

4.3 完善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救济制度 11

结 论 13

参考文献 14

致 谢 15

1 引言

每年,我国都有成千上万的实习大学生,然而在实习期间经常出现大学生劳动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例如:实习单位不与大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无故延长试用期、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难以享受相关待遇或劳动报酬低、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难以被认定为工伤而获得一定的赔偿等。[1]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当中,不同部门的处理意见或态度往往不一样。

2011年2月,江苏省天际广告公司公开招聘一名办公室文员。即将从某高校毕业的王某经面试后获得签约的资格,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合同中约定:王某担任天际公司的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三个月。

2011年4月25日,王某在前往公司上班的路上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在伤势痊愈后,王某通过当地劳动部门向其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公司在得知此事后,遂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的申请。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身份仍是在校大学生,并不满足现有法律规定的就业条件。遂裁决:王某与天际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

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王某的主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的在校大学生身份与劳动者的身份并不矛盾,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在上述案例中在校大学生王某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是决定案件裁判结果的关键,同时也只有确定了实习生王某的身份是否属于劳动者,才能进一步确定应该依据劳动关系还是依据其他法律关系对王某的交通事故进行赔偿。由此可见,探讨实习大学生的身份定位对于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以及现有法律的完善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2 实习大学生身份的争议及产生原因

2.1 关于实习大学生身份的争议

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实习大学生的身份界定,即实习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均存在很大的争议,并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在关于实习大学生身份的类似案件中,往往会出现不同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认定结果。这些争议导致不同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判决结果的不一致,致使很多大学生在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或者财产侵害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实习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身份仍然是学生,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即认为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与劳动者的身份这两者是相互冲突的。因为大学生的实习是为了为自己将来的职业生涯积攒社会经验,提高自己应对职场的能力,而劳动者是以自己的劳动能够得到报酬为目的的,他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别。这部分学者通常会援引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 第12条来支持其主张,该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3]

另一种观点则觉得实习大学生与其实习的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实习过程中的大学生也应该被视为劳动者。主要有以下几条依据:首先,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就业年龄且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虽然大学生的专业技能通常情况下可能会不太成熟,但仍然具有一般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其次,实习期间的大学生的身份与其是否服从实习企业的相应管理并没有关系。此外,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禁止大学生成为劳动者的规定。

2.2实习大学生身份争议产生的原因

对于实习大学生身份争议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对于劳动者的含义,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没有给出直接的、确切的规定。

我国的《劳动法》只是通过法律条文列举的方法,从正反两方面分别规定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哪些人适用《劳动法》,哪些人不适用《劳动法》。《劳动法》第2条规定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即“劳动者”包括:(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就业的劳动者;(2)在个体经济组织中就业的劳动者;(3)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就业的劳动者;(4)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就业的工作人员;(5)存在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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