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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单独设罪

 2023-12-19 15:01:44  

论文总字数:9411字

摘 要

恶意透支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与信用卡诈骗罪其他三种表现形式在主体性质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我国经济发展较某些国家比较落后,所以在法律体制也会存在很多不成熟的的地方,刑法中信用卡犯罪相应立法起步较晚,相应的法律理论的研究也就不成熟,导致在办理信用卡犯罪的时候对信用卡诈骗罪认识不足,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产生争议。本文针对信用卡透支罪中的恶意透支行为并结合理论界的不同观点以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案例展开论述,分析了恶意透支可以独立成罪的具体原因以及可以独立成罪的可行性,并且给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独立成罪,立法建议

Abstract:Malicious overdraft credit cards as a form of fraud, credit cardfraud it with other manifestations of the presence of three very different, compared to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relatively backward nature of some of the country"s main social harm, etc., so the legal system there will still immature in many places due to economic reasons, credit card crime criminal law legislation accordingly started late, study corresponding legal theory also immature, resulting in insufficient time to apply for a credit card crime, credit card fraud awareness in application of the law dispute. In this paper, the crime of malicious overdraft credit card overdraft behavior and combine different perspectives and judicial practice cases theorists encountered expand discussed, analyzed the malicious overdraft can be a separate crime may be specific reasons for and the feasibility of a separate crime, and to the relevant legislative proposals.

Keywords:Credit card fraud, malicious overdraft, a separate crime, the legislative proposals

目 录

1 恶意透支行为的概述 4

1.1 恶意透支的基本理论 4

1.2 恶意透支行为的特征 4

2 恶意透支独立成罪的必要性 4

2.1 行为人主观上善恶意难以区分 4

2.2 具有特殊性的主体和客观行为 5

2.3 不属于诈骗罪范畴 5

2.4 社会危害性与使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相比较小 6

2.5 理论界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具有争议 6

2.6 司法实践中的缺陷 7

3 恶意透支独立归罪的可行性 8

3.1 可以单独立罪的犯罪结构 8

3.2 给法官审理案件带来具体审理标准 8

4 将恶意透支单独归罪的立法完善 9

4.1 恶意透支概念的重新界定 9

4.2 恶意透支罪的具体构想 9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1 恶意透支行为的概述

恶意透支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无论从其主体还是其性质,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都与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以及冒用合法持卡人的信用卡有一定的理论性差异,所以恶意透支有必要单独为其设立一项独立的罪名,这样才能更好地完善立法司法的体系,提高司法实践效率。首先我们从恶意透支的概念的特征开始分析。

1.1 恶意透支的基本理论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涵盖了这六种情形:①把透支的信用卡资金任意挥霍,无法归还的;②大量透支,但是明知自己没有相应的还款能力,无法归还的;③将透支的资金抽逃转移出来,从而匿藏财产,逃避对银行的还款义务的;④透支后藏匿或者改变自己的联系方式来躲避银行的催收;⑤将透支的资金作为违法犯罪活动使用的;⑥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1.2 恶意透支行为的特征

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信用卡的种类不同,其透支限额也存在差异。超过规定限额和超过规定期限透支这两者之间是一种选择性要件,他们不需要同时具备,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即可[[1]]。

还有一个必要的条件就是恶意透支的行为人还要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倘若持卡人超过规定期限或者是超过《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规定的透支限额后,银行对其进行催收,但是恶意透支行为人以上述六种方式对银行的催收进行逃避,那么这几种行为结合起来行为人就可以达到恶意透支的程度,如果在规定的限额内和透支限额没有达到构成恶意透支的上限,那么这应该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越界就很有可能转化为刑事法律行为[[2]]。

2 恶意透支独立成罪的必要性

2.1 行为人主观上善恶意难以区分

行为人是否为恶意透支是定罪的难点,本文认为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恶意透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在定罪量刑时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为非法占有,行为人主观目的是否为非法占有从其客观行为是判断不出来的,所以把恶意透支归罪为信用卡诈骗罪是比较牵强的,单从这一点本文认为有必要将恶意透支从信用卡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3]]。

2.2 具有特殊性的主体和客观行为

首先我们从主体具有特殊性这一点来论述:

刑法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恶意诈骗的主体只有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因为对于透支权利只有合法持卡人才具有这项权利,它是银行赋予给信用卡合法持卡人的,这是银行与合法持卡人之间建立的一种合同关系。也有人认为恶意诈骗的行为主体是合法持卡人和通过其他违法手段非法骗领信用卡的人。

对于上述观点,本文坚持第一种观点,即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应该仅限于合法持卡人。因为合法持卡人本身就有透支消费的权利,只是因为行为人拖欠透支数额巨大或者经银行催收后超过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这实际上是滥用的银行给予其的信用。而非法信用卡持卡人就不具有合法持卡人所具有的的这项权利。对于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而言,其所持的信用卡在法律上本身就为无效卡,因为其在申请领用信用卡时就采取隐瞒某些相关事实以及虚构一个假的身份来骗领信用卡,更是没有透支权。因此,恶意透支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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