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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2023-12-19 15:01:45  

论文总字数:10465字

摘 要

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生活日益丰富,公民的维权意识随之加强,权利冲突逐渐成为普遍。很多过去隐而未现的法律争议冲突也随着诸多现象浮上水面。本文拟从实践中所含的摄影业经营者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与消费者个人肖像权的冲突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著作权与肖像权冲突的解决与具体实践中法律条文能对此有所重视做出自己的微博之力。此处的摄影作品(只讨论委托他人为自己拍摄照片的情形),则关于摄影作品权利归属的争议与处理意见,即委托他人为自己拍摄照片情况下的作品相关权利的的冲突与解决途径。中国的《著作权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了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与此同时《民法通则》也以法律形式固定了公民的肖像权,由于肖像权是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存在的,一般表现为作品,例如照片,画像等,因此在一副肖像作品上,实践中两者在具体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交叉和冲突已经成为常态。

关键词:摄影作品,著作权冲突,肖像权

Abstract:The legal process is accelerating,the social life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rich and colorful,civil rights awareness enhanced,the conflict of rights has gradually become a general. A lot of past implicit without the legal conflict with the phenomenon of floating on the surface of the water.This article containsconflict from the practice studio photography works copyright and portrait rightof individual consumers, in order to solve the conflict of aws of copyright andportrait right and practice can be attached to make their own micro-blog force.The photographs (only discuss commissioned photographsyou’re your situation),the dispute and treatment opinions about photography rights,that is entrusted to others for their own photographs in case of work related rights conflict and the solution. "Copyright law" the legal form China portraits of copyright works, at the same time"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in the legal form of citizen"s right of portrait,the portrait right exists as a physical carrier form,the general performance ofthe works,such as photos,portrait,so in a portrait works in practice,both in the specific exercises the right,the cross and conflict have become the norm.

Keyword: photographic works,copyright conflict, portraiture right

目录

1 摄影作品上著作权与肖像权的理论冲突 5

1.1 摄影作品上交叉的两种权利 5

1.2 摄影作品肖像权与著作权的理论冲突 7

2 实践中有关纠纷解决的制度困境 8

2.1 摄影作品权利冲突的具体表现 8

2.2 争议冲突产生的背景和原因 9

3 现行摄影作品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缺陷 9

3.1 摄影作品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9

3.2 现行法对摄影作品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定不到位 9

3.3 摄影作品制度冲突中的肖像权保护难点 10

3.4 以营利性为侵害肖像权的必要要件不合理 10

4 对现行摄影作品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11

4.1 对委托作品著作权另作详规 11

4.2 对委托作品相关规范进行分步完善 11

4.3 明文规定摄影业经营者不得自行保留底片 12

4.4 以法律形式保证消费者对底片拥有所有权 12

4.5 加强管理和建立相关的行业机制 12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1 摄影作品上著作权与肖像权的理论冲突

1.1 摄影作品上交叉的两种权利

在一般情况下,个人的肖像权与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使,因其分别分属于人格权和著作权两种不同的权利,是不会有关联的。两者正常情形下不会放在一起,且分类明确,无须作出进一步的延伸。此处重点讨论两者在交叉下的情况。

作者本身基于创作摄影作品进而拥有著作权是无须争议的,然而当摄影作品作者的创作对象转化成人体,即作品成果是摄影作品、美术作品时,将会产生肖像成为作品后所带来的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争议问题。实践中规定委托他人为本人拍摄摄影作品,如果在委托合同中没有对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著作权属于受委托拍摄摄影作品人,即作者,而与之相对应的肖像权属于委托人。但是,肖像权上附着的人格权,以及著作权上附着的版权问题,在针对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上,这之间出现了冲突以及交叉问题。而交叉冲突如何处理,法律上并未进行进一步的详解,那么如何解读著作权与肖像权的理论适用问题,对于实践则至关重要。

1.1.1 摄影作品肖像权的基本理论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1]]对自身肖像公民享有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归属于人格权,其作为人格权的重要一种,在特征方面与人格权自然有很多共性。因为肖像权在具体行使过程中与自然人的人格尊严、社会评价息息相关,肖像权所要保护的重点也正是其上所拥有的人格利益。[[2]]然而,尽管肖像作为一个专有名词出现在法律上,但它的概念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进行规定。肖像权的具体法律特征如下:

1. 具有精神利益,拥有人格权性质的肖像权,所保护的人格利益是能以标识方式固定的自然人形象。它的基本利益是人格利益,重点在于精神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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