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2023-12-19 15:01:53
论文总字数:8374字
摘 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的规定致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发生了变化。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无疑是重中之重,然而,新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则对此加以了排除,显示了制度上对受害方权益保护存在着倒退。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合理赔偿范围,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Abstract: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applicabl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mpensation scope of civil suit collateral to criminal proceedings has changed, disability compensation, compensation for death, is undoubtedly the most important in the project on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however,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and it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 the criminal incidental civil lawsuit is to rule out, shows the system there is a retreat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victim.
Keywords: civil suit collateral to criminal proceedings,reasonable compensation scope,the disability compensation, death compensation
目 录
一、案情简介 6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 6
(一)现行立法的优点 7
(二)现行立法的问题 7
三、案情分析 9
(一)本案判决合法之处 9
(二)本案判决不足之处 9
四、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完善建议 10
(一)针对当前立法现状的完善建议 10
(二)未来可以采取的立法建议 11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一 案情简介
去年3月2日,犯罪嫌疑人周喜军在某超市门口等候班车时,发现该超市门口停放着一辆没熄火并且没上锁的越野车,于是产生了盗车的念头。3月4日犯罪嫌疑人周喜军再次来到该超市门前,发现该车仍处于未熄火状态并且仍停放在原处。于是犯罪嫌疑人周喜军趁超市主人不注意,将该车开走。中途犯罪嫌疑人周喜军发现该车后车座上有一名婴儿,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于是将其掐死,并将其埋于积雪中,又将婴儿衣物等抛至路旁水沟内。犯罪嫌疑人周喜军来到其大姐家,希望将该车先停放在大姐家,被拒绝了。3月5日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周喜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5月27日,震惊全国的“长春盗车杀婴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1]本案一经宣判,引起轩然大波,原告许家林认为周喜军被判死刑确实是给了儿子一个交代,但赔偿这么少,觉得不可思议。”某新闻报道评论:“与5万元的罚金相比,1.7万余元的赔偿的确有点相形见绌。”出于普通百姓常识性理解:缴入国库的罚金竟比受害方获得赔偿高?似乎令人匪夷所思,百姓不经问:“凭什么?”
综上所述,本案聚焦点在赔偿费的问题上,百姓都认为赔偿的太少了。那么,当前的法律规定是怎么规定的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范围究竟包括哪些呢?
二 我国现行立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2]有关规定表明当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且这个损失仅包括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中的有关条文对“物质损失”是做出列举式的规定:“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的人身遭受损害的,应当赔偿的项目包括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请护工所支出的护理费、被害人损失的交通费、治疗方面的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出院后自行调养的合理费用;被害人因此变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由上述条文看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最高院《解释》第155条对“物质损失”做出的列举式规定中并没有出现“死亡赔偿金”,而是以“等”字结束,可见最高院对此表意不明。但是,作为物质损害赔偿“大项”的“死亡赔偿金”如果被最高院认可的话,应当会列举在最前端,可见其不支持之嫌疑大于留下解读空间之目的。在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解释》中得到印证,该书指出“除了被告人确实具备赔偿能力的,其他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4]即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一)现行立法的优点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因新刑诉法解释的实施而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外。最高院对此解释认为,对附带民事诉讼本应注重调解,若调解不成,则通过判决结案。最高院此举是充分考虑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一般是低收入者或者无收入者,实事求是地就物质损失进行赔偿。一方面减轻被告人的负担,更大程度上是为了使当前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得到更好的执行,与此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当前社会上的一些原告索要高昂的赔偿费,使案件陷入僵局的状态。
(二)现行立法的问题
现行立法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作为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其效力与《新刑诉法解释》相比,比其高,《新刑诉法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纳入附带民事讼诉案件的赔偿范围,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实体法,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中对两金予以明确规定,故《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违法了上位法的规定,是无效的。再者,《新刑诉法解释》属于程序法,只应该规定程序法的内容,而两金问题属于实体法的范畴,对其《新刑诉司法解释》不应加以规定。
破坏了法制内部的统一。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认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应给予赔偿 ,而新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反而不认为,[5]凸显了司法体系内在的不和谐与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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