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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秦火火案”看网络诽谤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完善

 2023-12-20 10:26:31  

论文总字数:8283字

摘 要

伴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们使用网络媒介发表言论、获取信息,这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无形中为一些网络犯罪提供了平台,严重影响了个人、社会甚至国家的利益。国家为了应对这一现象的频繁发生,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以“秦火火案”为引入点,结合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的《解释》,探讨我国刑法对诽谤罪的认定标准及转发者责任,并提出我国网络诽谤罪的完善方案。

关键词 :秦火火案,网络诽谤,认定标准,转发者责任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popularization of network , more and more people through the network to speech and get information, it brings convenient to people while, also provides the opportunities for some cyber crime, impacts on the personal, social and even national interests serious. Countries 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 frequent of cyber crime case, introduced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dealt with the libel and other criminal cases in the information network to explain some issues of applicable law. This article introduced Qinhuohuo combined with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explore the standards of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on the libel and the forward this responsibility, and put forward the perfection of China"s online libel scheme .

Keywords: Qinhuohuo, network defamation, standards of the libel, forward this responsibility

目 录

1前言……………………………………………………………………………………… 4

2“秦火火案”的简介…………………………………………………………………4

3两高《解释》有关网络诽谤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不足之处……………5

3.1采用单纯“数量论”的局限性……………………………………6

3.2未规定转发者责任和认定标准 …………………………………… 7

4 网络诽谤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完善方案 ……………………………………8

4.1次数计算方法的完善 ………………………………………………8

4.2增加转发者责任的有关规定 ………………………………………8

结论 ……………………………………………………………………………10

参考文献………………………………………………………………………11

致谢 ……………………………………………………………………………12

1 前言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普及,网络被越来越多的人青睐,也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传播信息的重要工具和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重要平台,人们可以随时随地随处的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观点也可以及时的看到网络上信息的更新。但是,网络在给人们生活带来各种方便的同时,也为一些网络犯罪提供了机会。尤其是网络诽谤,给受害人的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范围之大,后果之严重难以想象。

为了使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的诽谤罪更适应现在的社会现状,去年两高联合发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做出了具体的解释,其中“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规定引起了人们的热议,“点击、浏览五千次”、“转发五百次”的认定以及是否应该包括转发人恶意转发甚至是否应该包括“大V”浏览、转发引起的粉丝疯狂关注的情况。

随着《解释》出台后的第一例网络诽谤案例“秦火火案”的宣判,《解释》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愈发的显现出来,就需要我们去不断探讨和完善。

2 “秦火火案”的简介

2013年8月21日,网络红人“秦火火”被公安机关逮捕,至此秦火火网络诽谤事件的脉络展现在公众面前,据统计秦火火在2011年至2013年三年间造谣传谣三千余条,其中包括:

2011年7月23日,甬温铁路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路段发生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在事故尚未调查清楚期间,秦志晖为了达到使用热点事件自我炒作的目的,提高网络的关注度,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昵称为“中国秦火火-f92”的新浪微博账号编造“原铁道部向在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遇难的外籍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的虚假信息并进行散布。该微博一经发出便被转发11000余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也被迫于当夜辟谣,秦志晖的行为对事故的善后工作处理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2012年11月27日,秦志晖使用昵称为“炎黄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账号捏造“张海迪具有德国国籍”的谣言并散布,经网友举报后,新浪公司发布声明称此信息为不真实信息,张海迪同样在2012年12月28日在微博上发布了澄清的声明。秦火火接着在2012年12月31日使用“炎黄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账号再次发布有关上述信息的微博,在短时间内被转发20余次,也引发部分网民对张海迪的负面评价。

2013年7月15日,秦志晖在明知“杨澜向希望工程虚假捐赠”是其捏造的谣言的情形下,使用昵称为“淮上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账号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该信息被转发7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杨澜的负面评价。

2013年,秦志晖在明知罗援系军人的情形下,使用昵称为“东土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账号捏造“罗援之兄罗抗在德国西门子公司任职”的谣言,无故的怀疑罗援及其家人搞“利益交换关系”。并将该信息在网络上散布。该信息被转发25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罗援的负面评价。

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适用公诉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同一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上述刑法条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同时,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上述刑法条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最终认定,秦志晖利用信息网络,分别诽谤杨澜等多名公民,其中三人的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均达到500次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关于张海迪的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虽然未达到500次,但根据该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秦志晖在一年内诽谤多人,应对上述诽谤信息的被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据此,秦志晖诽谤杨澜等人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且系诽谤多人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适用公诉程序追究秦志晖犯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

3 两高《解释》有关网络诽谤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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