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制保障思考
2023-12-20 10:26:59
论文总字数:10376字
摘 要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演变,找出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重点归纳分析我国各地域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模式,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专门养老保险制度、商业保险体系以及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通过比较分析,提出了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个人账户管理、完善征地程序、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以及鼓励农民参加商业保险。关键词:城镇化, 失地农民, 养老保险, 法制保障
Abstract: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evolution of endowment insurance-system for land lost peasants in China, find out the existing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for land lost peasants in China problems.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our country farmer regional land endowment coinsurance, including the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in rural areas,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ized pension insurance, commercial insurance system of small towns and the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Through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propose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muti-level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strengthen the personal account management, the night-land acquisition procedures,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system of endowment insurance law landless farmers and encourage farmers to participate in commercial insurance.
Keywords:urbanization,landless peasants , endowment insurance, legal safeguard
目 录
1 引言 4
2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制度演变 4
2.1农业安置期(1951—1982) 4
2.2 就业安置期(1978—1993) 5
2.3 补充和完善时期(1993年至今) 5
3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机制存在的问题 5
3.1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资金管理问题 5
3.2 法律规定不完善 6
3.3 政府责任缺失 6
3.4 保障水平低,地区差 异大,缺乏养老金调节机制 7
4 我国各地域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分析 7
4.1 纳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7
4.2 建立专门养老保险制度 8
4.3 商业养老保险体系 8
4.4 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9
4.5 江苏模式 9
5 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10
5.1 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10
5.2 加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10
5.3完善征地程序,健全监督机制 10
5.4 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律保障体系 11
5.5 鼓励失地农民参加商业保险 11
结 论 12
参 考 文 献 13
致 谢 14
1 引言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城镇化和工业化的进程愈显突出,农民为我国城市建设做出了难以取代的贡献。新中国以来,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征用农地,大量的农民被动的离开土地,他们形成的特殊群体我们通常称为失地农民[1]。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征用土地[2]。农民失去了土地意味着失去了生活资料,面临着生存和养老等压力。他们处于传统农民和市民的夹缝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断层中。收入的微薄以及长时间形成的惯性思维使他们游离在社会保险的体系之外。同时,我们社会视角的大导向往往集中于公务员、教师的阳光工资,或各企业职工的福利保险中。如此造成的分化致使失地农民更为弱势,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但是,《社会保险法》并没有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做出完善的规定。因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成为了政府和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2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制度演变
中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划分方法是各不相同的。但是本质上都是逐步社会化并完善的过程。
目前,大多数学者接受以下划分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农业安置期(1951—1978) ; 就业安置期(1978—1993); 补充和完善时期(2006年至今)。
2.1农业安置期(1951—1982)
建国初,我国百废待兴,国家建设刚刚起步,这个时期政府对被征地的农民主要给予农业补偿的方式,少数地区把安置就业作为辅助政策。1953年,我国出台政策对征地补偿标准做出具体规定[3]。因为当时的中国并没有把土地纳为集体所有,因此补偿的标准相对公平合理。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补偿标准有所降低。但是,当时的农民都属于合作社,补偿标准的高低并不存在实际的意义。
在这个时期的城镇养老保险还处在摸索阶段,统筹的比例低。由于当时退休的比例较低,因而并没有顾忌太多的养老累积的问题。总的来说,这段时期的失地农民养老问题基本有较好的保障。
2.2 就业安置期(1978—1993)
1978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后,我国经济建设面前所未有的机遇,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失地农民。为了应对新的局面,1982年国家出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该条例主要采用福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当时,失地农民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部分人员可安排到征用土地的单位或其他集体企业单位中工作。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土地管理法》,采纳了大部分1982年《条例》中的规定,使之上升为法律。
这个时期,制度虽然对失地农民的保障相对完善,但是随着人口的膨胀,这种措施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压力,已经无法适应当时社会情况。
2.3 补充和完善时期(1993年至今)
九十年代以后,我国经济迎来了高速发展时期,之前积压的失地农民保障问题集中爆发,到了不得不解决的地步。如何解决他们融入城市、生存和就业以及养老问题成了突出的问题。
为了保护耕地,1998年,全国人大通过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但是对被征地补偿上没有新的突破,仅仅提高了补偿标准。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相关规定[4]对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做出了一定细化,从某种程度上讲解决了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指明了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方向[5],但是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3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机制存在的问题
3.1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资金管理问题
个人账户是一个重要概念,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都涉及了个人账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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