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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2024-01-09 08:57:07  

论文总字数:11175字

摘 要

目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定存在缺陷: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体系不完善;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文规定不健全;对食品安全犯罪设置的罚金刑不够合理。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应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体系,对刑法设置的罚金刑进行调整,注重学习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例如权力分立,各司其职;消费者至上,确立风险评估机制。

关键字: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犯罪,特征,刑法完善

Abstract:At present, there are some defects about food safety in legislation of Criminal Law. Firstly, the system of Criminal Law is not perfect. Secondly, articles about food safety is unsound. Thirdly, pecuniary penalty that Criminal Law set is not reasonable. In order to make the system of Criminal Law perfect : make an improvement in system of Criminal Law about food safety, make an adjustment to pecuniary penalty that Criminal Law set, learn practical experience from other countries in the world, such as make powers separated, let the governmental departments do their job; consumer interests above everything else, establish risk evaluation mechanism.

Key words: food safety,food safety crime,features,improvement of Criminal Law

目 录

前言 4

一、我国现阶段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内容 4

(一)食品安全的含义 4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含义 4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 5

(一)涵盖范围极广,多采用专业化的技术手段 5

(二)直接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6

(三)食品安全犯罪多为经济利益的驱动 7

(四)涵盖的食品范围极广 7

三、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8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8

(二)我国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文规定不健全 8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配置不够合理 9

四、外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方面的规定 10

(一)美国——权力分立,各司其职 10

(二)日本——消费者至上,确立风险评估机制 10

五、对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方面的建议 10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 10

(二)对刑法设置的罚金刑进行调整 11

(三)注重学习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 11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 谢 14

前言

2014年人民网发起了的公众最关注的社会话题调查活动,由线上调查和线下调查两部分组成。线上调查关注前三位的话题,依次是社会保障、反腐倡廉和食品药品安全。收入分配、干部作风、计划生育、环境治理、教育改革、住房、新型城镇化依次占据了后七个席位线下调查排在前三的依次是住房问题、稳定物价和收入分配,分别占63.3%、51.2%和48.6%,除此之外,排在前十位的话题还有食品药品安全(42.9%)、医疗改革(35.5%)、就业问题(34.2%)、社会保障(30.9%)、教育公平(24.5%)、交通治理(20.9%)、反腐倡廉(20.2%)。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在线上被调查者和线下被调查者的关注度排名,仅仅相差一位。[1]公众最关注劣质油地沟油流向餐桌,其次是被污染土壤生长出来的农作物,以及蔬菜、水果农药超标等问题,奶制品、肉类产品、熟食产品的安全问题紧随其后。国内“黑心小作坊”的产品流向餐桌,除了地沟油劣质油以外,还曝出了黑作坊洗脚水做米线等,屡屡刷新国人底线。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越来越频繁遭受到食品安全犯罪的影响。“食品安全”也成了常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媒体报道、人民议论中的热门词汇。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八大报告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报告中都明确指出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严重问题,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完善相关立法,保障百姓的生命健康。

一、我国现阶段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内容

(一)食品安全的含义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的饮食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挺高,随之而来的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多,食品安全犯罪率越来越高。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2]食品安全总体上有三层含义:一、食品数量安全,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达到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生存所需要的食品的状态。二、食品质量安全,指提供的食品在营养、卫生方面保障人们身体的健康。三、食品可持续安全,指获取食品需要注重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含义

我国现行《刑法》第143、144条中均没有直接出现“食品安全犯罪”的这一词语。刑法学界对食品安全犯罪概念的界定主要存在如下的争议:第一,食品安全犯罪是否在范围上仅存在于生产、销售类犯罪。肯定说认为,所谓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食品的生产、销售中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广大民众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直接的危害。否定说则认为,应当扩大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领域,即食品安全犯罪应当贯穿整个食品安全过程,并因此认为,所谓食品安全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实施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了重大危害。[3]第二,食品安全犯罪的定性问题,即食品安全犯罪究竟侵犯了何种法益,主要分为公共安全说和经济秩序说。公共安全说认为,食品安全所侵害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利益。[4]经济秩序说则认为食品安全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5]本文研究的食品安全犯罪是在生产、经营、销售领域的食品安全犯罪。下面,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来剖析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

(一)涵盖范围极广,多采用专业化的技术手段

油本是人们每日饮食中再普通不过的一种调味品,“地沟油”的出现,使得人们谈“油”色变。“地沟油”是一种典型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非食用油。一旦食用“地沟油”,它会破坏白血球,影响消化道黏膜的正常功能,引起食物中毒,甚至致癌的严重后果。地沟油可分为三种:一是回收下水道中的“油脂”、宾馆酒楼里的泔水,通过一系列加工、提炼的过程所产出的油;二是回收劣质的猪的内脏等处理后出炼的油;三是回收重复使用的油并在其中添加少量新油得到的的油。[6]

2012年3月份,浙江警方根据金华苏孟乡的村民们反映,村里有一家收油的大院内臭味难闻,污染了村里的空气。当地警方调查发现,臭味来自村民李某的公司。他公司大院门口经常堆放着大量空油桶,地上油迹斑斑。警方进一步调查后,发现李某收购来的都是动物油脂,是用动物的毛皮和下脚料等非食品原料加工成的。当地警方在查处李某的公司时,拦住了一辆正准备外送油脂的油罐车。而该车司机交代,这辆车是准备送油脂到连云港的江苏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是李某的一个重要客户。从李某的账簿上可以看到,这家公司在2011年底,先后分3次从他手上购得“地沟油”近40吨。根据警方掌握的资料显示,从2011年1月到2012年3月,康润公司员工在两名股东王成奎和李树圣的安排下,收购浙江的李某以及山东的刘某等11人提供由废弃油脂,以及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炼出来的毛油(包括鸡毛油、鸭毛油、猪毛油、牛毛油、狐狸毛油等)。康润公司买来这些初级的火炼油后,经过水解、蒸馏、分体、褪色、脱酸、脱臭六道加工程序,制成“食用油”对外销售。据统计,仅2012年一年,公安部门就破获了47起地沟油案件,抓获了73名犯罪嫌疑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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