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监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法律保护
2024-01-10 09:53:24
论文总字数:8970字
摘 要
:劳动权作为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适用于包括服刑人员在内的我国所有合法公民。劳动报酬权作为劳动者基于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的权利,应当具有同等的适用效力。然而,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对在监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权保障尚不充分,直接影响了其权利义务的实现。本文以此为讨论重点,从宪法、国际人权保护等理论角度,结合当前我国监狱管理实际,详细阐述了保障在押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必要性和现实性。提出在坚持我国特殊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国内外优秀管理经验,以完善后的《监狱法》为引导,逐步建立对在押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的执行、分配机制,并对监狱企业进行法律制度上的指导。旨在创新当前监狱管理模式,实现对在押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权保护,达到降低重新犯罪率,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目标。关 键 词:在监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法律保护
Abstract:Labor rights as the basic civil right endowed by the constitution, is applicable to all the citizens in our country include prisoners. Payment for labor rights as workers fulfill labor obligations based on the obtained from unlawful restrictions and deprived of the rights, shall have the same effect applicable. However, on the current judicial practice, protection of labor remuneration right of imprisonment of criminals is not sufficient, a direct impact on the realization of it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For this discussion,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constitutio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theory, combined with China"s current prison management actual, elaborated security prisoner"s necessity and reality of labor remuneration right. Put forward based on the particular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learn from the excellent management experience at home and abroad,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Prison Law" as the guide, and gradually establish the prisoner"s payment for labor personnel execution, distribution mechanism, and guide the prison company in law. To innovate the prison management,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isoner"s payment for labor rights protection personnel, to reduce the crime rate, the building of a harmonious socialist rule of law China target.
Keywords: Criminal, Remuneration right, Legal protection
目 录
1 引言 4
2 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概念 4
3 服刑人员劳动的特性 4
3.1 劳动是服刑人员的权利 4
3.2 劳动是服刑人员的义务 5
4 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法律保护依据 5
4.1 劳动报酬权的基本理论 5
4.2 服刑人员享有劳动权是正当的 6
4.3 国际人权保护是服刑人员获得劳动报酬权的社会基础 6
5 我国现阶段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发放情况 6
6 对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的立法建议 7
6.1 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的执行标准 7
6.2 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的组成 7
6. 3 用《监狱法》来作为监狱企业的引导 8
7 实行服刑人员报酬制度的积极意义 9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1 引言
通过对我国国内监狱管理法和国外相关法律的研究,不难发现,现阶段我国对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许多问题亟需完善。正是因为制度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现实中监狱管理出现很多重大的问题,这与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是相违背的。此篇文章旨在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的角度出发,指出其保护的必要性和规范意义,并提出一些建议。
2 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概念
服刑人员是指被触犯我国刑法,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正在执行的犯罪分子。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基于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的权利。[1]我国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权是受到限制甚至是剥夺的,它与人权理念相违背,同时违反宪法,也与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原则相左。
几乎各国宪法都对公民的劳动权做出了规定,服刑人员是被判处刑罚的人,但他们的公民身份依然具备,当然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劳动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的义务,从监狱方面来说,这也是监狱用来改造犯人的手段之一。与此同时,服刑人员通过劳动以改善生活。所以在我国建立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势在必行。该制度因如何构建呢?本人认为,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再参考他国的成功经验,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障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权 ,使我国的监狱工作得到巩固和发展。
马克思称美国的《独立宣言》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2]每个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平等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服刑人员属于公民一员,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被剥夺,但如果没有被剥夺,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还是拥有。所以,保护服刑人员的合理劳动既是监狱的工作,也是保护人权的一种表现。监狱的目的就是改造服刑人员,以劳动的方式是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掌握一些的生活技能,克服懒惰心理,改变其内心世界,直至形成与自然社会高度融合的新的思想品质。服刑人员与普通劳动者是存在区别的,他们的劳动是法律所规定的并且带有强制性,是监狱为了改造服刑人员而对他们进行的强制劳动。[3]
3 服刑人员劳动的特性
3.1 劳动是服刑人员的权利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残余刑在一年以上) 的服刑人员的改造场所。[4]为了达到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目的,监狱通常会组成其参加劳动。此类劳动的开展除了提升服刑人员的谋生技能之外,还逐渐丰富其业余生活,帮助其充实的度过改造期。从中可见,在服刑人员和监狱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是一种特殊时期、特殊地点的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在这一时期,犯罪者的自由受到剥夺,法律规定其必须服从管理,遵守监狱的相关制度规定。
尤其是对于盗窃、抢劫等财产性犯罪者,更有必要安排其从事一定的劳动。这是通过强制力的方式来矫正犯罪者不劳而获的思想。对刚入狱的服刑人员而言,他们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对监狱环境有着强烈的抵触,有极强的逆反心理,所以需要公权力的介入。
3.2 劳动是服刑人员的义务
我国《监狱法》在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分别做出规定,“有劳动能力的服刑人员必须参加劳动” 、“监狱根据服刑人员的个人情况,合力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3]从法律的明文规定中可以看出,服刑人员参与劳动既是一项义务,也是一项义务且具有法定刑,服刑人员对是否参与劳动不具有选择权,只要其具有劳动能力就必须参加劳动。而服刑人员参与劳动的最终目的在于接受矫正、培养一技之长,而非赚取基本的生活费用,其基本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都有国家的财政予以保障。
4 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法律保护依据
4.1 劳动报酬权的基本理论
我国《监狱法》在第七十二条首次规定了服刑人员劳动问题。关于服刑人员在监狱劳动酬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在各国的法律中几乎都可以看到。我国大约是在清朝开始给服刑人员发放工钱,在此之前服刑人员劳动基本是无偿的,劳动是他们的附加义务。在此问题上,我国现行刑法也有所规定,但很是笼统。纵观世界各国,基本都肯定给予在监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德国法国等国家用奖金的形式向服刑人员发放报酬。日本法律规定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属于国家,但给予他们一定的津贴.法国在世界上率先给予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并始终坚持,不断完善。虽然相比之下法国的服刑人员待遇要好过其他国家,但总体上来说,法国服刑人员在监狱的劳动所得在一定程度上不及社会同等水平的劳动收益。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法律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但大多数州都没有按此执行。[5]
4.2 服刑人员享有劳动权是正当的
服刑人员劳动权的是正当的,因为监狱的工作就是用劳动改造服刑人员。刑罚具有的改造属性,服刑人员参与劳动并非单纯的义务,同样还是其享有的权利。在目的性上体现为:劳动与教育相结合。理论界对此存在很大的争议,因为他还涉及到其他领域的问题。我国服刑人员劳动是以义务性为导向的,自古以来人们就认为服刑人员应该无偿劳动,劳动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服刑人员虽身处监狱,但他的劳动权利不因此丧失。只是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使得他们不能正常行使。在我国,监狱没有充分尊重服刑人员的这项权利,这是有悖人权的。联合国的相关法律中将劳动看作一种权利并加以保护。但将服刑人员的劳动理解成纯粹的义务。本人认为,这种理解不可取,这完全将服刑人员与公民的身份割裂开来,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歧视。还不如说只是对服刑人员劳动权的限制。尽管服刑人员必须被强制参加劳动,但劳动能有惩罚性,不得以残害服刑人员身体为目的。西方国家自由刑阶段曾有过此类惩罚劳动,如英国的踏车劳动[1]。这种刑罚以折磨犯人为目的,属于比较野蛮的刑罚。所以说这也是法律的进步和人类进步的表现。
4.3 国际人权保护是服刑人员获得劳动报酬权的社会基础
人权是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人权为服刑人员劳动权的保障奠定了道德基础。随着现代人权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刑法的进步,服刑人员应得到劳动报酬的权利已经被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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