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梯事故的责任归责
2024-01-12 09:05:25
论文总字数:13331字
摘 要
近年来电梯事故频发,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纵观电梯事故,其责任主体多种多样。本文对电梯生产者、检修维护者、物业管理方以及被害人相关责任进行了浅要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研讨了电梯事故的责任归责以及免责事由。在预防电梯事故的对策中,尝试完善物业和检修维护方的责任规定,同时强调了民事赔偿中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重要性,并对行政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落实电梯事故的责任承担,明晰相关法律条文,有利于督促生产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积极履行自身职责,从而预防电梯事故的发生。关键词:电梯事故 事故原因 归责原则 责任承担
Abstract:In recent years,more and more elevator frequent accidents happened,which could be a serious threat to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afe.Throughout the elevator accidents,It maintains a lot of responsibilities.In this paper,we analyzed the duty of the elevator producer,overhaul maintainer,property management and victims.On the basic of those,we discussed elevator accident liability imputation and exemption.From the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 of elevator accident,we tried to perfect responsibility of the property and maintenance.At the same time,we stressed the importance of increasing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and punitive damage to civil compensation.we also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the deficiency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Carrying out the responsibility of elevator accident,clearing the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 is benefit for supervising and urging producers,managers and users to actively fulfill their duties.It also can prevent the happening of the elevator accident.
Keywords:the elevator accident the reasons of accident Be responsible for maintenance
目录
1.引言 1
2.电梯伤人事故的责任主体 1
2.1生产者应该承担责任 1
2.2检修维护者应当承担责任 2
2.3物业管理方应当承担责任 2
2.4 受害人应当承担责任 3
3.电梯事故的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 4
3.1侵权之诉下的过错推定 4
3.2违约之诉下的严格责任 5
3.3严格限定电梯事故免责事由 6
4.电梯事故预防对策 7
4.1预防电梯事故的立法完善 7
4.2完善电梯事故的民事赔偿制度 8
4.3完善电梯事故行政处罚制度 10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 谢 14
1.引言
5月15日,深圳罗湖区桂园街道松园北13号长虹大厦内,一名鹏程医院的实习护士在乘坐1号电梯时头部被夹,而电梯却突然直接落到负一楼,该女子血洒电梯当场身亡。事故发生以后,经查明是由于维保人员维护时在制动臂上销轴使用了液态润滑油而非固态润滑油,因此导致电梯进入随时可能失控的危险状态。此案例引发了我们对电梯事故的关注以及事后的思考,本文试图从事故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进行分析,对电梯事故的预防提出建议。
2.电梯伤人事故的责任主体
2.1生产者应该承担责任
发生电梯事故,若是因为电梯本身存在瑕疵的,此为产品责任问题,生产者应当承担责任。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在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之类的危险时,应当采取符合该标准的措施;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③在产品本身或者其包装上注明的信息要符合产品标准。另外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最后,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过程中不能掺杂、掺假,不能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如生产者违反以上要求,则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电梯生产者,包括电梯成品的生产者、零部件的生产者、原材料的供应者。电梯成品生产者是产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由于产品是生产者加工组装制作而成的,对因加工、制作、组装中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损害,除非生产者能证明有法定的免责事由,生产者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因设计不当引起的产品缺陷,如果生产者本身就是产品的设计者,那么由生产者对因缺陷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设计者非生产者,那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生产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委托设计合同约定由设计者承担风险的,生产者可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设计者追偿。对于因原材料、零部件存在缺陷而造成损害的,如果原材料、零部件的供应者并非成品生产者,在受害人向电梯成品生产者要求赔偿时,仍应由电梯成品生产者承担责任。电梯成品生产者在赔偿受害人后,向原材料、零部件供应者追偿。如果受害人判定损害是由产品原材料、零部件的缺陷造成的,可以直接向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者要求赔偿的,除非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者能证明该原材料、零部件的缺陷非自己原因,否则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者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1] 电梯事故中,因为电梯是特种设备,有多个零件,不同的电梯设计上也有所差异,因此组装出成品的生产者与零件生产者还有电梯设计者可能都是不同的生产厂家,生产者也不同,则在赔偿责任的认定中,需要谨慎,找出致使事故发生的核心问题,找准赔偿对象。
2.2检修维护者应当承担责任
电梯,众所周知,是一种公用的特种设备,而且使用次数频繁,人流量较大,使用的年限也比较长,因此,除了电梯的生产环节至关重要,其安装,检修,维护工作也不可忽视。电梯在安装过程中出现问题,可能导致安装人员的生命遭到损害,即使安装时未发生事故,在日后的运营过程中也是十分危险的,这部电梯就像一颗定时炸弹,没有人知道它什么时候会爆炸,一旦爆炸,损害必定是极大的。若电梯安装时没有问题,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也会产生磨损,或是出现问题,这时,检修和维护工作就十分重要,为了保证电梯的良好使用,法律规定检修保养人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①维修保养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日必须对电梯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②每周对电梯进行保养,每月最后进行一次大检修,并将电梯的维修故障,保养状况,运行情况等进行汇总③每部电梯每季度必须完整的保养一次。④当电梯发生故障时,要求两个人进行维修操作。电梯维修之后要先进行试运行,在确认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2]。然而在目前,做到这些要求的工作人员真是少之又少,更有一些不负责任的人员在接到报修之后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拖拉时间,随意检修,导致了惨剧的发生,此时,这些员工的雇佣者应该承担责任,因为雇佣者没有起到督促,检查的职责,同时员工本人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因物业不落实安全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物业作为责任主体。物业委托电梯保养维修对电梯进行维护维护的,因维修保养人员的疏忽大意或技术问题致人损害的,由保养维修单位承担责任;委托没有资质的单位,人员承担保养职责的,因经常性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致人损害的,由物业和保养维护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3物业管理方应当承担责任
在2008年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方未能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特种设备安全法》。该法从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管等多方面,为全国822万台特种设备编制最为严密的安全网。该法明确规定:对共有的特种设备,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一旦发生事故,在物业管理方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物业法律责任,其构成要件有三个:①违法性。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等在进行管理、服务、使用物业设备的活动中,不遵守国家关于物业的法律法规②危害性,违法行为对国家,集体,或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③可罚性。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制裁条件。这三个条件只有在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情况下,才能由物业承担责任。物业管理方应该承担的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物业管理方在日常的管理活动中主要的违约行为有:①未按销售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质量交付使用物业②物业交移时,开发商未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交付物业维修基金③物业管理方未按照管理合同规定的内容向住房提供相应服务和对物业设备进行管理[3]。物业管理方基于上述第三个情况,未对电梯进行及时的管理检查造成事故发生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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