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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榜文告示看明代的法律传播与社会治理毕业论文

 2020-03-06 14:11:46  

摘 要

中国的法律传播活动有着悠久的历史,为后人提供了宝贵的智慧成果。其中,明代的法律传播活动积淀了许多有研究意义的经验成果。本文以明代的榜文告示作为研究对象,通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对明代法律传播的史实进行研究,归纳出了明代法律传播的活动形式、主要内容和其特有的传播模式,并对其所体现出的社会治理经验进行总结。首先从传播学的角度切入,对榜文告示的传播环节进行分析;接下来根据对明代榜文告示的史实进行研究,以调整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分类阐述其内容;之后总结了明代法律传播的特点、价值及社会治理效能。最后,根据明代的法律传播经验,结合我国当下的社会状况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明代;榜文告示;法律传播

Abstract

China's legal communication activities have a long history and provide valuable achievements for us. The legal communication activities of the Ming dynasty accumulated a lot of empirical achievements. Based on official bulletin system in the Ming dynasty as the research object, using the literature research method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method to study the spread of the law of Ming dynasty historical facts, summing up the activity form, main content and the unique mode of the legal communication of Ming dynasty, and its social governance experience was summarized. First of al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munication science, the paper analyzes the communication link of the announcement. Next, according to the historical facts of the Ming dynasty’s official bulletin system, the content of the bulletin is classified according to the adjusted legal relations. Then it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values and social governance efficiency of legal communication in Ming dynasty.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legal communication experience of the Ming dynasty, combining with the current soci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I put forward feasible suggestions.

Key words: Ming dynasty; Official bulletin system; Legal communication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1.1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1

1.2文献综述 1

1.3研究内容及目标 2

第2章 榜文告示与明代法律传播 4

2.1传播主体 4

2.2传播途径 5

2.3传播形式 5

第3章 明代法律传播的内容与社会治理 7

3.1行政性法规的传播 7

3.2刑事禁约的传播 7

3.3民间法规的传播 8

3.4《教民榜文》中的基层治理制度 9

第4章 明代法律传播与社会治理效能 11

4.1明代法律传播模式 11

4.2明代法律传播模式的特点 11

4.3明代法律传播模式的价值及社会治理效能 12

第5章 明代法律传播与社会治理的当代镜鉴 14

5.1培养专业的传播者 14

5.2构建良好的互动渠道 15

5.3选择适合的传播媒介 15

参考文献 17

致 谢 18

第1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法律是保持社会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底线,它作为统治阶层的工具存在。法律从立法主体到达民众,实现“人的法律化”,这就是法律传播的过程。媒介、信息作用于人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下是能快速实现的。而在信息传递并不发达的中国古代,如何凭借着有限的媒介进行法律传播,实现对辽阔疆域的统一治理,首先需解决的问题是媒介在广阔空间内要易于传递,于是榜文告示作为法律信息的载体产生了。

榜文告示是明代国家面向基层社会传递法律的重要形式,即将法律张榜公示于众,其内容涉及到明代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体现了明代法律传播受众广泛、形式多样的特点,为培养臣民法律观念打下了重要的基础。国家作为传播的中心的这一法律传播模式,对促进明代社会文明、法制文明的发展意义重大,具有教化公众、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的价值。

法律传播是立法、司法、执法之间的沟通桥梁,是社会走向法治文明的重要条件,也影响着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念。当下我国的法律传播活动存在途径单一、局限于城市、受众面窄等缺陷,这些缺陷可能导致立法与司法的联系被割裂,影响现代中国法治文明建设。本文拟通过对明代法律传播与社会治理的史实进行研究,总结历史上中国社会治理的优秀经验,以期从法律传播的维度为中国当代社会治理实践提供借鉴。

1.2文献综述

关于明代榜文告示,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杨一凡所著《明朝榜例考》通过对大量文献资料进行分析,以时间为线索对明代榜例的制定、功能、演变、实施状况作了系统介绍,通过该著作能够对明代榜例在当时的法律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有比较清楚的认识。文章中将榜例的功能分为教化民众与颁布法令;其中榜例所承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内容成为了国家法律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国家法制和社会治理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两点:一是完善各类行政管理制度,二是公布律、令所不载的刑事禁例,用以惩治犯罪。以榜例的形式颁布更为严酷的刑法是洪武朝榜例的重要内容和特色,也是它的突出功能。明成祖倡导“遵循祖制”,保留洪武年间的榜文,并颁行大量榜例。较之前朝而言,永乐榜例大多属于强制性规定的榜例,少有重刑性质,实施时间相对较长。该著作资料翔实,内容丰富,但将明代榜文告示分为教化民众与颁布强制法令的观点仅限于对榜文书面内容的归纳分类,忽视了在这种法律传播媒介作用下所建立起的社会秩序。

柏桦所著《榜谕与榜示——明代榜文的法律效力》一文中,将榜文以颁布主体不同进行分类,着重论述皇帝批准或指示颁布的榜文,再根据不同事务将榜文分为“榜示”与“榜谕”。榜示重在“天下周知”,榜谕则重在“诫谕”。一般情况下,榜示的强制力更强,榜示在宣布治罪方针时,有先兵后礼的寓意。榜谕则主要在于劝诫,若不听劝诫,其法律效力也高于一般律例的规定。虽然榜文公布的赏罚标准与其他成文律典可能不一致,但其时效性不足以完全破坏固有的法律制度,而其灵活性及应变特点能够弥补法律和制度方面的不足,作为明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存在价值。

传播学领域对于明代告示研究的典型作品是尹韵公所著《中国明代新闻传播史》,其将告示按颁布者不同分为宫廷告示、中央政府告示、地方政府告示。具体阐述了各种告示的内容及特点,通过史实来说明告示对于安定社会秩序,教化风俗人情起到了有力的维持巩固作用。大多数告示的作用在于通报、宣传,但也有具有实际法律效力的告示。告示是政府向民众传播信息的重要工具,因其由政府发布所以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日常中十分重要。

连启元所著《传播与空间:明代官方告示公布场所及其传播特性》一文,通过考察明代官方信息的传递与发布地点,探讨了发布场所的差异性,反映了政令传递的实质效能。他认为信息传播要考虑对接受者所产生影响,明代官方机构所建立的传播系统使民众与官府、地方与中央产生联系互动,有助于国家统治与行政管理。明代以政治中心为主轴传播官方信息,不仅有效传递了政令,还形成了全国性的信息传递网络。此外,作者阐述了发布场所的环境因素、载体材质等差异对信息传递的实质效能的影响。

谈及榜文告示对明初社会治理的效能,不得不说到明太祖钦定并颁行于洪武三十一年的教民榜文。韩秀桃所著《教民榜文所见明初基层里老人理讼制度》一文着重探究了教民榜文确立的里老人制度。此项制度借助里老人在基层社会中的声望与影响力,劝谕民众和睦相处,减少诉讼,加强了统治阶级对基层社会的控制。里老人制度最大缺陷是裁决依据道理、经验、和“老人的贤智”而不依法;不论裁决结果如何,都不得向州县官司陈告。这种裁决仅是平息争端而不评判公正,这一制度也演绎了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特质。

上述研究主要围绕明代榜文告示的内容及传播方式展开,肯定了榜文作为明代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价值。但关于社会治理作用方面的研究仅限于对基层社会里老人制度的个例分析,缺乏譬如行政制度、刑事制度等方面的社会效能研究。

1.3研究内容及目标

本文将以法律传播活动作为切入点,分析明代法律传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法律传播的途径、载体、主体等方面。之后根据史实对明代榜文告示的实质内容加以分类研究,探究其背后所建立起的国家管理制度、社会秩序及社会治理效果。接下来对明代的法律传播模式进行分析,归纳其特点以及对社会治理产生的效果。最后进行明代社会治理经验的总结,并提出适应当下国情的合理建议。

此项研究意在从明代法律传播与社会治理中总结经验,为我国当代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第2章 榜文告示与明代法律传播

2.1传播主体

传播主体即主导法律传播活动的人,在整个传播活动中起到主导作用,同时也掌控着传播工具与传播内容,决定着传播的效果好坏。法律传播主体可以是个人或是组织。相对于普通信息传播者而言,法律传播活动的传播主体不具有平等性的主体地位。通常法律传播者仅限于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参与到法律传播活动中的主体只是形式意义上的传播主体,比如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这些专业人士对法律的分析、解释能帮助普通民众正确理解法律信息,使得法律真正成为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并依此指导日常生活。

依据传播主体进行分类,可将中国古代法律传播活动划分为国家传播、民间传播与学者传播。国家传播居于中心地位,其核心是彰显专制社会皇权的至高无上地位。民间传播适用于传统习惯法的传播,并且以宗族关系作为传播的基础。学者传播在明代较为盛行,是指学者对国家法律进行注释,使得法律的内容能更为准确地传播到民众之间,这样的法律注释活动被政府严格控制,其目的在于促进法律统一适用。通过法律注释,明律不仅得到了传播,也留下了诸如《律条疏议》这样的传世之作。

仅针对明代榜文告示而言,传播主体为皇帝、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明代时期中央集权制度已发展成熟,皇权空前强大,处于至高无上地位,由皇帝发布的旨谕具有很高的权威性。通常来说,这些来源于皇宫之内的宫廷告示涉及的内容包括:一、公布国家的根本性政策与法规;二、宣布皇帝即位等皇室大事;三、宣告军事胜利;四、昭示奸佞之臣的劣迹。

明代中央集权制度与先前相比,一个很明显的特点就是废除了丞相制度,六部直接受命于皇帝,这也使得中央院部的地位空前提高。在发布榜文告示方面,六部既可以依据皇帝指令发布,也有自行发布的权力。除了六部之外,负责监察、谏言、弹劾等事宜的都察院,负责军事的五军都督府,收受、检查内外奏章和申诉文书的通政司,负责刑狱案件审理的大理寺也可作为发布榜文告示的主体。不同的中央院部所发布的榜文告示内容也与其职责密切相关。

在明代的告示中,地方政府告示的数量相较于上述几类告示更多,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且贴近民生。通常由地方上的最高行政长官发布地方政府告示,比如知州、知府、知县。杨一凡与王旭所编著的《古代榜文告示汇存》一书中收录了明代诸多地方官员以及巡按在外的官员发布的榜文告示,譬如黄福在宣德年间受命前去平息交趾人之乱,发布了《招抚交人榜文》,其中记载:“圣天子惟恐久沐膏泽之官氏槩罹七卒之矢石,所以复命余来专为尔众分别保全,盖不专之以威而复广之以德也承。命魷军悉心于是,惟善遂傒蘇之望惬,好生之仁俾利,不待血刃而来降民,不劳传檄而安诸[2]”。该榜文体现了黄福对于平息祸乱采取了仁政措施,恩威并施,最终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有文林在就任温州知府期间发布的《温州府约束词讼榜文》,意在告知民众根据教民榜文,有关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皆由里老人、里甲决断,以此减少民间诉讼。

由于上述不同传播主体在明代的社会治理中所担任的角色和职权范围不同,各自所颁布的榜文告示内容及适用范围也不尽相同。皇帝所发布的旨谕通常面向普天之下的广大臣民,适用范围最为广泛。中央政府发布的榜文告示内容上更专业化、具体化,受众群体也比较广。地方政府所发布的榜文告示通常只在本地方适用,并且侧重于劝谕民众、教化民风,而前述两类告示则具有绝对的权威性,须绝对服从。

2.2传播途径

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传播途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自我传播、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传播途径作为传播内容的手段,使信息由传播主体到达客体,因此传播途径也能称为传播主体与信息受众之间的路径、载体或中介。自我传播是民众在接收到法律信息后,产生自我约束、自我反省的思想活动的过程。人际传播是人个体之间相互的、直接的法律信息交流的过程,通常以口头的形式进行传播。组织传播是组织内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而大众传播则是由掌握着传播媒介的传播者公开向社会公众传播信息的方式。

在明代的法律传播活动中,比较典型的法律传播活动有出台御制书,颁行《律令直解》、《教民榜文》,聚众讲读。

其中榜文告示是明代统治阶级面向基层社会传递法律信息的重要形式。榜文告示以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的传播方式将来自统治中心的信息准确、完整地送达民众,这个过程首先是以大众传播的方式进行,在此前提之下便可能产生人际传播或自我传播。基层群众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公开获取法律信息后,经过思考做出自己的判断与选择,也依此指导其日常生产、生活,这就是自我传播的过程。在获取法律信息后,与村邻相互讨论,这样口口相传即为人际传播。通过这样比较固定、单一的传播途径进行传播虽然传播效率不高,但是能确保法律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保证统治阶级对基层民众的控制,有利于巩固专制社会的皇权。

2.3传播形式

传播形式是指传播者在进行法律传播活动的过程中采用的、将信息作用于接受群体的具体方式。

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传播历史中,口头传播无疑是最早的法律传播方式。在文字与图像尚未出现的时期,部族中具有法律知识的长者将习惯、先例等进行总结,编成诗歌谚语,这是一种无形的传播载体。随着文字的出现,法律从“无形”走向“有形”,商周时期在金属礼器上纂刻法律是较早的成文法传播方式。春秋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这在中国历史上被认为是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标志着法逐渐从礼制中分离出来,此后金属礼器被大量用于法律传播,使得法律公开化、确定化。金属礼器最初被用于祭祀之类的礼仪活动,将法律刻于其上不仅使得法律在传播时间上更为久远,也突显出法律的权威性。在此后的漫长岁月中,这种法律传播方式被很多朝代的统治者沿用。

谈及传播形式,不得不说印刷,《梦溪笔谈》记载:“版印书籍,唐人尚未盛为之,自冯瀛王始印五经,已后典籍皆为版本。庆历中,有布衣毕昇,又为活版[1]”,印刷技术始于隋唐,大规模运用于五代时,北宋年间毕昇对雕版印刷进行改进而创造了活字版印。至明代时,文字与印刷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在这个前提下,榜文告示的发布数量也很大。用于刊登告示的材料以往常有布帛、木板等物,这些材料印刷不易且成本较高。如何凭借着有限的媒介进行法律传播,实现对辽阔疆域的统一治理,首先需解决的问题是媒介在广阔空间内要易于传递,明代时纸张已成为日常普遍使用的书写材料,这对榜文告示在疆域内的传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第3章 明代法律传播的内容与社会治理

3.1行政性法规的传播

“行政法”这一概念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本节中所探讨的明代行政相关法律仅指针对明代行政行为产生的立法。明代是我国古代中央集权达到极致的一个时期,虽然明太祖朱元璋以胡惟庸案为突破口废止了丞相制度,但作为手握国家大权的皇帝,他并不能事事亲力亲为,仍然需要官吏代表皇帝来行使行政权。于是,通过立法来规范行政事务以及监督控制官员成为了明代行政管理的一大特点。

明代行政监察立法大体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设置行政监察机构并规定其性质、职能和管理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是行政监察机构实行监察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监察立法使得行政监察活动有法可依,也成为了明代行政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朱元璋建国初期建立了御史台,后将其更名为都察院。都察御史是都察院的骨干力量,拥有监察、弹劾的极大权力,但在官品上仅为七品,这种赋予小官监督大官的权力的做法也使得都察御史不敢过于张狂,一定程度上也对都察御史的权力形成监督。明代在监察立法方面颇有建树,在《大明律》与《大诰》尚未编写完成时,朱元璋就颁布了许多诏令对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加以规范。在《皇明制书》中记载了监察御史的职责:“右左都御史副都御史僉都御史职专紏劾百司。辨明究枉,提督各道及一应不公不法等事。其属有十二道监察御史。凡遇刑名各照道分送问发落。其有差委监察御史出巡追问审理刷卷等事各具事目请旨点差[3]”,即纠劾百司、问擬刑名、照刷文卷、请旨点差。

因为早年的不幸经历,朱元璋对于贪污这一恶行最为憎恶,在总结历史经验与教训时,他曾说:“元氏昏乱,纪纲不立,主荒臣专,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涣散,遂致天下骚动。今将相大臣,宜以为鉴[4]”。因此,他特别强调“建国之初,先正纲纪[5]”。洪武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所发布的《禁戒诸司纳贿诏》中记载:“……自诏之后凡扰吾民者大赦不敕,所有合行事宜条陈于后。诏书到日,敢有非公文坐名追取在乡托以追罚为由,许诸人拿送赴有司或赴京来给以重罪。虽有公文名不坐者恃以公文挟取民财亦送京师。今后凡有良民毋得交结官吏引惹罪愆,若不遵朕训,故尝实犯,家长极刑,眷属边军化外[6]”。为了惩治贪污恶行,朱元璋赋予了民众将官吏送审的权力,甚至为结交官吏设定了严厉的刑罚。

上述两类行政主体发布的行政监察榜文告示是明代监察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2刑事禁约的传播

明代以“明刑弼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提高了在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一改前代“德主刑辅”的指导原则,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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