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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的影响——由“气死人”案例引发的思考

 2024-01-12 09:05:48  

论文总字数:14585字

摘 要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关于受害人特殊体质的侵权案件,其法律责任的承担仍是一个难题。本文从“气死人”案例引发的思考,分别阐述受害人特殊体质的因果关系认定与受害人特殊体质的损害赔偿,从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与受害人特殊体质出发,详细分析在加害人为故意、加害人知悉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仅受害人知悉其自身特殊体质、受害人不知悉其自身特殊体质的不同情形下侵权责任的分担。本文基于对侵权损害之公平分担,受害人行为之自由,损害预防之效率等一系列社会价值的考虑,对涉及受害人特殊体质是否应当以及如何具体影响侵权责任进行诠释。

关键词:侵权责任,特殊体质,因果关系,损害赔偿

Abstract: At present, China has not been clearly defined legal infringement cases concerning the victim"s special physical,and its legal responsibility remains a problem. This article from the "angry" case caused by thinking,and respectively in this paper, the special physical causation cognizance the victim and the victim of special physical damages, and from the factual causation, causation in law and the special constitution of the victim,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share of tort liability under different circumstances.Such as  the offender is aware of thespecial body, only the victim knows its own special physique, the victim is unaware of its own special constitution under the condition of different tortliability. Consider a range of social values ​​in this paper is based on an equitable sharing of tort damages, freedom victim behavior, prevention of damage efficiency, etc. and explain whether the victim should be how to influence and special constitution of tort liability.

Keywords: tort liability,special constitution,causity,compensation for damage

    

目 录

1 引言…………………………………………………………………………………………………… 4

2 “气死人”相关案情介绍…………………………………………………………………… 4

3 受害人特殊体质的因果关系认定………………………………………………………… 5

3.1 事实因果关系与受害人特殊体质……………………………………………………… 6

3.2 法律因果关系与受害人特殊体质……………………………………………………… 7

4 受害人特殊体质的损害赔偿…………………………………………………………………10

4.1 加害人为故意……………………………………………………………………………………11

4.2 加害人知悉受害人的特殊体质………………………………………………………… 12

4.3 仅受害人知悉其自身特殊体质………………………………………………………… 12

4.4 受害人不知悉其特殊体质…………………………………………………………………12

5 结论…………………………………………………………………………………………………… 13

结语………………………………………………………………………………………………………… 15

参考文献………………………………………………………………………………………………… 16

致谢………………………………………………………………………………………………………… 17

一 引言

随着涉及特殊体质受害人的侵权案件逐渐增多,为了更好地解决其相关纠纷,与之有关的理论研究日益得到人们的关注。在涉及受害人特殊体质的侵权案件中,由于受害人自身体质较之一般人更为脆弱,使得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比正常情况下更为严重,且是出乎常人的可预见范围。对于此类侵权案件,更好的明确加害人与特殊体质受害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法律责任,有利于正确处理侵权赔偿纠纷,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的效果。

二 “气死人”相关案情介绍

案例一:在2009年1月19 日,北京西城法院争对一则“气死人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洪先生因为工作的需要,在使用相机的时候因为不小心而晃到了一位老人的眼睛,进而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最后的判决是洪先生须对死者田大爷的家人各项损失共计五万元。
  2008年4月24日约晚上8时,居住在西城西的田大爷正在大院里坐着与四周的邻居们聊天。那个时候,洪先生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到自己同事的委托来到田大爷家住的院子附近进行拍照取证,出于意外,洪先生的相机的闪光灯不小心晃到了田大爷的眼睛。田大爷忽感不适便对洪先生提出请其停止拍照,因为相机的闪光灯让自己深感后怕,但是洪先生却满不在意认为是田大爷没事找事,就对其不再理会。随后,两人便发生了口角,争吵了片刻。田大爷马上就报了警,随后民警便来到现场查看,经过调查询问后让洪先生对田大爷赔礼道歉,在这之后洪先生便离开。可是,田大爷在回家的途中,胸口忽感不适,便呕吐起来,刚刚回到家中就摔倒了。随后邻居们应声赶来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田大爷送至医院紧急救治。翌日,院方告知家属,田大爷最后为抢救无效而死亡。医院诊断其死因为“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田大爷的家属一致认为,田大爷必然是由于洪先生与其争吵而诱发其心脏病死亡,洪先生为此应担承担“气死人”的法律责任,并向其索赔共计25万元。
  经西城区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洪先生在使用相机时闪光灯晃到田大爷的眼睛,导致两人发生争执,以至于田大爷的情绪异常激愤,后诱发其心脏病死亡。该因素与田大爷的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最后,经法院酌定判决洪先生赔偿5万元。[1] 

案例二:刘娟由于与他人骂街诱使对方突发心脏病而猝死,后经过法院的调解,由刘娟向受害人家属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共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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