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2024-01-16 08:20:14
论文总字数:11327字
摘 要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其主要原因是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还不完善。新中国成立以来,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从萌芽走向成熟,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体系也在建立和完善。目前我国食品保障制度的法律责任偏低,食品监管不力,食品质量标准低于发达国家,食品召回制度也存在很多不足。在以后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要加大食品安全惩罚力度,加强食品安全的预防监管,完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以及食品召回制度。关键词:食品安全保障制度,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监管, 召回制度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there are so many food safety accidents happened in our country .The main reason of food safety accidents is the food safety guarantee system is not perfect.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food safety guarantee system is to be established and improved form bud to mature.At present,there are many shortages about our country’s food safety guarantee system, like legal responsibility is on the side ,food regulation is weak, food quality standards are lower tha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food recall system is not perfect.In the futur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process,we need to increase the food security punishment ,strengthen food safety preventive supervision, improve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standards and the food recall system.
Keywords: food safety guarantee system food quality standard food regulation
food recall system 目 录
1 引言 4
2 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 4
2.1 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我国食品保障制度 4
2.2 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 5
3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6
4 对我国现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反思 7
4.1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配置偏低 7
4.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力 8
4.3我国食品质量标准普遍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 8
4.4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不足 9
5 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完善 10
5.1 加大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惩罚力度 10
5.2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加强预防监管 10
5.3提高食品安全标准,逐步与国际接轨 11
5.4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12
结 语 13
参 考 文 献 14
致 谢 15
1 引言
古语有云:民以食为天。近年来报导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让我们触目惊心,如皮革奶、毒大米、地沟油、瘦肉精等。消费者对我国的食品安全已经没有了信心,我们该如何重拾顾客的信心?
2008年三鹿集团被网民爆出三鹿奶粉存在质量问题,三鹿集团的经理以价值2476.8元的四箱新奶粉为代价平息了此次事件。不久,多个地区医院接收到患肾结石等症状的婴幼儿,且大多饮用的是三鹿配方婴幼儿奶粉。三鹿奶粉的检测结果为:送检的16个婴幼儿奶粉样品,15个样品中检出了三聚氰胺的成分。在检测结果出来后,三鹿集团并没有向公众作出解释,而是试图通过媒体掩盖。三鹿集团的外国投资商恒天然公司获悉奶粉出现问题后,立刻向中资方和地方政府要求唤回存在问题的奶粉,但地方政府官员置若罔闻,后恒天然公司通过新西兰政府向中国政府报告此事,三鹿奶粉事件才引起中国政府的高度关注。[1]
三鹿集团在三鹿奶粉事件过程中一直采取消极的态度,不承认企业造成的危害后果,试图采用公关措施迷惑消费者,消除不良影响。而新西兰恒天然公司,在发现问题后首先向社会公众告知,减少不必要的食品安全问题,然后表明态度,对于有问题的产品,将及时召回,减少消费者的损失。我国为什么没能及早的发现三鹿奶粉存在的问题?为什么地方政府会对恒天然公司的请求置若罔闻?对于问题产品没能及早发现、政府没能提前监管、产品没能及时召回等方面问题,均说明了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还有待完善。
2 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
2.1 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我国食品保障制度
1949年到1963年,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这些办法主要是为了预防公民食品中毒和肠道传染病。1964年到1976年,我国的食品立法有了很大的进步,在立法层次和立法内容上都有了较大的改变:一是由卫生部单项管理转变为各方全面管理。1964年国务院转发了卫生部、商业部等五部委发布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该条例标志着我国的食品管理由卫生管理进入全面管理,将监管范围和层次扩大,明确了管理职责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2]
从1982年到1995年,我国食品卫生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家出台了90多个配套规章,500余项卫生标准和配套检测方法,已经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卫生体系。[3]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的曝光,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间接导致《食品安全法》的修改进程加快。在2009年之前,我国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是我国实行了部分食品免检制度。食品免检是对高标准企业的奖励,食品免检制度是我国食品安全自我规制的一种方法。[4]我国采取食品免检制度是为了让相关执法机关能够将监管重点放在其他相对低标准的企业,让优质企业之间形成自我约制,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第二是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从1958年开始,就有会议提出建立我国食品安全卫生监管制度。再此之后,我国出台了大量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但是这些食品监管政策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因此国家强制力无法保障。1982年之后,我国有关食品卫生监督的规定大多数在行政法的内容里,包括卫生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手段以及法律后果。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食品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不仅转变了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也确立了“监督与检测合理分开,统一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三是确立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长期以来,我国食品领域没有相对标准的规范,为缓解标准体系混乱的局面,确立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安全管理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至1998年年底我国已制定并颁布的食品卫生国家标准236项,和标准相关的检验方法227项,合计463项,还包括行业标准18项,其中食品卫生标准类别涵盖面积约占90%以上。[5]
2.2 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
在《食品安全法》实行后,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相对于之前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现行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更能适应社会的需求。我国现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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