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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模式法律探析

 2024-01-16 08:20:26  

论文总字数:8856字

摘 要

“以房养老”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我国在开展“以房养老”的过程受到各个方面的阻碍,如传统思想观念、法律法规不健全、养老机构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加大“以房养老”业务的宣传力度,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养老机构设施,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以房养老”体系。

关键词:以房养老,养老保险,障碍,建议

Abstract: Retire to Enjoy Life with the Building, is a new pension model that earn much attention in recent years, it ran into many obstacles in every aspect of the process, such as traditional ideas, inadequate laws, imperfect pension institution facilities and so on.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we should increase the promotion efforts of the Retire to Enjoy Life with the Building, improv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mprove the pension agency facilities, and establish a Retire to Enjoy Life with the Building system that suitable for our national conditions.

Keywords: retire to enjoy life with the building,pension insurance, obstacles,suggestions

目 录

一、引言……………………………………………………………………4

二、现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 ……………………………………4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缺陷…………………………………………4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缺陷…………………………………………5

(三)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缺陷…………………………………………5

三、“以房养老”模式在我国运行的障碍 ………………………………6

(一)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6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7

(三)养老机构配套设施不完善…………………………………………8

四、推行“以房养老”模式的法律对策 ………………………………8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加遗产税制度 ………………………………8

(二)健全法律法规,引入政策支持 …………………………………9

(三)完善养老机构,给予政府优惠 …………………………………10

结 论 …………………………………………………………………11

参考文献 ………………………………………………………………12

致 谢 …………………………………………………………………13

一、引言

“以房养老”又被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具体指:符合有关年龄要求并拥有房屋产权的老年人,可以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由后者对该房屋的现值、未来增值、折损情况、老人去世时的预期房价、老人的年龄和预期寿命等进行评估,金融机构根据该评估的价值,每年或每月给老人发放一笔现金作为养老金,直到老人去世为止,待老人去世后,该金融机构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将房屋出租、拍卖或者变卖以抵偿贷款,如扣除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之后还有剩余,则由老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这样的贷款模式跟传统的按揭贷款方式正好相反,所以又被叫做“倒按揭”。

“以房养老”其实是舶来品,兴起于荷兰,发展成熟于美国。美国作为一个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为缓解养老财政压力,美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探索反向抵押贷款的养老模式,经过几十年的摸索实践,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已日趋完善和成熟,成为养老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国现在虽然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却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根据相关统计显示,2012年,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约1.94亿,占总人口的14.3%,而且每年还以500万~800万的数量不断增加,年均增长率高达3.2%。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和中国老龄委预测,到2025年前后,中国60岁以上的老龄化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将超过20%,进入超老龄社会。到本世纪中叶,中国老年人口规模将占我国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左右。[1]越来越多的老龄人口使得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巨大压力,因此,为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体系,我国从2005年以来就开始在一些大中城市开展“以房养老”的试点工作,力求开辟出一条适应我国国情和民情的补充养老模式。

二、现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可分为三种类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缺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适用于各类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无雇佣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其养老金的有三部分组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养老保险空账缺口大、企业缴费不实。我国最初建立的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初,当时职工的已有工龄视为已缴纳了养老保险,职工可按照法律规定,从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开始缴纳,退休后可以与缴满15年的职工拿相同的养老金,这就造成养老保险账户一开始就存在空账,后来,一些企业因为自身经济效益不好,无力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还有的企业利用企业整改的借口,将职工的养老保障推给原企业,使得企业的实际缴费小于缴费账户总额,进一步扩大了养老保险空账缺口,降低了养老保险的抗风险能力,损害企业职工的利益。

企业职工依靠的是社会养老,即自己在职时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保金,退休后可以领取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包括企业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的养老金,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不健全,社会统筹资金不足,养老保险财政缺口大等因素,政府的养老财政压力将越来越大,“以房养老”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养老财政压力,同时也间接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缺陷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针对的是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其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分档,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同样存在缺陷:覆盖率低、养老基金运营系统不健全。在制度层面上,三种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个各种类型的人群,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而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国家强制性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则是由居民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和购买,我国东部、中东部和西部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还有很多人并没有经济实力缴纳养老保险。另外,现阶段,我国养老基金主要依靠存入银行收取利息和购买国债来实现其增值能力,仅仅靠这两种运营渠道所获的收益可谓微乎其微,而许多发达国家利益多种金融工具如有价证券进行投资,将养老基金投入资本市场,使养老基金实现保值增值。

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不全面,对于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来说,许多人依靠的是家庭养老,由自己的成年子女赡养,但如今,“421”结构的家庭越来越多,即一个家庭中的2个年轻人要承担抚养4个老人和1个孩子的责任,这对那些按月领取工资的年轻夫妇无疑是巨大的负担,“以房养老”让老年人用房子换取养老金,不但可以提高其晚年的生活质量,同时还可以减轻年轻人赡养老人的压力,让子女能够以更好的状态投入到工作和生活中,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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