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损害与工伤损害竞合的法律适用
2024-01-16 08:20:29
论文总字数:12429字
摘 要
在工业发达的现代社会中,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损害赔偿竞合问题出现是屡见不鲜,而我国法律却对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的处理办法未作统一规定,由此造成了学者的观点不一,实际操作中各地的做法也各异。本文从典型案例出发,分析评价了学者的不同观点和各地的不同做法,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处理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损害赔偿竞合问题,应采取补充模式,以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避免受害人获得额外的利益,实现和谐社会。关键词: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工伤损害赔偿,竞合,法律适用,制度完善
Abstract: In real life,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the third party tort damages and industrial injury damage is often happening. However, there is no unified rule for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the third party tort damages and industrial injury damage in our country. Thus resulting in a different perspective of scholars and the practice is not uniform throughout the practice .This article analysis the different views of scholars and the different practices of the around from classic cases, combining with my own views: In dealing with the question that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the infringement of a third person and industrial injury damage supplementary model should be taken. Because this can avoid victims get extra benefit from industrial injury and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to achieve a harmonious society.
Keywords:Third party tort damages,Damages for injuries, Concurrence,Law Applies, system improvement
目 录
引言 4
一、典型案例 4
(一)案情介绍 4
(二)问题焦点 6
二、理论探讨 6
(一)我国学者的观点及分析 6
(二)本文作者的观点 8
三、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及评析 9
(一)现行法律规定及评析 9
(二)各地不同做法及评析 10
(三)本文作者的观点 12
结语 15
参考文献 16
致谢 17
引言
现在我国经济正在飞速发展,工厂企业到处都是,然而经济加快的同时,我们的立法却显得相对于落后了。工业化进程引发了大量的工伤事故,导致职工、企业和第三人利益不平衡,同时也威胁着经济的发展,居民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总结国内外规定对于工伤损害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有4种不同的适用模式,同时我国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也是模糊不清,针对这一现状寻找合情合理合法的法律途径来保障劳动者得利益,降低企业的风险,公平制裁第三人是迫在眉睫。
一、典型案例
(一)案情介绍
案例1:上海,一次事故,两次赔偿。
外地工人叶某是上海一家物流公司的员工,在2006年得2月26日,叶某被公司派往无锡,于是叶某乘着公司的物流车去了无锡,结果不巧,一个无证驾驶、违章操作的王某正在倒车卸货,由于疏忽把叶某当场撞死。叶某的妻儿于06年8月以第三人王某、驾驶员、车主、单位以及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请求被告共同承担赔偿共计25.23万余元。紧接着事故发生地法院于06年11月8号作出如下判决:1.叶某的老婆、儿子获胜,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款10万元整;2.侵权的第三人王某支付保险公司未赔偿的损失12.57万元;其他被告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获得交通损害赔偿后,叶某的妻子和儿子又向上海普陀区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支付工伤赔偿费用,主要包括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和抚恤金,共计14.16万元。上海普陀区仲裁委员会于06年12月31号作出裁决,要求物流公司支付上述工伤赔偿金额。
物流公司对这一裁决提出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不应该支付叶某妻子和儿子的工伤损害赔偿,因为叶某的妻子和儿子已经获得了交通损害赔偿,再获得工伤损害赔偿,这样他获得的赔偿超过了其受到的损害,各方利益明显是不平衡的。
【审判】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的各个用人单位都必须为本单位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用人单位就需要按照工伤赔偿的标准进行赔付。叶某是在工作期间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原告虽然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但依据规定也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叶某在工作期间是由于交通事故死亡,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故被告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赔偿也是合法的。前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关系,后者是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本案的被告从民事侵权中获得的赔偿金额并不可以减轻原告应该对被告的赔偿,且被告从第三人那获得的民事赔偿也不曾加重原告的负担,两者互不相干,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2:广东,差额互补。
梁观新和林某权都是运输公司的员工,2005年2月13号两人一同驾驶大客车从广州到湛江。驾驶到阳江路段时,两人换了下开车,由林某权驾驶,梁观新就在旁边休息。然而就在林某驾驶期间,由于林某的一时疏忽,在325线路段上撞到了另一辆大货车,林某当场死亡,与他一起的同事梁观新受了伤,另一辆车内的人员也身受重伤,同时两辆货车损失惨重。当地交警部门经过现场仔细的勘察,认定事故的全部是由于林某权的原因而造成的,因此他需要负全部的责任。
救治期间,梁观新的右肾坏死,只能切除,同时法医认为切除器官是比较严重的,所以鉴定为五级伤残。而后梁观新又申请工伤保险,经过湛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结果梁观新被认为是可以获得六级伤残的工伤保险赔偿,于是运输公司便被要求承担工伤补偿,包括医药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计27421.37元。其间运输公司在梁观新住院期间,对于他的医药费一直都是公司在付,还有一次伤残补助金也在其出院后立即交付给了梁观新,并且对于梁观新未工作期间一直都有向其发放了工资。
获得上述赔偿后,梁观新又以第三人因交通事故侵权对其造成身体伤害,请求赔偿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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