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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制度之完善

 2024-01-16 08:20:34  

论文总字数:8992字

摘 要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立法的形式将其确立下来,弥补了多年来其在法律上的空白,但对其规定并不完善。本文在阐释了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之后,通过评析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出刑事和解在实践中的现实困境。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以及和解模式的分析概括以及借鉴,从案件范围、监督机制、程序公开、多元和解四个方面对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来完善现行法律规定。

关键词:刑事和解,立法问题,现实困境,程序完善

Abstract: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practice as an effective procedure.It had been in the form of legislation which was established in the revised"Criminal Procedure Law"in 2012,which made up the blank in the law for many years,but the stipulation is not perfect.This paper expounds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procedure and theoretical basis ,then analysis the existing legislation and realistic predicament.Based on the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settlement pattern experience,this paper will put forward four specific suggestions on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procedure which are the scope of the case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pen procedures and multiple reconciliation ,to improve the existing legal provisions.

Key words: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ion,the legislative problem,realistic predicament , improvement of procedure

目 录

引言 ………………………………………………………………………4

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现行立法及问题分析 …………………………4

(一)现行立法规定及详解 ……………………………………………4

(二)存在问题分析 ……………………………………………………5

二、国外相关立法例及实践经验 ………………………………………7

(一)国外刑事和解制度 ………………………………………………7

(二)国外实践经验 ……………………………………………………8

(三)国外立法及实践经验的综合分析 ………………………………9

三、关于完善刑事和解程序的具体建议 ………………………………9

(一)扩大和解案件的范围 ……………………………………………9

(二)建立制约监督机制 ………………………………………………9

(三)保障程序公开性 ……………………………………………… 10

(四)建立多元化的和解方式…………………………………………10

结语………………………………………………………………………11

参考文献…………………………………………………………………12

致谢………………………………………………………………………13

引言

2008年6月24日下午,袁某在菜场内与董某某之妻因使用灌香肠的管子而发生争执,董认为妻子吃了亏,于次日上午七时许,到袁某摊位上打了袁一拳,并将袁按在切肉的案板上,继而双方厮打起来,被他人拉开后,袁用其案板上的切肉刀向董背后砍了一刀,当日上午九时许,袁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公安机关对董某某刑事拘留,于28日向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袁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真诚悔过,还积极赔偿董某某遭受的损失,并写信向董某某道歉,请求检察机关调解,给自己一条出路。董某某接受了袁的道歉并表示谅解。最终,在案件承办人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据此,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将袁某释放。[1]

刑事和解程序是《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程序之一,从上面的案例也可以看出刑事和解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其中,有些问题是制度构架方面的,有些问题是具体操作方面的。这些问题包括:刑事和解制度适用案件范围过窄;刑事和解程序规定笼统,可操作性差;刑事和解程序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解协议的效力如何界定;办案机关在促成和解过程中应当如何把握才适度;如何避免刑事和解中的权力滥用以及和解方式单一等都是我们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现行立法及问题分析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以下简称“刑事和解程序”)是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创建的四个特别程序之一,新增的特别程序专门对刑事和解进行了规定,包括可以适用和解的案件范围、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刑事和解是恢复性司法在中国的本土化版本,刑事和解强调对被害人的保护,给予被害人更多的选择和主导地位,不同于传统的刑事司法,是“一种迄今为止所没有的、让人耳目一新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不同角度的理念或者观念”的司法模式。[2]

(一)现行立法规定及详解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当事人和解首先需要双方自行和解,但这并不意味着和解就生效了,还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和确认。公检法机关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后,审查确认和解符合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就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诉讼文书,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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