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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责任

 2024-01-17 09:47:34  

论文总字数:11795字

摘 要

本文通过分析劳务派遣合同责任现状引出三方主体权益不均问题。对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责任与典型劳动合同责任及民事合同责任进行比较并突出其特点,依据相关法规分析对劳务派遣的立法规制,并指出其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间连带责任的划分方面、劳务派遣三方主体间合同责任冲突解决方面以及对派遣单位的主体准入限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应当将劳务派遣单位在连带责任承担中的责任顺序明确为补充责任,给出了三方主体间合同责任冲突解决与加强对派遣单位主体准入规制的建议,提出了界定同工同酬的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建议立法中细化对违反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的具体责任内容。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

Abstract:This article through analyzing the labor dispatch contract liability and found the problems. Then compare different contract liabilities with the labor dispatch contract to point out the characteristic. Analysing of relevant laws and point on the lessness regulations between the labor dispatch unit and the employment’s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labor dispatching tripartite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conflict resolution between the main body, and the dispatch of the defects in the aspects such as the main body of access restrictions.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his article advice that change the dispatching units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to the added responsibility, give the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between the tripartite body with proposals to enhance conflict resolution dispatch unit main access regulation, and propose standards and procedures defined entity equal pay standards and recommendations in violation of labor legislation to refine the scope and content of the employment ratio of specific responsibilities.

Key words: Labor contract,The labor dispatching units,The employment units, Dispatched people

目录

1.我国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责任问题现状 2

2.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责任与其他合同责任辨析 3

2.1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责任与典型劳动合同责任区别 3

2.2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责任与民事合同责任区别 4

3.我国劳务派遣合同责任的立法规制 5

3.1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主要内容 5

3.2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 6

4.对完善劳务派遣合同责任的相关建议 8

4.1明确派遣单位在连带责任顺序中为补充责任 8

4.2三方主体间合同责任冲突的解决建议 8

4.3加强派遣单位的主体准入规制 9

4.4界定同工同酬责任的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 9

4.5细化对违反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的具体责任内容 10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1.我国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责任问题现状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劳动关系较为特殊的用工形式,其中的劳动合同责任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独有的三方主体,复杂的合同关系及用人单位不直接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管理、监督的用工形式使其区别于一般的劳动合同。而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较晚,与法律责任承担相关的具体规定较少,因此产生了许多问题。如作为特殊的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与其相关的法规除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给被派遣劳动者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外,《劳动合同法》仅有第92条规定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与连带责任的民事赔偿。这条规定的问题在于:一是在劳务派遣当中,履行有关违法行为的监察职责的部门主要为劳动行政部门,可是法律并没有对如何与工商行政部门进行衔接这个问题加以规定,使得难以执行;二是派遣单位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过轻,远远低于其通过违法行为所得到的利益;三是虽然规定了连带责任对保护劳动者权益有利,却没有加以细化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使得难以实施。且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责任、派遣协议合同责任和传统用工形式中劳动合同责任相比并不相同,也使责任分配方面以及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方面出现了难题。

而对于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其的设立要求规定了较高的注册资本金,但由于相应的行政许可程序及风险担保等相关制度的缺失,导致了许多派遣单位实际上缺少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仅有的注册资本金规制也难以保障对被派遣劳动者民事侵权的赔偿。在劳动合同法中,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权益,法律规定了同工同酬、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与用工比例等措施,但由于缺乏认定机制以及关于责任分配、责任承担方面的细化措施,导致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承担责任方面相互推脱,使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

劳务派遣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相比,在《劳动合同法》中受到法律保护程度明显不同,因此用工成本较低。如果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对于用工单位至少可以减少以下几项责任:“(1)不及时签订书面合同的成本;(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成本;(3)格式合同成本;(4)经济补偿金成本”[[1]]。使得劳务派遣成为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基于节约成本与减少承担法律责任考虑的用工捷径,在劳动合同责任的承担方面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则更为不利了。虽然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但不应当成为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规避自身责任的手段,现行法律中关于其劳动合同责任的规定也应当比标准劳动关系更加严格。本文将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责任与其他合同责任进行比较分析,并对现行立法中不足之处提出修改建议。

2.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责任与其他合同责任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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