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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视节目模板的权利保护

 2024-01-17 09:47:39  

论文总字数:11182字

摘 要

本文从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的角度进行讨论,就当前中国电视业的发展现状以及电视节目模板保护存在的一些侵权现象,尝试着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角度来探寻其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和可行性。通过结合外国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的司法实践,进一步分析我国电视节目模板权利保护存在的法律缺陷,从而提出了完善和加强电视节目模板权利保护的解决方法和具体措施。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法

Abstrac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otection of TV shows templates, discussing on the current state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TV industry and TV shows template protection violations, it tries to probe from the copyright law, patent law, trademark law, unfair competition law and other legal points of view and explores the possibil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Through a combination of judicial protective practice of foreign TV shows templates, it further analyzes China"s TV show template legal defects in rights protection, thereby perfecting and enhancing TV template solutions and concrete measures.

Keywords:TV show program, copyright, unfair competition law

目 录

1 前言 4

2 电视节目模板侵权现象 4

2.1 何为电视节目模板 4

2.2 国内外电视节目模板“克隆”现象 4

3 电视节目模板权利保护的现状 5

3.1 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及不足 5

3.2 基于商标法的司法保护与不足 6

3.3 基于专利法的司法保护与不足 7

3.4 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保护与不足 7

4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原则 8

4.1 诚实守信原则 8

4.2利益平衡原则 8

4.3提倡创新原则 8

5.完善保护电视节目模板建议 9

5.1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保护方法 9

5.2拓宽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商标法的法律途径 10

5.3电视节目模板的合理借鉴标准 11

结 论 13

参 考 文 献 14

致 谢 15

1 前言

近年来,随着电视节目模式的快速发展,不管什么类型的电视节目总是能受到不同人群的关注,娱乐节目、相亲节目、体育节目都能深入人心。虽然每个电视台似乎都有着独特的演绎方式吸引着观众,但其中还是有很多问题层出不穷。“克隆”现象一波一波地展现在大家面前,知识产权纷争也随之日益增多,所以电视节目模板应受到保护是当前电视产业发展迫在眉睫的需求。2010年国内综艺节目中掀起一股交友相亲节目热潮,各大电视台都相继播出。其中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和湖南卫视的《我们约会吧》收视率不相上下,但在两档节目播出之后,湖南卫视以江苏卫视涉及剽窃为由将对方告到了国家广电总局,也由此引起了对电视模板保护的关注和重视。[1]

2 电视节目模板侵权现象

2.1 何为电视节目模板

每个新兴的电视节目就像雨后春笋般一样充满了生机,并一步一步地走向成熟。横向上看,它是独一无二的,也许和其他节目相比有几分的相似,但是多多少少也进行过更改,细微之处还是有所不同的;纵向上看,它也有其多样性,包括娱乐,新闻,游戏,真人秀等各种各样的节目,丰富多彩,生机勃勃的。其中,电视节目模板就是引起这些区别最核心的东西。电视节目模板是贯穿于电视节目的精髓,它是由一系列不同的电视元素组合而成地添加到电视节目中形成的固有模式。电视节目模板可以概括成以下几个基本组成部分:脚本,即电视节目模板的具体形式和内容的文字性记录;制作和摄制,将文字性的内容进行创作;然后播放,展示给群众;最后形成电视节目模板。当一个电视节目模板发展成熟,在电视节目中获得一定的地位,它便会得到其他地区或者其他国家电视节目市场的的认可,这时有些转播商就会变相地复制和侵权,还有些转播商则想通过金钱购买电视模板,但对相关的内容根据自己的想法进行增添或者减少,从表面上看有了些许的变化,但究其本质却还是雷同的。[2]一个新兴的电视模板在其一定的区域内必然是受大众的喜欢,甚至是能获得超乎大家想象的巨额利润,但被转播商反复转卖后便会降低价值,严重的将会失去其自身该有的价值。

2.2 国内外电视节目模板“克隆”现象

电视节目模板的发展起源于:2005年,英国电视节目制作公司Fremantle Media起诉湖南卫视的《超级女声》侵犯其所拥有版权的《流行偶像》(Pop Idol)的节目版权,因此准备与湖南卫视探个究竟。为了更形象深动地解释电视模板的含义,简单地从2010年6月20日湖南卫视的《我们约会吧》控告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来看,湖南卫视向国家广电总局提起诉讼:其从英国引进的电视节目《takemeout》的版本被江苏卫视剽窃,导致两档相亲节目大同小异。湖南卫视相关人士称:江苏卫视2010年1月播出的《非诚勿扰》从外在上看舞台设计,人物形象,主持风格,甚至是灯光效果都和《我们约会吧》几乎相似;从内在上看都是相亲性质的交友节目,因此江苏卫视属于一种剽窃版权的行为。江苏卫视却有着自己的说法,其辩称:两档节目虽有雷同,但纯属巧合。也许是稍稍参考了《我们约会吧》,但也在其中加入了自己的想法和创意,有独一无二之处,更符合了群众的口味,它的着重点是培养男女感情的交友节目而非相亲节目,所以和《我们约会吧》在本质上是截然不同的,顶多也就是同类节目,谈不上剽窃或是复制。

由此可见,双方各执己见,第三方虽有看法,但也不能从其根本上证明什么。在法律上对电视节目模板并没有深刻地定义以及详细的保护方案和抵制措施,但在《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对以上问题的涉及还是有相关法律约束的。

3 电视节目模板权利保护的现状

随着电视节目模板的迅速发展,国外电视节目模板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多种司法保护相辅相成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主要有《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及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例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3]然而,纵观这些法律,没有一部法律可以明确的毫无保留的保护电视节目模板,总是多多少少存在着缺陷。

3.1 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及不足

著作权也可称为版权,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著作权是指直接创作作品的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权利;广义著作权出作者的权利外,还包括作品的传播者,制作者,表演者等在传播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结果。[4]从其定义看其特征是:独创性、可复制性、智力创作成果。电视节目模板从最初的脚本设计,对细节的不断完善,直至形成脚本,使舞台效果、演员造型、背景音乐等制作原则达成一致,最终进行制作,拍制以及播放。在这工作期间,各层各级工作人员所付出的汗水和心血就是智力创作成果的最好表现[5]。最终的劳动成果是可以被复制、被克隆的,但是应该在其中加入自己的想法和其他一些更独特的因素使其具有自己的价值,完全的复制是不可行的,因此电视节目模板是具有可复制性的。那么电视节目的独创性体现在什么地方呢?

前文中提到了复制是可以的,但是不可以完全复制,应当给予它新的因素。所以独创性是赋予给原始的创作者?还是只要增添或者减少了相关的内容,就是一个新的生命的诞生,就可以具有独创性了呢?这就涉及了著作权的内容。本文中研究的著作权是指狭义的著作权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作者,不包括那些半路杀出的程咬金。因此,对独创性的理解是指首次创造出电视节目模板的劳动人员,不包括变相复制,否则就侵犯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但是法学界对此有其他的看法和研究,他们认为可以在首次创作的基础上添加自己的想法,给予它新的名字,只要不是完全照搬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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