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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法治人格的培养——从公共事件中的非理性表达谈起

 2024-01-17 09:47:40  

论文总字数:10894字

摘 要

法治人格作为适应现代法治社会所必须的社会人格,对国家法治进程的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培养和完善公民健全的法治人格,有着培育社会良好法治风气、创建公民独立人格等方面的价值。然而由于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及传统文化等因素的深刻影响,造成了我国公民法治人格的缺失,严重阻碍了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应当从法治教育、限制公权力、发展市场经济等方面创建法治社会,培养公民法治人格。

关 键 词: 法治人格,缺失,培养

Abstract: As the social personality that is very important to adapt to the modern society. The legal personality has a significant meaning to building the rule of law. Due to the profound impact of China"s thousands years of feudal society and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other factors, resulting in a lack of legal personality of our citizens. Despite years of legal education, the status of citizens of legal personality"s building is still not optimistic, from today"s public event caused by the network irrational behavior,the lack of legal personality make a serious impediment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ultivate and perfect citizens" legal personality to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societ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Keywords: legal personality, missing, bring up

目 录

1 引言 5

2 人格与法治人格 5

2.1 权利意识 5

2.2 责任意识 6

2.3 法治观念 7

3 法治人格之于法治进程的价值 8

3.1 社会资本价值 8

3.2 心理基础价值 8

3.3 独立人格价值 9

4 公民法治人格缺失的原因 9

4.1 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9

4.2 法治建设中的消极影响 10

4.3 司法权的弱势地位 10

4.4 普法宣传的不当 11

5 培养公民法治人格的路径 11

5.1 发展市场经济 11

5.2 限制公权力 11

5.3 增加法律对道德的支撑 12

5.4 改善法治教育 12

5.5 培养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的主客体意识 13

结 语 13

参 考 文 献 14

致 谢 15

1 引言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进步,信息交流传播的速度变得越来越快捷及时,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通过网络了解并参与社会事务。然而我们看到由于公民法治人格的不健全,众多人只是站在弱势一方要求维护权益,却浑然不知施害者也是有其基本权利的。例如2013年发生于广西平南县的民警胡平酒后枪杀孕妇案,众多网友呼吁的重点不在要求依法裁判,而只有杀人偿命,甚至在广西高院微博直播庭审现场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为胡平辩护时,更有网友愤怒的说出:“给杀人犯辩护的律师也该死!”又或是:“居然给杀人犯辩护这种人根本没有良心!”他们在愤愤不平的同时却忽略了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是有基本的人权的。在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这本是一道正常的审判程序,然而网络上有网友甚至是知名的公众人物竟然说出:“胡平故意杀人成立,法院却择日宣判,法院要干嘛?狗法院!”人们热切渴望法治社会的到来,然而却有很多人不愿意去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当法律的实施与其想象不符之时也不愿意去求教学习,而是大肆抱怨司法不公,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却要建立在对犯罪分子合法权益的践踏之上,不禁要问,这真的是我们想要的法治社会么?造成这一切的原因是什么呢?

我认为是公民法治人格的不健全。

2 人格与法治人格

人格是个人心理在社会环境中长期积累的结果,它最深刻的体现了个体在社会中的存在价值。我们把适应现代法治社会所应当具有的人格称为法治人格。法治人格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社会人格,以完全觉醒的人的主体性为基础,以保护和促进人的理性自由为目的,注重个人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它直接反映为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

2.1 权利意识

权利是特定的社会成员在遵循正义原则和符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所享有的利益和自由。这也就代表了人们不仅仅应当具有行使和维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应当同时具有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表达自我诉求的理性意识,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才是真正的权利意识。若二者只有其一,要么造成自我权利过分膨胀,不惜以牺牲他人利益自由为手段来实现自我利益:要么会造成过分压抑自我诉求,不敢不愿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

权利作为法的本体,是法的生命形式,是法之所以成为法的所指和所在。人们对法的需求和渴望,也正是基于法对于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正当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以便人们能够理直气壮地追求自我的利益。“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进步价值追求, 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缺少的力量。仅此而言, 任何权利的探寻也都是人作为主体自我需求与满足的探寻。”[1]法定权利不仅在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建立了联系,也在社会成员之间建立起广泛的联系,同时权利也为公民实现其价值追求和利益提供了行之有效的途径。对权利的积极行使也就是对自身主体利益和自由的积极追求。因此,权利意识和权利本位必将成为公民的价值追求和内心需求,并且,权利意识不单单是对法所明确授予的权利的充分认识,还包括对依法定原则的“推定权利”的认知意识。权利意识不仅要求公民能够积极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也要求这一行使的过程必须以正当性为限度,以不破坏他人、社会、国家的合法利益为前提。

2.2 责任意识

责任意识是公民正当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的心理基础。健全法治人格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权利意识若缺乏责任意识的保障必将过分张扬、扰乱社会秩序。在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加强的今天,唤醒公民的责任规则意识对建立法治人格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只有培养公民的责任意识,才能让人们自愿把自己置身于法律制度之下,而不是在希望法律公正的评判他人的同时有企图使自己钻过法律的空子。当公民的责任意识缺失的时候,就会滥用公民权利,行使权利时,只顾自身利益,不惜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的自由、权利。

强烈的权利和责任意识是成为具有符合现代法治人格的公民的必然要求。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是对权利的合理确认及以此为依据从而进行的权利保障,而责任是将二者联系在一起的桥梁。“人们不仅是在履行义务时负有责任,在行使权利时也同样负有责任。”[2]责任承担正是现代法治社会所采取的保障权利的方式,这表明任何主体若非法损害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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