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可罚的不能犯
2024-01-17 09:47:42
论文总字数:10723字
摘 要
关于不能犯,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不能犯即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因为犯罪对象不存在,或者其所使用的方法、工具不当,而使犯罪未能得逞的情形,属于犯罪未遂的一种,是可罚的。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有具体危险说和修正的客观危险说,二者都认为不能犯是不可罚的,只是在不能犯的认定标准上有所区别,争论的焦点就在于危险的判断是具体危险还是客观危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以修正的客观危险说为标准区分不能犯和未遂犯,不再处罚没有法益侵害可能性的不能犯。关键词:不能犯,客观危险说,具体危险说
Abstract:There is no provision about the legal impossibility in China current Criminal Law. It is generally acknowledged that legal impossibility can be defined as the criminal has set about committing a crime which fails at last due to the incorrect use of instrument and method or inexistence of the object which belongs to one kind of the attempted crimes which should be punishable. At present, the specific danger theory and amended objective danger theory play an outstanding role in the field of theories of criminal law, which both consider that legal impossibility is not punishable, but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in the identification criteria. The focus of the argument lies in whether the danger is specific or objective. The author stands the side of that the objective theory should be the standard to distinguish between legal impossibility and attempted crimes in practice. Punishments should not be conducted if the legal impossibility contributes to no infringement of legal interests in effect.
Keywords:legal impossibility, objective theory, specific danger theory
目 录
1 引言………………………………………………………………… 4
2 不能犯的界定……………………………………………………… 4
2.1不能犯的概念…………………………………………………… 4
2.2不能犯的分类…………………………………………………… 4
3 学界对不能犯的争议……………………………………………… 5
3.1传统学说………………………………………………………… 5
3.2具体危险说与修正的客观危险说之争………………………… 6
4 不能犯的认定标准………………………………………………… 7
4.1我国通说的缺陷………………………………………………… 8
4.2具体危险说的缺陷……………………………………………… 8
4.3旧客观危险说的不足…………………………………………… 9
4.4修正的客观危险说之提倡……………………………………… 9
5不能犯的具体认定………………………………………………… 10
5.1把尸块当毒品运输的认定……………………………………… 10
5.2把尸体当活人“杀害”的认定………………………………… 11
5.3向他人水杯中投砒霜的认定…………………………………… 11
5.4 将草人当作活人“射杀”的认定……………………………… 12
结论……………………………………………………………………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1 引言
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不能犯即不能犯未遂,与能犯未遂相对立,是犯罪未遂的一种类型,是可罚的。通说起始于1979年刑法,而1997年刑法在制订时又没有对犯罪未遂部分的内容进行改动,因此又继承了下来。但是依据我国通说,在司法实践中又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1997年的张筠峰、张筠筠误把尸体当做毒品运输的案件,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为运输毒品罪(未遂)。对于这种观点,有学者提出应当进行反思,对不能犯不予处罚还是作为犯罪未遂来处理有待进一步地研究。但是,要准确区分不能犯和未遂犯,就需要确定一个科学的不能犯认定标准。所以,深入地探讨不能犯的判断标准及其可罚性,建立一个科学的不能犯理论体系,对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 不能犯的界定
2.1不能犯的概念
关于不能犯,我国刑法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只是刑法理论上的概念,一般认为,不能犯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只是因为其犯罪所指向的对象不存在,或者所使用的工具、方法不当,而使犯罪未能得逞的情形。在我国的通说中,不能犯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是需要处罚的。而在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中,不能犯是不处罚的。不能犯和未遂犯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性。如果实施的行为虽然没有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其本身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可能性的, 那么应当就属于未遂犯;如果行为的实施没能发生法定的危险结果,并且行为本身也根本不可能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构成不能犯。
2.2 不能犯的分类
不能犯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方法不能:行为人主观上虽有犯罪故意,但是根据其所采用的方法却根本不可能导致危险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采用诅咒、扎小人等迷信方法加害他人。二是对象不能:行为人主观上虽有犯罪故意,但是其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根本不存在,因此也不可能发生结果。例如,把床上的尸体当成活人对其开枪射击。三是主体不能: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身份犯罪的意思,但是,犯罪所必备的身份要求其并不具有,因此就不构成身份犯。例如,普通公民误认为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玩忽职守,也不可能成立玩忽职守罪。
3 学界对不能犯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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