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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法律思考

 2024-01-17 09:47:43  

论文总字数:10970字

摘 要

近年来部分企业回避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无故克扣拖延发放工资等现象频频发生,农民工群体性事件较为严重,农民工欠薪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对农民工欠薪现状的研究分析,探讨其法律层面的原因,并从实行欠薪提存制,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简化民工欠薪案件的诉讼程序等方面提出解决农民工欠薪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 欠薪 法律规制

Abstract:In recent years,some companies don’t sign labor contracts with migrant workers,the phenomenon of skimping on delaying payroll for no reason occurred frequently,mass incidents is relatively serious,peasant workers’ back pay become the hot society.In this paper,through the study on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peasant workers’ back pay analysis,explore the law of reason,and from the back escrow system,perfect the labor dispute arbitration system,simplify the procedure of peasant workers wage arrears cases put forward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peasant.

Keywords: migrant workers,back pay,legal regulation

目录

1 引言 4

2 农民工欠薪的现状 4

3 分析造成农民工欠薪的法律成因 5

3.1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缺失 5

3.2 用人单位违法施工,不遵守劳动法 6

3.3 行政部门执法与监督不到位 6

3.4 农民工欠薪的仲裁与诉讼成本高 7

3.5 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低 7

4 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法律对策 8

4.1 加强农民工欠薪问题方面的立法 8

4.2 实行欠薪提存制 8

4.3 改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9

4.4 简化农民工欠薪案件的诉讼程序 9

4.5 加强行政监察与执行力度 10

结 论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1 引言

案例1:2013年6月,原告陈某在马某介绍下到某观光园工地上做工,该观光园是被告某旅游公司开发的,后转包给被告某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又将工程介绍给马某负责。2013年工程结束后,被告旅游公司尚欠建设公司部分工程款,致使建设单位拖欠原告陈某工资20000元,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要未果,持欠条诉至法院。

案例2:2009年9月,被告严某与原告某公司签订五年劳动合同,月薪平均为3675元。2013年2月,原告将被告的月工资调整为2300。2013年4月15日,严某以公司单方降低工资标准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原告10日内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8800元。原告认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遂诉至法院。[1]

农民工是推动城市发展的主力军,但从案例1看出农民工合法收入权益却很令人担忧,用人单位无故拖延农民工工资,给民工生活带来困难。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但案例2中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擅自变更薪资,损害农民工权益。这些现象的频发是由于我国对民工欠薪的立法缺失,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撑与惩戒措施,才使企业肆无忌惮违法不发工资。因而加强法律法规完善至关重要。鉴于此,本文从提出欠薪提存制,改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简化民工欠薪案件诉讼程序等方面提出解决农民工欠薪的法律对策。

2 农民工欠薪的现状

从总体情况来看,欠薪现象普遍发生率高。且欠薪多发生在劳动力密集的行业,建筑业尤为突出。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建筑业中84%的农民工有欠薪的经历,甚至次数达5次以上。农民工欠薪一旦出现,资金金额巨大,拖欠时间很长。辛苦一整年却拿不到应有的薪酬,让农民工很难接受。由于自身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淡薄,他们往往会为讨报酬而群体上访,静坐围堵政府机关,劳动部门无法处理时,农民工会与政府口角对抗,甚至成为社会治安事件。还有一些讨薪不成功者,用跳楼、自杀等极端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这种极端维权引发舆论关注,已经成为农民工维权的一种奇怪的思想,这个体现了残酷的社会氛围。更有一些人讨薪没有结果的人向直接欠薪者或者不关联人员实施暴力。这一切都说明农民工在付出辛劳后,为了拿到该有的报酬留血、流泪、没有尊严。他们采取极端方式追讨薪资,群体性事件发生频繁,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了规范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近些年国家出台了很多的规定。比如“2011年1月28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联合发文通知,要求政府对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集中排查。”[2]“2012年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座谈会在西安举行。代表们在会上就农民工长效机制建设交流了意见,并且对《关于开展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活动的通知》进行了讨论。”[3]温家宝总理多次提出要改善改善农民进程就业环境,加强农民工培训,多渠道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要求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在这些规定的规范治理下,很多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被清欠。但这些规定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而行政手段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行为的处罚严厉程度有限,比如行政处罚最高额也只有五万元,相对于成百上千万的欠薪额,这根本构不成威慑力,除此以外,行政手段存在短期性、局部性等缺点,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欠薪的问题。因此对于民工欠薪这一社会热点问题,更应该通过法律层面加以思考,运用法律手段来加以规范与制裁,从而才能根本解决民工欠薪问题。

3 分析造成农民工欠薪的法律成因

3.1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缺失

我国的《劳动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对于规规范用人单位行为,调整社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还是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劳动合同法》里面的规定较为原则,关于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行为,针对性的法律条文很欠缺,操作性不大。目前,对于农民工欠薪问题,主要依据是劳动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不高,需要提高立法层次,法律空白点多。没有针对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法律文件和惩戒措施,这些导致审理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案件变得困难无力。

3.2 用人单位违法施工,不遵守劳动法

建筑业是农民工聚集的主要行业,国家也出台很多规定来规范建筑行业的行为。根据规定,建设单位要资金到位才能申请施工证,而前期建设单位资金不够是很常见的现象。在工程的层层发包过程中,建设单位提出让施工单位先行垫资施工的要求。而后又长期拖欠工程款,最终损害农民工权益。

劳动法是明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据。但是施工单位违反《劳动法》现象严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实生活中,施工单位却很少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订立合同,施工单位也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合同上减轻自己责任,逃避该有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者工资,不可以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可施工单位根本不按规定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而是年底一次性发放民工工资。只支付平时微薄的生活费,这样的工资支付模式才会衍生年底民工讨薪浪潮。

3.3 行政部门执法与监督不到位

当前,我国行政部门执法疲软,监管不严现象很严重。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工商、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企业行为进行规范。比如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录用农民工条件手续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监察,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但是现实上行政部门根本不监察,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不管不顾,这无形中纵容企业违法行为,尤其助长用人单位欠薪风气。“依据有的地方法规,企业拖欠工资,被拖欠者可以要求获得拖欠总额的1~5倍的经济补偿,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处以5千至5万的罚款。”[4]但事实上几乎没有农民工得到这笔钱,行政部门执法不严也是农民工被欠薪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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