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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2024-01-17 09:47:46  

论文总字数:11418字

摘 要

限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需要对其等价性进行判断。行为人的不作为要和故意杀人罪的积极实行行为具有等价性,必须证明两者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相当。当被害人的法益面临紧迫性的侵害,行为人不立即履行作为义务时,法益按照正常的因果进程必然会受到侵害,而且当时也只有行为人才能阻断因果关系发展的流程,也就是说行为人支配着因法益受害的因果进程,如果行为人不履行其作为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必然会很快引起法益受害, 行为人的不作为就和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有了效果和价值上的等价性。

关键字:不真正不作为犯,等价性,交通肇事逃逸致死,遗弃罪

Abstract:Delimit the punishment scope of impure omission is necessary to determine its equivalence. Actor as to actively implement behavior and murder have equivalence, must prove that both the role of the quilt is violated and effect. Faced when the victim of the law benefit the urgency of the infringement, the offender is not immediately to perform as an obligation,legal interes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ormal process of cause and effect is bound to be affected, but also the only person can block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ocess, that is behavior person dominates the causal process for legal interests suffer, if a person fails to perform its obligations, under normal circumstances will inevitably cause legal interests suffer soon, actor"s inaction and as the practice of criminal behavior has the effect and the equivalence on the value.

Keywords:impure omission,equivalence,escape death traffic accident crime,the crime of abandonment

目录

1 引言 4

2 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等价性研究 4

2.1 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作为义务 4

2.2 我国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等价性判断标准的争议 5

2.3 本文关于等价性判断标准的观点 6

3 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逃逸致死的关系 8

3.1 交通肇事逃逸致死的简要概述 8

3.2 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逃逸致死的区分 9

4 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的关系 10

结 语 13

参考文献 14

致 谢 15

1 引言

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比较常见,比如故意杀人罪通常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当然也可以通过消极的不履行相应的行为,即以不作为的方式来实现犯罪目的,最为典型的就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和遗弃犯罪。由于行为主体的应为不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对于行为人如何定罪,是否构成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意见。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对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进行统一正确的认定。本文通过对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等价性研究,以及与交通肇事逃逸致死和遗弃犯罪的关系分析,对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提供了一个可行的判断依据。

2 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等价性研究

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可以由作为方式实施。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就是典型的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负有防止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在客观上能够实施一定行为以防止被害人死亡即履行作为义务,但行为人实际上没有实施这种防止行为,使得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除了应该满足故意杀人罪的一般构成要件以外,在客观方面还要满足以下几个特殊要件:(1)行为人有防止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2)行为人在客观上有条件防止被害人死亡而实际上没有实施这种行为;(3)由于行为人的未防止致使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日高义博是日本刑法学界有名的学者,他曾经指出:“研究法的作为义务,以法的作为义务为判断标准,不能判别不真正不作为犯和作为犯的等价值性,不能确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1]本文认为,要想确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必须先找到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等价性标准,要想确定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等价性,对其作为义务来源的研究是必要的,但只能作为解决等价性问题的一个环节。

2.1 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作为义务

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其构成要件的核心要素,缺少该作为义务,也就无法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罪。刑法学界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研究过程,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理论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犯罪的一种形式,其作为义务的来源和不作为犯罪没有差别。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形式的作为义务来源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2)职务要求的作为义务;(3)由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4)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一般情况下,按照形式的作为义务来源来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不会出现处罚范围过大的情况,但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往往更为复杂,形式的四来源说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既不能说明处罚的实质根据,对于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在哪种场合下可以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也仍然不明确。例如,行为人发生通事故后因害怕受到法律追究而逃逸,因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行为人的这类逃逸致死行为能否都按故意杀人罪来处理?扶养主体明知自己三岁的孩子营养不良,仍然对其不管不问致使孩子死亡的,可以认定扶养主体成立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是已满15周岁的孩子呢,还可以判处扶养主体故意杀人罪吗?可见,形式的作为义务来源满足不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其实,形式的作为义务来源并不能解决问题的关键,而应该从实质上判断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能否成立。

研究实质的作为义务来源,实质上仍然要解决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等价性是所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固有品性,只有通过等价性,才能实质地限制作为义务的范围。本文认为,不作为行为要和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具有等价性,必须证明两者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相当。只有不作为行为和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一样,起到能够支配法益是否受害的因果进程,才可以说两者对法益受害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相当,从而才会具备等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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