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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不足及其完善

 2024-01-17 09:47:53  

论文总字数:12416字

摘 要

我国现行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存在许多不足,表现在立法思想、法律法规体系、保护机构功能、金融消费者保护内部机制、金融纠纷处理机制诸方面。应学习和借鉴英美两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经验,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不足从法律法规、保护机构、纠纷解决机制、内部保护机制和行业自律等方面予以相应的完善。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英美经验,法律保护

Abstract:The presence of the existing system of legal protection of financial interests of consumers many of our lack of performance in the legislative ideas,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protect the institutions function, the internal mechanisms of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financial aspects of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s. Britain should learn from the experience of the two countries to protect the financial interests of consumers, for lack of legal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hina"s financial system to be perfect from the respec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protection agencies, th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internal protection mechanisms, and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Key words:The financial interests of consumers,Anglo-American experience,Legal Protection

目 录

引言…………………………………………………………………………….......5

1 我国现行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述评……………………………………...5

1.1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5

1.2 我国现行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评析………...………………………….6

2 英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经验及启示………………………………...9

2.1 英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经验…………………………………………9

2.2 英美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启示……………………………………..11

3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之完善……………………………………….12

3.1 完善法律规定,提高可操作性……………………………………………..12

3.2 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12

3.3 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内部保护机制………………………………………..13

3.4 构建新型的纠纷处理机制…………………………………………………..13

3.5 切实优化金融行业的自律体制……………………………………………..13

结语……………………………………………………………………………….15

参考文献………………………………………………………………………….16

致谢……………………………………………………………………………….17

引言

2014年2月,新疆克拉玛依公安局侦破涉案金额高达百万的系列盗刷银行卡案件,案件的起因是这样的,2013年11月26日上午,一个神色慌张的市民报案说自己收到一条系统短信,显示自己银行卡上的15万9千元被取走了,但是银行卡一直在自己的身上,卡上的钱就不翼而飞了。在案件跟进的同时,据银行工作人员透露,与此类似的案件已经发生了三起,四起案件涉案达到114.6万元。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在湖北和福建两省警方的支持下,历经两个多月,成功抓捕了这个犯罪团伙。[1]

近年来银行卡盗刷案件屡见不鲜,案件当事人找银行负责,涉事银行拒绝承担责任,当事人只能欲哭无泪,求助无门,只有少数当事人能将银行告上法庭取得胜诉取回损失。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当事人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处理纠纷的时候,往往能够体现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法律上的缺失,面对社会上出现的许多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当前非常紧迫并急需解决的问题。

1 我国现行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述评

1.1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可以分为基础法律,专门的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三个层次。

以民事法律行为基本原则为基础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消费者这一大范围内进行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通过合同约束力来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三部法律是用以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基础法律。

用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这些专门性金融立法都有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等。

我国金融监管职能由合称为“一行三会”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证券业监督委员会和保险业监督委员会行使。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一行三会”开始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并加大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投入。人民银行在部分地区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对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进行探索,从宏观上为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提供支持。银监会在成立的时候就非常重视对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的保护,并在2011年10月09日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来更细致地治理国内理财市场,在20139月04日颁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来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监会则下发了《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来加大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证监会针对证券交易市场上出现的问题作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比如《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来改善证券市场中的不良之气。[2]但是,各个机构的法规之间相互冲突或重叠,规章之间缺乏协调性,比如银监会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来监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投资公司的理财业务; 适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证券公司和适用《信托投资公司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基金公司都由证监会来进行监管; 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又可以依据保监会制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来进行管理。虽然各个部门都在大力开展相应的工作,但从总体上看,中国与英美等发达国家相比,金融市场化起步较晚的中国还需要尽很大的努力来完善当前稚嫩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1.2 我国现行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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