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校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属性及保护
2024-01-18 09:05:22
论文总字数:9050字
摘 要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 劳动者身份 权益保护
Abstract:Part-time college students is a universal phenomenon,but whether part-time college students in law have qualifications of subject of the “labor law”,the laborer still has a lot of controversy,how to take part-time college student into the “labor law”is the focus,the paper analyzes part-time college students of legal relation,and put forward according to different types of legal protection of part-time college students:
School work-study classes part-time by the”high school students work-study management method”regulation,off-campus part-time and full-time internship by “labor law”regulation,and part-time college outside work part time the“labor law”regulation about part-time regulations,labor regulations and campus agent by the “contract law”,“general principles”of the civil law “relevant provision of the regulation”
Keywords: part time students employee students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目 录
一、引言 4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现状 4
三、兼职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分析 5
(一)“劳动者”在法律上的解释 5
(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lt;劳动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法理分析 7
(三)排除大学生作为劳动者不具有合法性 8
四、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 9
(一)校内勤工助学类兼职之保护 9
(二)校外全日制兼职之保护 9
(三)校外非全日制兼职之保护 10
(四)家教、保姆等劳务类兼职之保护 10
(五)校园代理类兼职之保护 11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 谢 14
一、引言
大学生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已经非常普遍,然而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又经常受到侵害,大学生在维权的过程中,却又面临重重阻碍: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无法确定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结果往往导致大学生求诉无门,实际的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如何解决这种社会现象。笔者认为,只有明确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属性,认定兼职大学生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并且按照兼职的不同类型确定不同的法律加以明确的保护,这样才能保护好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现状
小陈是江苏南京一所大学的大三学生,去年六月他逛街时看到一家饮料厂商在招促销员,广告上介绍说5天工资1000元,他很心动便去应聘,厂商要求不签协议,小陈看到有很多大学生都在应聘,于是他便答应了,冒着烈日干了5天,活动结束后,却发现厂家人去楼空,由于没有有效的合同协议,甚至连厂商的具体地址也搞不清楚,小陈的劳务费无处可寻。
小李是江西一所大学的大二学生,去年七月他利用暑假在一家广告公司打工,上班期间被公司堆放的装修建材倒塌砸伤,他向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但劳动部门却认为小李作为在校大学生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小李对仲裁决定不服,把该公司告到了当地的法院,法院认为小李虽是在校大学生,但他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合同有效,公司应该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近期笔者经历了“麦当劳”的兼职工作,发现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普遍存在被苛刻用工,薪资低于一般劳动者的现象,虽然这也只是个个案,但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权益受损现象的依然存在值得我们深思,此外,大学生兼职经常遇到黑心中介,让其缴纳高额中介费、企业要求兼职大学生缴纳押金、保证金然后无故将其辞退,没收保证金、以及拒签合同等等,这些损害大学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事件屡见不鲜,对于兼职大学生的主体资格不进行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这方面问题将会愈演愈烈。
根据国家统计局官网的一份数据,到2012年底,我国高校每年都有3200万大学生,其中做过兼职工作的大学生高达90%,78%的大学生认为兼职活动对自我能力的提高以及未来的就业发展都有很大的帮助,这么庞大的一个特殊群体在兼职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身份,遭遇权益受损现象也无法可依,求诉无门,这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是一个很大的威胁。[1]
从2013年浙江大学的一份大学生兼职现状调查分析显示,被调查者中只有30%表示曾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合同,36%的大学生表示与用人单位只是偶尔签过合同,40%的同学表示与用人单位从未签过合同,由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往往导致大学生被无故克扣工资、被无故加班却不按普通劳动者颁发加班费、被无故辞退,甚至人身财产安全都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 兼职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分析
关于兼职大学生是否属于适格劳动者,学界一直有争议,有些学者认为兼职大学生具备劳动者资格,大学生兼职的行为可以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或者应尽快立法来保护大学生兼职行为,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应该把兼职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主体资格范畴。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常常出现同案异判的混乱现象。笔者认为,兼职大学生完全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分析如下:
(一)“劳动者”在法律上的解释
首先,关于什么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并没有给出明确定义,但通过分析《劳动法》条文可以发现,广义而言,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所有自然人。侠义而言,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而劳动法上所说的劳动者通常是指后者。
此外,分析《劳动法》条文,我们也可以把“劳动者”区分出以下两重含义。[2]
第一,没有实际用工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平等的,劳动者就业,不应该因其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歧视,遭遇不公平待遇。据此,“劳动者”不以实际的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有实际用工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该法,由此可以推出,“劳动者”应该以一定的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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