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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域下基层政府诚信之缺失与重塑

 2024-01-18 09:05:24  

论文总字数:7830字

摘 要

基层政府诚信一直以来都是我们所关注的问题。政府诚信问题可以从各个不同方面来体现,但是如果政府诚信一旦出了问题,那么这个政府所做的就会被广大人民群众所质疑,政府做的事情是否为公众牟利,是否保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是否侵犯了公众的合法利益。本文从发现基层政府诚信问题,从其各个表现方式采取对应的措施来解决,最后来达到基层政府诚信的重塑。

关键词:政府诚信,政府诚信缺失,诚信的重塑,重塑路径

Abstract:Government credibilityhas always been ourconcern,the government can be good or bad fromdifferent aspects to reflect, but if the government integrityonce a problem,all will bethegovernment"s being questioned bythe broad masses of the people,the government donot profit for thepublic,whether to protectthe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ublic,is a violation of the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public. So,come in a throngof governmental credit problem witha series of quality cultivation of morality,rule of law governmenthow to deal with these problemsas well as officials arewe shouldface seriouslyand work hard.

Keywords: the integrity of government,lack of government credibility,integrity remodeling,remodeling path

目 录

1 前言 4

2 基层政府诚信之法理内涵 4

3 基层政府诚信建设中法律缺失变现及原因 5

3.1 缺少真正的法律权威 6

3.2 行政体制不健全 6

3.3 权利存在异化倾向 7

3.4 历史传统的消极影响 7

4 以法治推动基层政府诚信之进路 8

4.1 牢固树立“守法即诚信,诚信须守法”的观念 8

4.2 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建设法治政府 9

4.3 官员道德法制化,剔除政府诚信之障碍 10

4. 4 传统文化对于政府诚信之运用 10

结 论 11

参 考 文 献 12

致 谢 13

1 前言

2014年5月4日,湖南武冈一农户申请农村低保,但当地村,乡政府屡次拒绝这批微薄的低保,是因为这对夫妇的儿子超出了“生育指标”,多生了一个孩子。当地政府的一名官员表示,低保不能与生计挂钩,所以拒绝给他们发放低保。之后,农夫将其妻留于湖南晏田乡政府,当地俗称“放赖”。但在70多个小时候,半身瘫痪的妻子却因头部受重伤,送去医院后不治身亡。从此类案件看来,当地政府的法律意识极其的薄弱,也严重的影响了基层政府的诚信,所以我们要重塑政府的诚信。

2 基层政府诚信之法理内涵

基层政府诚信是指基层政府机关对法定权力和职责的正确履行程度,基层政府部门在自身能力的限度内实际的践约状态。它包括基层政府部门决策的科学民主程度、依法行政程度、作为公共权力代表的公正程度、基层政府官员的公信力等。基层政府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承担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管理职责,直面广大群众,直面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基层政府官员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也影响着公众对政府的诚会契约理论,公众与政府利的运作而达成关系[1]。委托代理关系的成实现。委托关系的改变的实质表现件。基层政府失信于民,实质上是对公共责任的破坏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其结果是导致政府威望的丧失与政治危机、社会动乱的出现。

所谓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家所普遍遵守的法律又必须法律[2]。法的普遍遵守当然也同时包括政府官员的守法。法治更多的是对政府进行规制,一个符合以下八个规范性文件公布;三是任何一项规则必须明确被人则本身不能互必须规定人们具有稳定性,不能方行为与所颁布的规则相大要求体现的无非就是代社会,一个诚信的政府必然是法治府而言必须是一个诚信的政府。

政府诚信表面上看是一个道德问题,和法律、法治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但是实际上则与其是息息相关的。因为如果一个法治的社会却拥有一个不诚信的政府的话,这是我们大家都接受不了的。说限度的道德。所以,政府诚信不仅仅是道义治的基本要求。

由于政府权力的界各国法律关注的重 府权力的特殊性表现在其权力运用的有效性和腐蚀性。有效性是指权力可以起到积极作用,不仅可以维持自身组织集体的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权力的实现,而且能积极地服务育人,增加公民的福利。腐蚀性是指权力起到消极作用,破坏组织的稳定或者瓦解组织,甚至不仅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反而可能去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腐蚀权力者的灵魂,将权力用于自己谋取私利。其具体表现在:公共权力被私有化,公共权力被商品化,公共权力本位化[3]。正因如此,世界各国法律的重大课题就在于如何才能保证政府按其所承诺的去做,这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世界各国法律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从社会历史发展角度来看,西方各国为了保障政府的诚信有效,近代以来先后颁布了宪法、行政法、政治活动经费法、信息公开法、反腐败法等等,而且,这些法律也都处于进一步完备中。

政府诚信、政府行为与法律规定是一致的,是当今人类社会生活所要求的基本规范,它属于义务的道德范畴,也是法治社会的最起码的要求。如果一个国家或者政府制定的法律,却没有执行、实施,那就是与法治而背道而驰。

3 基层政府诚信建设中法律缺失之根源

法治政府必然是诚信政府,诚信是政府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基础。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人做到诚实守信,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构建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基础。当前,在部分基础政府及官员还存在着诚信缺乏现象。

3.1 缺少真正的法律权威

法律是维护社会信用的最后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我威性没有得到真经常被选择性地忽视或者被滥用。第二,腐败现象府官员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当做牟利的工具,特权思想较法律之上,甚至有些基层官员知法犯法、执遍的感觉就是领导的批示管用,法律根本没有用处,因为有法律也不会遵守,以至于社会上充斥着浓重的不信任法律的情绪。第三,执法基础薄弱,基层政府存在着大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造成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行为达不到法律的应有制裁,使政府的信度大打折扣。第四,行政人治风和个人专断行为往推动力,领导的个人权威凌驾政行理性因素也大有存在。权大于法的现象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扼制。

3.2 行政体制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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