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问题研究
2024-01-18 09:05:25
论文总字数:11410字
摘 要
信息时代的变革是前所未有的,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主的电子信息技术已经逐步融入至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在给人类工作带来高效、便利的同时,其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法律的滞后性给司法实践中刑事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问题。本文首先从刑事电子证据审查认定的特殊性出发,进而引出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刑事电子证据审查认定的现状;其次,对司法实践中刑事电子证据审查认定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探析;最后,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分别提出了完善电子证据审查认定的法律规范、健全鉴定机构、加强对司法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等相关建议。关键词:刑事电子证据,审查认定,问题,完善建议
Abstract: The change of information age is unprecedented. Electronic information technology which is based on the computer and network has been gradually integrated into all fields of society. Since it brings efficiency and convenience to human life, because of its particularity and the hysteresis quality, it also brings a huge challenge and problem to the review and confirmation of the criminal electronic evidence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is thesis firstly starts from its particularity of the review and confirmation of the criminal electronic evidence, then draws out its status of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our country. Secondly, this thesis tries to analyze the problem of the review and confirmation of the criminal electronic evidence in judicial practice. Thirdly, this thesis puts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from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such as improve and perfect the legal norm of the review and confirmation of the criminal electronic evidence, perfect identification institution, and strengthen practitioners with professional trainings.
Keywords: criminal electronic evidence, investig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problems, suggestions
目 录
1 前言 4
2 电子证据概论 4
2.1 电子证据的概念 4
2.2 电子证据的种类 4
2.3 电子证据的特征 5
2.4 刑事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与其他证据的审查认定的区别 7
3 刑事电子证据审查认定的立法、司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7
3.1 刑事电子证据审查认定的立法规定 7
3.2 刑事电子证据审查认定的司法现状 8
3.3 当前刑事电子证据审查认定存在的问题 8
4 完善刑事电子证据审查认定的若干建议 11
4.1 制定缜密、科学、专业的电子证据审查认定制度 11
4.2 培养专业型人才 11
4.3 确立专案审判制度 11
4.4 健全专业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 12
4.5 确保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与保障公民基本人权间的平衡 12
结论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1 前言
电子证据是一种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应运而生的新兴的证据类型,它首先主要发端于商务领域,为此,国际上随之涌现出了许许多多有关商务领域性电子交易立法,较为著名的有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美国《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等,这些立法的涌现预示着当代社会已实际进入了信息时代,致使在证据法领域不得不面对这种新型证据类型的出现,以便司法活动的开展能够与时俱进。电子证据所具有的诸多特性,如多样性、复杂性、易受破坏性,以及法律的滞后性都给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工作带来了各种挑战和问题。《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对刑事电子证据审查认定做出了各项具体规定,为司法活动中对电子证据的审查提供了规范性依据,但是刑事电子证据的特性又使得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仍具有一定的困难,这是我们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2 电子证据概论
2.1 电子证据的概念
目前,学术界对电子证据的定义有以下几种:有学者提出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有学者提出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字信息;还有学者提出电子证据是通过计算机存储材料从而还原案件事实的证明手段,它最主要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清楚地反映出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资料数据,其既不是书证,也不是物证、视听资料,而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2 电子证据的种类
根据所依赖的网络技术不同,可以把电子证据分为电子通信证据、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从20世纪40年代第一台电子管计算机诞生,到晶体管计算机、集成电路计算机、大规模集成电路计算机等,电子计算机以及其技术发展堪称日新月异,并且由于“电子”这一观念渗透至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随之产生了电子计算机文件证据、计算机输出物等计算机证据;网络技术是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融合的产物,由此出现了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聊天记录、电子公告牌记录等等;另外,广播技术、电视技术、录音技术等传媒技术也不同程度地丰富了电子证据的种类[1]。
根据形成机制的不同,可以把电子证据分为电子设备生成证据、电子设备存储证据与电子设备混成证据。电子设备生成证据是指完全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自动产生的证据;电子设备存储证据是指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录制人类的信息后而形成的证据[2];电子设备混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录制人类的信息后,再根据内部指令运行而产生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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