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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

 2024-01-18 09:05:26  

论文总字数:9798字

摘 要

通奸、姘居和重婚等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逐渐增多,由此所引发的对家庭的和谐、社会的安定以及道德的冲击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对第三者进行惩罚的呼声也日益强烈。由于立法的缺失,我国至今尚未确立追究第三者民事责任制度,导致配偶权的保护存在法律漏洞。因此,本文对第三者的侵权问题进行探讨,进一步完善相关理论,构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制度,对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民事责任

Abstract: The phenomena of adultery, cohabitation and bigamy concerning the third party are increasing, which could have grave consequences and become one of the hot issues of the society. But there has not been the system of the civil liability of the third party in our country and we have no way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innocent spouse in the family. Therefore, it is undoubtedly of grea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study on the tort liability of the third party.

Keywords: the third party, spouse rights, civil liability

目录

1 引言 4

2 相关概念的界定 4

2.1 配偶权的界定 4

2.2 第三者的界定 5

3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表现形态 6

3.1 通奸 6

3.2 姘居 6

3.3 重婚 6

4 确立第三者民事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7

4.1 确立第三者民事责任的必要性 7

4.2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行性 8

5构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立法建议 8

5.1 在婚姻法中增加规定“配偶权”内容 8

5.2 明确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 8

5.3 增加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10

5.4 确立在婚内与离婚时都可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10

5.5 程序法层面:完善举证、取证制度 10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1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出现了很多新的社会现象。“第三者”插足合法婚姻的现象在我国变得越来越多,这不仅严重侵犯了夫妻无过错方在婚姻家庭里的相关权利,破坏夫妻关系,且严重影响家庭关系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所以,我国法学界以及社会大众越来越关注“第三者”插足婚姻的这一社会现象。虽然我国法律体系里有少量的对“第三者”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措施,但并没有完整的规定以及具体的处罚措施。“第三者”的行为造成夫妻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权的严重损害,侵害无过错方的精神利益甚至财产利益,对这些侵犯受害者权利的行为,我国现行的法律还不能对“第三者”进行有效的规制和惩处,只有通过道德等相关手段去加以规制,但仅通过道德等相关手段已不能实现对“第三者”插足进行有效的规制,也不能充分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所以,通过法律层面来完善对“第三者”的规制以及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已变得越来越重要,使得“第三者”插足他人的合法婚姻这一可耻行为受到法律制裁,使夫妻中受害方能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文章首先对相关概念进行了鉴定,其次描述了“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具体表现形态,再者对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承担责任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最后对完善我国的“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2 相关概念的界定

2.1 配偶权的界定

2.1.1 配偶权的概念

我国有的学者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权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1]】。学术界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颇有争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配偶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相互扶助义务、住所决定权以及日常事务代理的权利等。而在配偶权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忠实义务。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但我国《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2.1.2 配偶权的法律特征

配偶权是夫妻在婚姻的基础上取得的身份权,它除了具有一般身份权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配偶权的主体特定。配偶权的权利主体为合法婚姻的当事人,夫妻双方都是配偶权的权利主体。配偶权的义务主体要通过对婚姻的内、外两部来考察。从婚姻的内部来看,配偶权由义务和权利构成,夫妻互为义务主体。[2]】从婚姻的外部来看,配偶以外的其他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有着不作为义务,不能妨碍和侵害当事人去履行义务以及行使权利。

第二,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的身份赋予的特定的权益和负担。配偶身份赋予的民事权益,由夫妻双方共同支配。人格独立的意识随着社会进步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认同,配偶间人身依附关系不复存在,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利益以及承担特定的义务。

第三,配偶权具有相互性。配偶权是夫妻双方互相享有的对等权利,不存在只有权利或者只有义务的主体;从内容上看,夫妻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所有内容由权利和义务构成,一方权利实现依赖于另一方的行为落实。[3]】

第四,配偶权具有期间性。配偶权是通过合法婚姻的缔结而产生,并随着婚姻的解除而消失。婚姻关系的合法解除,标志着特定男女之间所享有的特定配偶权也随之消失。再婚所产生的是新配偶权,复婚即依法恢复原配偶权,重新确立双方的配偶身份。

2.1.3 配偶权的性质

配偶权的性质是绝对权。其权利主体虽然为夫妻双方,但在法定机关登记后的婚姻法律行为具备了公示力,发生对世效力,所以它的性质并不是夫妻之间的相对权,而是夫妻共同享有的绝对权。配偶权的对世性其义务人是除配偶以外的任何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对配偶身份地位的尊重,反映出配偶间的身份利益不得侵犯。

2.2 第三者的界定

实际上,自20世纪80年代,“第三者”被我国社会赋予了特定的含义。当时,改革开放刚刚实行,我国社会开始涌入西方的性解放观念,导致许多人置婚姻家庭于不顾,肆意破坏他人的家庭,与合法婚姻进行较量,重婚、姘居、通奸直至拆散他人家庭。人们把这类人称为“第三者”。

笔者认为,对于“第三者”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主观条件,除婚姻关系之外的人,在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却还与之保持不正当的关系。不知道对方已经有配偶或在对方刻意隐瞒自己已婚身份的情况下,在知道真实情况后主动退出的人,不应以第三者论处。(2)客观条件,与婚姻关系的一方发生两性关系,使之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配偶权,妨害了合法的婚姻家庭。(3)主体条件,除婚姻关系之外的并与有配偶一方发生两性关系的人。(4)结果条件,严重侵害了配偶权,导致夫妻反目、家庭破裂,这是认定第三者的本质所在。如果在恋爱阶段抛弃旧好,另寻新欢,由于恋爱关系不是婚姻关系,则不构成“第三者”。

3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表现形态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通常表现为三种形态,即通奸、姘居和重婚。

3.1 通奸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双方或一方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它的特征如下:一是通奸的一方或者双方有合法婚姻关系,若双方都无配偶则不能称之为通奸;二是主观上是双方自愿的,女方如果是被强迫的,则构成强奸;三是时间上既可是持续的,也可是一次或者多次;四是通奸行为具有隐秘性,无固定住处,不为人知。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是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通奸行为则直接侵害另一方忠实义务请求权,严重破坏夫妻感情,可能致使婚姻终止,且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所以,通奸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

3.2 姘居

姘居也属于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公布的《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对姘居作了如下解释: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姘居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当事人有较固定的住所;二是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三是连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双方不以夫妻名义生活。这种关系通常具有一定的公开性。

3.3 重婚

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而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lt;婚姻登记管理条例gt;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的,或明知道他人有配偶却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仍然按重婚罪定罪。这样重婚的范围就得到进一步扩大,加强了对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以及侵害国家婚姻制度的行为的保护力度。使姘居和重婚的界限仅存在于是否以夫妻的名义,在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之时,要注意搜集这一方面的证据。重婚是十分严重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不但侵害了配偶间的贞操权以及同居权,而且破坏了一夫一妻的社会基本制度,不仅在民事法律上构成侵权行为,而且触犯国家刑法,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

4 确立第三者民事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4.1 确立第三者民事责任的必要性

4.1.1 确立第三者责任是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配偶权是指基于婚姻而产生的配偶身份权,法律规定配偶权是为依法调整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其能够健康稳定的发展,不但表现在对夫妻之间关系的保护,还体现在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一项权利保护制度既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又维护了社会秩序的有序互动,那法律就应去满足这样的要求,确立该权利保护机制并使其能够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4]】在现实生活中,“第三者”插足行为屡见不鲜,严重侵犯了他人在婚姻中的配偶利益,“第三者”应承担起应有的侵权赔偿责任。由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第三者”侵权责任立法上的缺失,导致了“第三者”的插足,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只能够依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民法通则》在解除婚姻的前提下,对过错方请求侵权损害的赔偿。如果把配偶权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不但有助于规范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制裁“第三者”的侵权行为,而且有助于以配偶权的建立作为基础来完善婚姻法体系。

4.1.2 确立第三者责任是保护配偶利益的需要

“第三者”插足行为直接侵害了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权益。近几年,姘居、通奸、重婚等社会现象使保护配偶的利益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婚姻法》第46条将“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赔偿请求对象限定为配偶关系里的过错一方,导致无过错一方如果想挽留婚姻关系就必须丧失赔偿请求权,假如无过错一方以离婚作为前提向过错方提出了赔偿请求,其可执行的财产也仅限在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第三者”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实际上等同于免除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对于无过错方的利益保护就大打折扣。所以,确立第三者的责任,既可以维护婚姻关系健康、稳定的发展,也可以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保护作用。

4.2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行性

对于现行法律把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为有过错配偶一方的做法,有学者认为: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免除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5]】杨立新教授的观点是在与他人同居、重婚的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关系之中,无过错配偶一方可以向同居和重婚的对方请求损害赔偿,因为他们是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构成共同侵权,有责任赔偿受害人的一切损失。但是,《婚姻解释法(一)》对法律规定不明的条文作出了不恰当的限制性解释[6]】,严重影响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发挥,致使我国《婚姻法》缺乏对第三者破坏配偶权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明显处罚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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