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探讨
2024-01-18 09:05:28
论文总字数:11764字
摘 要
现代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给因工致伤的劳动者提供稳定可靠的救济和保障,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待遇制度来实现。然而,由于涉及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和传统的民商法等各个法域,需要平衡的利益众多,加上我国复杂特殊的国情,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其缺陷待完善。本文拟从工伤保险待遇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探索出工伤保险所应承担更多的待遇支付责任,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加强定期支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明确公司保险待遇请求权与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竞合,制度完善
Abstract: Modern industrial insurance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t is established to provide the industrial injury with stable and reliable relief, so that their basic living can be secured and the industrial insurance treatment is its main realizing way. However, due to its cross position of social security law, labor law and traditional civil law, the industrial insurance treatment is destined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Considering our country’s special situations, although its importance on guaranteeing the industrial injury and stabilizing the society, the industrial insurance treatment system still has many problems, which are emerged to be solved.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start from the existing problems, combined with present national conditions, searching for ways to perfecting the industrial insurance treatment system.
Keywords:Industrial insurance, Industrial insurance treatment system,
Concurrence of claim,System perfection
目 录
1 引言 4
2 我国工伤保险待遇的现行规定 4
2.1 工伤医疗待遇 4
2.2停工留薪待遇 4
2.3因工伤残待遇 5
2.4 因工死亡待遇 5
2.5 职业病待遇 6
3 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6
3.1 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之间责任分配不合理 6
3.2 待遇标准低、种类不全,公司保险基金非正常结余过大 7
3.3 定期补偿项目不够 7
3.4 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与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不明确 8
4 我国公司保险待遇的完善建议 9
4.1 工伤保险承担更多的待遇支付责任 9
4.2 提高公司保险待遇标准,并增加种类 10
4.3 加强定期支付 10
4.4 明确工伤保险请求权与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11
结论 15
参考文献 16
致 谢 17
1 引言
自从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工人在工作场所就不可避免的受到各种工业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威胁。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统称为工伤,其救济方法经历了从工人自我承担到雇主过错责任再到雇主无过错责任的发展,直到现在形成了多元化救济路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工伤保险制度。“社会保障法为受害者提供了便利而可靠的补偿来源,赢得了大批事故受害者的青睐。于是,至少在非故意人身损害的法律补救方面,侵权行为法已退居次要地位。”[1]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上实行最早、最广泛的社会保险。世界上最早的工伤保险法是德国1884年通过的《工人灾害赔偿保险法》,现在,工伤保险制度已被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立法予以确认。
工伤保险在保障工伤职工生活方面的作用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待遇来实现。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对职工因工作原因而发生暂时性或永久性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救济和补偿,目的是保障伤残者的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工亡者遗属的基本生活。然而,劳动保险制度中最具复杂性的制度就是工伤保险待遇制度。对不同行业的事故风险的分析,每项内容都需要综合应用劳动安全卫生的相关知识,都需要规范化。”[2]
2 我国工伤保险待遇的现行规定
2.1 工伤医疗待遇
受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所享受的待遇即为工伤医疗待遇。该项待遇的规定主要见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具体来讲,治疗工伤所需要的医疗费用中,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的标准的,即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工伤职工支付。此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承担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由此可见,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所需的医疗费用、伙食及交通补助费用、进行康复的相关费用等。
2.2停工留薪待遇
停工留薪待遇要求在工伤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是由《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一项新的工伤保险待遇制度。“严格来讲,停工留薪待遇仍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负担,实质上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而属于雇主强制责任范畴。”[3]除非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范围在12个月以内。
2.3因工伤残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工伤医疗期即结束,工伤职工根据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下降程度享受因工伤残待遇。伤残等级共有十级,其中一级至四级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除了基本的生活护理待遇外,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性伤残津贴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则是根据伤残等级分别由不同的渠道支付。具体来说,一级至四级伤残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在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五级、六级的工伤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位安排适当工作。对于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同时,由于五级至十级的伤残劳动者还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如果其重新就业,就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医疗补助金而且用人单位要把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全部给清。
2.4 因工死亡待遇
因工死亡待遇是指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导致直接死亡或者在工伤医疗期间死亡或者由于工伤旧伤复发死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亡职工生前所供养的亲属的相关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丧葬补助金,即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亡职工丧葬费用所给予的补偿,标准为6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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