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论网络言论的边界
2024-01-22 09:18:44
论文总字数:9429字
摘 要
:公民的交流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改变,言论的行使方式也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转变。概括地说,网络言论自由与现行法律间存在着模糊不清的关系。由于现行法律对网络言论的界定和监管明显不足,人们无法准确判断和界定网络言论的道德边界,生活中由此引起的纠纷和诽谤等侵权事件也是越来越多,所以,通过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限制是一种必然,也是必要的。然而,网络言论自由属于公民宪法性言论自由权利的组成部分,非公利性目的不能予以限制,因此,界定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发表的言论是否对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是否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是否影响了公共秩序的维持。本文认为,人们应当进一步明确网络言论自由的宪法地位,通过法律来规范网络服务运营商的责任和监管义务,实行网络实名制。关键词:网络言论,言论自由,个人隐私,公共利益,不良影响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using the network platform speech has penetrated into our life, network speech could replace the traditional media in the future become the main source of social public opinion. But things are two-sided, because of network characteristic of free speech, the definition of network speech "in the current law and weakness of current law of network speech, and lead to network"s remarks could not be determined reasonable legal boundary, the resulting disputes and defamation tort events more and more, such as restrictions on Internet freedom of expression is imminent.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network definition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is the key to whether the comments caused the bad social influence and serious consequences, whether the serious influence to social public order, and the constitutional position of the freedom of speech in a clear network and network .
Keywords: Network speech,Freedom of expression,Public advantages
目 录
引言 4
一、现行法律对网络言论的界定 4
(一)现行法律中的言论自由及网络言论的特点 4
(二)诽谤罪与名誉侵权的界定 5
(三)诽谤罪与言论自由的界定 5
二、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必要性 6
(一)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的必要性 6
(二)对于公民个人利益保障的必要性 6
三、现行法律对网络言论监管的不足 7
(一)不利于追查言论的根本出处 7
(二)缺少法律威慑力 7
(三)缺少针对性公法 8
(四)运营商责任不明确 8
四、完善网络言论自由规制的对策 8
(一)网络实名制 8
(二)网络言论效应法律化 9
(三)加快相关公法的设立 9
(四)明确运营商的责任和监管义务 9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刑事犯罪与民事犯罪把魔爪伸到了网络世界中。在目前,网络世界的刑事犯罪主要表现为盗窃信息、诈骗钱财等,民事犯罪则表现为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的侵害。而随着微博言论侵权案的出现,人们逐渐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对此,法学界应该反思公民网络言论自由与公众利益的关系,研究并界定网络言论的边界,最大程度地规范和保护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同时减少不正当言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一、现行法律对网络言论的界定
(一)现行法律中的言论自由及网络言论的特点
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但这种自由有个限度。简而言之,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权利,也没有绝对意义上的自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由于其他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利。”因此,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各国宪法,在宣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并以法律保障的同时,都对这种自由权利的行使给予了相应的限制。
我国法律在规定言论自由的同时,强调了公共利益的限制。宪法的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可见,网络言论自由应当以不侵犯公共利益为底线,所谓公共利益,旨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新闻检查法等相关法律也对网络言论自由作出了限制。1994年2月-2006年7月,我国颁布实施关于网络方面的对策和法规就高达47部之多。[1]国家规定,网络言论自由不得侵犯作为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所以,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要求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权利,尊重他人的隐私和名誉,遵守公共道德,维持公共秩序,同时须保守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
通过对言论自由的分析,结合当前网络平台的特殊背景,人们把网络言论自由总结出以下几个特点:及时性、海量性、多媒体性、交互性、便捷性和追踪性。人们以微博为例,发微博的人可以将自己的所见、所感和所想在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平台传递给人们,这就是及时性。还是以微博为例,微博仅受控于使用者手中的媒体,每个使用者都能成为信息的传递者,只要通过转发和评论的方式就能实现信息的普及,加上互联网的作用,世界各地的人都能通过网络平台接受、评论和转发信息,这就是海量性。同时,人们可以通过微博可以发布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各种形式的媒体,这就是其多媒体性。而在微博这个平台上,信息的传递者也是信息的接收者,人们既能传递信息,也能在他人的信息基础上做出反馈。目前,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微博、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相继推出了手机客户端,人们可以便携地将自己接触到的信息通过即时社交软件传递,简易的操作机制和随性的记录方式,加上低门槛的要求,可以做到无缝隙传递,这就是便捷性。此外,微博用户可以通过关注其他用户的方式,形成自己的关注群,其他用户在收看到自己想要关注信息的同时,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追踪各类信息,受转发的用户可以由此追踪到该用户的动态从而浏览到其发布的信息,这便是追踪性。
(二)诽谤罪与名誉侵权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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