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入户抢劫”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2024-02-05 09:33:00
论文总字数:9329字
摘 要
: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正确认识和认定入户抢劫对刑罚有着重要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17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在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其一系列问题提出了规定,由此司法机关在处理入户抢劫案件时也就有了明确的依据。尽管如此,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从入户抢劫的“户”的范围界定、入户目的、转化型抢劫等方面进行讨论。关键词:“户”的范围界定,目的非法性,转化型抢劫
Abstract: Burglary as the statutory 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 of robbery, correct understanding and identification of burglary has an important influence on the penalty. On the trial of robbery cases to explai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ssues published by Supreme People"s Court (SPC) in November 17, 2000 and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Applicable Law in criminal cases of robbery, opinions published by Supreme People"s Court (SPC) in June 8, 2005 have done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burglary, and the judicial organs in the treatment of burglary cases have had a clear basis. Even though,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handling a case. This article from the definition of "family", the purpose of illegal residence,transformed robbery etc. will make a discuss.
Keywords: the definition of "family", the purpose of illegal, transformed robbery
目 录
引言 4
一、“户”的范围界定 4
(一)案情简介 5
(二)几个特殊场所的探讨 5
二、入户的目的 7
(一)目的应否具有非法性 7
(二)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发生在户内 7
(三)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的情形 8
三、被害人和户主应否同一 8
四、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9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引言
入户抢劫是近几年来发案率较高备受关注,同时在司法认定中存在困难的问题。在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就提及了什么是“入户抢劫”。“入户抢劫”就是行为人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当然是与外界相对隔绝的住所,并且上述提到的住所包含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在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相关意见,其深入解释了关于入户抢劫的一系列问题,在认定“入户抢劫”的过程中首先应该明确“户”的概念,其定义是指住所,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以及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特点。且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需发生在特定场所,即于法条规定中的户内。与此同时,入户是为了实施非法的暴力行为,例如抢劫等暴力罪行。另外,《意见》也规定了入户实施盗窃时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而若行为发生在户外则不能进行如此认定。从以上几点分析可得,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加重情节的适用上,对“户”的范围界定、入户目的以及转化型抢劫适用入户抢劫的范围上都作了缩小解释。综上,笔者认为,在司法认定中存在困惑,需要讨论的问题有以下几点:“户”的范围界定;行为是否都要求发生在户内才是入户抢劫;“在户抢劫”是否属于“入户抢劫”;是否只有“入户盗窃”可以转化为“入户抢劫”。本文将从入户抢劫保护法益入手,对以上问题展开分析。
一、“户”的范围界定
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户”的性质就是住所,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的特性。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场所因不具有上述的特征而不符合“户”的认定。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而到底哪些为“特定情况”,解释并没有做出规定。从某种程度上,这也给案件的认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难,因为这样就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入户抢劫”所侵犯的是更严重的财产权、公民的人身权和住宅安全权,由此,笔者认为,要界定“户”的范围,判断是与不是“户”,最重要的是行为人进入该场所实施抢劫时有没有触犯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包括隐私和安宁权)以及超出普通抢劫所侵犯的财产权与人身权。[1]而以保护法益为根本出发点,是为了防止有可能导致“户”的范围界定的不确定性或随意性。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朴某、李某和张某是镇上有名的游手好闲之人,2014年6月8日凌晨2点左右,三人因缺钱花打算盗窃镇上的小商店。三人准备好了工具来到小商店门口准备实施盗窃。朴某一个人先用撬锁的工具成功撬开了商店后院的窗户,正打算进入时,被居住在小商店里的店主周某发现,朴某掏出了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周某,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因为店主人高马大,朴某处于劣势,被告人朴某急中生智看见李某和张某站在窗外向内看时便喊:“还愣着干什么,快点进来帮我。”于是,李某和张某就用石头将商店前门玻璃砸碎进入,两人用拳头击打周某并将其制服后,李某和张某将收银台内的现金500元以及6条中华牌香烟(价值人民币3500元)抢走。
本案在司法认定中有不同意见。一种说法是上述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从分析这个案例来看,最高院的《解释》规定了“户”有供他人生活和与外界隔绝的特点。虽然受害人周某当时居住在小商店内,但一般认为商店是营业场所,与“户”所要求的功能特征相违背。店主住在商店的行为不具有长期性,不符合“户”所具有的需要长期稳定居住的特性。因此,从文义解释角度看,商店不属于“户”,被告人也不是入户抢劫。另一种说法是被告人构成入户抢劫。原因在于: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将户定义为人们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也认为诸如集体宿舍、旅店宾馆等不能认定为“户”。其实这些住所可以作为供他人生活的场所,关键在于其没有完全与外界隔绝。基于这一方面的分析,对本案例中的超市不属于“户”的观点也是不能完全否认的。但是本案中当时的小商店显然是供家庭生活的住所,根据常识超市在凌晨已经不具有经营功能,不是可以自由进入的场所,因此三人属于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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