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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1912—1937年)上海律师执业状态研究

 2024-02-05 16:09:50  

论文总字数:10719字

摘 要

上海在1912年至1937年的民国时期建立起了律师这一专门职业,律师的职业化进程在此时正式开始了。但由于法律群体的同质性要求较高,但此时的律师群体并没能把这一要求完全建立起来,所以律师职业活动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还是比较低的,同时,资格审核功能和惩戒功能在上海律师公会中的少有体现,导致民国时期的上海律师作为一种专门性的职业还不够成熟。本文着重研究民国时期上海律师的执业状态,以宏观的视角,通过近代法制史的角度,着重研究民国时期上海律师的执业状态,系统研究民国律师群体的职业属性及其执业情况,从而对当今律师行业和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民国,上海律师 , 执业状态,律师公会,职业道德

Abstract:In 1912 to1937, lawyer as a profession have been set up in Shanghai, and began its journey during the professionalization process, but since there is no established a highly homogeneous lawyers professional group, the low degree of specialization and professional lawyer occupational activities and Shanghai bar association qualification audit function and the lack of discipline, made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nghai lawyer as a profession is not mature enough.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practicing lawyers in Shanghai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tate, in a macro perspective, through the perspective of modern legal, systematic stud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 group state of professional attributes and their practice, for the legal profession and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for reference.

Key word: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nghai lawyer, Professional status, Bar association , The professional ethics

目录

1 引言 4

2 民国时期上海律师的执业情况 4

2.1 执业环境 4

2.2 组织形式 6

2.3 职业道德 7

2.4 律师公会 7

3 民国上海律师执业活动的特征 8

3.1 资格准入条件宽松 8

3.2 服务内容广泛 8

3.3 专业化程度较低 9

4 民国时期的上海外籍律师 9

4.1 与中国籍律师的比较 9

4.2 与中国籍律师的关系 9

5 影响及启示 10

5.1 影响 10

5.2 启示 11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1引言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孙中山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推翻清政府的统治,学习西方资本主义的先进思想,根据法治原则明确了要建立一个完整成熟的新型法律制度的目标,这些目标中就包含了改革司法审判体制,建立律师辩护制度的思想。

即使近现代西方律师制度与传统中国的诉讼理念和审判方式格格不入,但依旧被大肆地引进了,究其原因完全是由当时中国经济、政治及法律发展所决定的。[1]1902年,清政府下诏命令沈家本、伍廷芳将现行的律例参照各国法律进行修改。随后修订法律馆与1903年正式成立。它的任务就是通过对西方各国的法律进行研究,为本国法律的编纂汲取经验,其对西方律师制度的研究过程中律师制度便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袁世凯又于1912年4月初窃取资产阶级临时政权并在北京建立起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并公布并开始实施《律师暂行章程》,此章程的实施标志着民国时期的律师制度的出现及正式建立,而在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执政,他们之前所建立的律师制度没有完全废弃,而是又在后来几年时间里先后对《律师暂行章程》进行了四次修改,标志着民国律师制度被正式地建立起来了。1927年7月,北洋政府颁布了《律师章程》,该章程一直被国民政府继承使用,标志着民国律师制度的巩固。[2]而上海作为近代中国中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其律师职业发展与执业状态都处于优先地位,本文通过对民国时期上海律师职业状态的研究,将会对当今律师制度提供历史的借鉴。

2 民国时期上海律师的执业情况

在近代史上,上海是一个复杂与神奇并存的带有一定冲突性的城市:在城市的建设上,上海展现出的是一种局部秩序井然但整体而言却是较为杂乱的状态,上海的城市格局据大多数时间一直是“三界二方”的形式。而上海律师执业活动的复杂性也因此受到了上海这座城市本身所带有的复杂性的影响。上海在1912年至1937年的民国期间的法制环境,就算是放眼古今中外,其复杂的程度也是极为罕见,超乎想象的。

2.1 执业环境

上海在1912年至1937年间适用的法律多而繁杂,不仅包括了各个时期民国政府所颁布的适用于全国性法律,而且还包含了上海华界及租界的地方立法机关所颁布的实施于上海的地方性法规。

上海华界的法律被分为以下两个部分:各个时期所颁布的全国性法律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在1912年至1937年这不算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政权更替频繁,每一时期的政府都在沿用了前人的基础上,统治阶级为了自己的利益于是根据这一目标制定新法。当然,这使得这些新制定的法律之间是具有一定程度的连贯性的,他们本质上都以西方大陆法系为模板,并继承了清末司法改革的思路,大幅度的改造我国的法律。最终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完整法律体系。但是这一时期的法律之间也存在着很大冲突,甚至是直到前一个政府被取缔,它所颁布的一些法律还没来得及实施,所以最后这些法律也就销声匿迹了,不过如果后面的政府也想要制订相关法律的时候,这些曾经被埋没的法律将有可能重见天日。这种不稳定的现象就导致了整个法律体系一直在不断地变动,也缺乏一定的稳定性,使得广大的律师群体很难适应这种情况。上海地方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是在级别上低于中央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的非基本法律,在1912到1937年期间,上海有地方立法权的机关很多并且十分复杂。;例如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上海革命党军政府和沪军都督府,北京政府时期的镇守使、淞沪护军使和淞沪商埠督办公署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上海市临时参议会、参议会和上海市政府等。这些纷乱复杂缺乏稳定性的局面造成上海华籍律师不但要适用不断在变化的基本的、全国性的法律,而且还要大量地援用到上海繁多的地方性法规。

1912—1937年这段时间的华界和租界处于并立的状态中,所以此时的上海所适用的法律又要被分为华界与租界两个部分。上海租界又被分为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租界内自有一套独立的法律体系但适用法律的局面十分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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