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末法政学堂与法政教育
2024-02-05 18:06:45
论文总字数:10613字
摘 要
: 19世纪末,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为了新政各级急需法政人才,法政学堂应运而生,法政教育兴起。科举制的废除和各阶层的推广更是让法政学堂繁盛起来,并迅猛发展。通过对法政学堂的研究来一窥清末法政教育的本质,从而考察中国法政教育在近代转型中的历程及现代意义。关键词: 清末;法政学堂;兴起;法政教育;意义
Abstract:19th century, China became a semi-feudal country. In order to develop the new deal, China was in urgent need of talents at all levels. Some Law School came into being, thus brought about the rise of education of law and politics. The abolition of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as well as the popularization from all walks of life made the Law School thriving, and developed at a rapid speed.Through the study of Law and Politics School in Late Qing Dynasty, this thesis is to glimpse the essence of education, hence to analysis and study the course and the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of Chinese law and politics education in the development and transition of modern history.
Key word: the end of Qing Dynasty,Law School,education of law and politics,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目 录
1 引言 4
2 清末法政学堂兴起的历史背景 4
2.1法律改革的需要 4
2.2科举制的废除 5
2.3各阶层热衷研习法政 6
3.清末法政学堂的管理及体系 6
3.1体制与课程设置 6
3.2师资与教材 7
4法政学堂对于法政教育的作用 8
4.1对法政教育的动员 8
4.2促进法政教育的发展 8
5清末法政学堂与法政教育的现代启示 9
5.1尊重西方法律精神 9
5.2法政教育需要适应时代 9
5.3尊重法政专业结构调整 10
5.4加强法律职业素质培养 11
结 语 13
参考文献 14
致 谢 15
1 引言
鸦片战争后,法政教育异军突起,以法政留学与国内的法政学堂等多种新形势出现。其中,法政学堂的表现尤为突出,在全国各地纷纷兴建起来,至1911年全国已有47所发政学堂。在科举制废除之际,法政学堂成为入仕途最快的途径,学者们趋之若鹜。法政学堂如此的兴盛并持续高温,与当时清政府推行新政以及人才的迫切需要必不可分。由此,中国的新式教育开始发展。
法政学堂的骤兴也让学者们开始究其根源,以及其背后的法政教育。作为法政教育的一部分,法政的发展也同样反作用于法政教育,也给我们今后的法律教育带来深思。
光绪三十一年三月十日,沈家本和伍廷芳联合上奏《请专设法律学堂折》,内称:“新律修订,亟应储备裁判人才,宜在京师设一法律学堂,考取各种属员入堂肄业,毕业后派往各省,为佐理新政,分治地方之用”[1][1]。沈家本和伍廷芳而后又考虑到只在京师办一所学堂,对人才的需要很难满足。因此,二人又上一折:“拟在省已办之课吏馆内添设讲堂,专设仕学速成科目,自候补道以至佐杂,凡年在四十以内,均令入馆肄业,本地绅士,亦准附学听课。”[2][2]清廷对于沈、伍的意见十分重视,京师法律学堂立即开始筹办。1905年11月,直隶总督袁世凯又以“改良直隶全省吏治,培养佐理新政人才为宗旨”[3][3]。此后,广东、江西、山东、江苏、安徽等各个省份都建立起法政学堂,并且学堂数和人数都不断增长。甚至在1909年时,全国共设立了47所学堂,学生人数达12282人。
2 清末法政学堂兴起的历史背景
2.1法律改革的需要
1901年到1905年,清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新政”上谕,新政的内容包括军事、政治、商事、实业、教育、法制等,基本涉及到了当时大环境下的方方面面,而其中的修订新律等措施更是重中之重。而修律这一首要任务,由沈家本、伍廷芳主要负责制定之。当时的清政府岌岌可危,修律是挽救统治的重要举措,也是此次新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政府对此格外重视。
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观念的冲突和碰撞在所难免,这也是在意料之中的,修律过程中出现了各派不同的观点,因此在制定和施行新律的过程中,这其中的困难不言而喻。追根究底,根本原因就是法政人才的不足。在当时的社会,懂得西方法律思想的人群少之又少,没有专门从事这方面研究的法政人才。正因为如此也坚定了沈家本、伍廷芳创办法政学堂,培养专门法政人才来修订新律,同时也要发展自己的新式教育的决心。在他们看来,要是新律得以施行,那就必须要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进行大力宣传,建立专门的法政学堂,来学习法政教育,促使法政思想深入人心。在如今内忧外患的局势下,想要强国利民,推行新律不受到阻碍,唯有设学堂是最好的办法。二人深谙其中的道理,所以才会有上文中的上书。
而清末的司法变革也可谓空前浩大,它将原来的大理寺改做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又在京师以及各省会设立高等审判厅,在州县设初级审判厅。近代的审判法庭初具雏形。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即使当时的法庭数远没有现在这么普遍,可是在当时刚刚推行西方立宪政治的前提下,从来没有那么多懂得西方政治的人才,特别是精通西方法政的专门人才,光靠留学法政学生是远远不够的。唯一的办法就是建立起法政学堂,培养自己的法政人才,发展法政教育。
2.2科举制的废除
中国古代的科举制是最主要选官制度,从封建社会到清末都是通过科举制来选拔官员。在唐代科举制的科目中就有明法科,宋神宗即为时,又立新科明法,法律试题有一定比重。在清末的科举制改革中,废止了八股文,增添了不少新知识,在各省得科举考试中,考试中往往包含了不少法律试题,是主要涉及内政和外交的法律试题,而这也适逢适应了当时社会的需要。
虽然科举制的改革是进步的表现,但是当科举制与法政学堂并存的时候,更多的人会偏向科举制。通过科考进入仕途的思想在学士间根深蒂固,传统的思想让他们认为科举是进入仕途的最佳捷径。许多人不愿进入法政学堂学习,而已经入学堂的学生也对科举制还抱着侥幸心理。科举制的继续成了眼前发展法政学堂的阻碍。
1905年,袁世凯等人上奏废除科举制,直言想要挽救统治,必然要从兴学堂开始,而要想学堂兴起,废除科举迫在眉睫。1905年9月,清政府各界迫于压力,宣布废除科举制。科举制的废除无疑打碎了学士们通过科考进入仕途的美梦,而官吏选拔制度也同样要另辟蹊径。1908年,清政府决定在宣统三年颁布实施文官考试制度。考试的内容多是法律试题,包括现行刑律、民商法、国际法等。与考资格除法政学堂毕业生外,还有举贡生员,文职七品官、刑幕人员。[4][4]如此专门的知识不通过系统的学习无法完成,所以必须进入法政学堂研习法政学。人们兴办学堂和接受法政教育的热情立刻高涨起来。法政学堂也在科举制的废除后得到了更好的发展空间,各界人士都愿意进入学堂接受专门法政教育。
2.3各阶层热衷研习法政
士绅纷纷投入到法政学堂的学习之中。清末法政学堂几乎都会有绅班,法政学堂中名额的一半是地方乡绅。研习法律的仕绅人数众多,就广东一带研习法政的就达到7800人,约占到接受新式教育士绅的31%。因为士绅年龄偏大,理工科有一定难度,而法政学习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他们通过法政学堂的学习,毕业后进入地方调查局、自治局和咨议局等。这里也恰好是晚清士绅参与地方自治,争取实权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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