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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行政合作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03 11:53:10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食品安全形势严峻,导致各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我国政府同样在努力探索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采取独立监管模式和社会性监管模式是近年来各国改革的趋势,我国应当加以借鉴。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职权设定、变更应当法治化,为此需要健全我国的行政组织法。

二、 研究的条件和内容

本文主要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行政合作”为重点加以研究。

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是:国家职能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具体是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

我国在不久之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这样的(1)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3)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而2013年3月22日凌晨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为中国食品监管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多部门分段监管的”九龙治水”时代划上句号。

行政合作问题首先要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入手,根据2013年3月10日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单设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实际上成为了食品安全监督的最主要的部门。因此需要深入了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以及相当于其前身的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带头部门,它统筹规划,全面协调的同时,也很难涉及到比较具体的事件当中,这时候,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其他相关部门,比如农业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等的行政合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对于这些部门也需要有足够多的认识,明确这些部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分工,才能更好的为行政合作打下坚实基础。

另外,抛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的其他部门之间也存在着各式各样的行政合作,总的行政合作模式已经发生了变化,这些其他部门之间的行政合作模式也需要随着主模式的变化而寻找更为合适的行政合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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