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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执法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03 11:53:21  

我选的毕业论文题目是”食品安全执法问题研究”。食品安全执法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也是文章题目中”执法”之内涵。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的通常表现形式有:①行政监督检查;②行政处理决定;③行政强制执行。基于食品安全执法领域的特殊性,行政监督检查即所谓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是整个执法环节最为重要的部分,监管得力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国民身体健康的首要原则,据此,文章旨在行政执法中监管执法这一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探讨。

2004年,婴幼儿因为饮用无营养素的劣质奶粉所致”大头娃娃”事件;2005年,雀巢奶粉因为典分量超标在全国引起退货潮;2008年,三鹿集团奶粉被检测出添加有毒化学物质”三聚氰胺”导致婴儿出现肾结石等症状。三鹿事件引发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大的变革并直接催生《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同时也让三鹿集团难逃破产的命运,然而这样惨痛的教训并没有给国民带来安全牛奶。2009年3月,蒙牛乳业添加的OMP被卫生部确定为违法添加剂;2011年8月,光明乳业被曝鲜奶中有蛆虫;2011年12月,蒙牛纯牛奶检出强致癌物黄曲霉素M1,超标140%;2012年6月,光明乳业产品”优倍”混入烧碱成分#8230;#8230;

奶制品作为现今中国人尤其是婴幼儿常用食品,其饮用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继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后在牛奶问题上不管是政府监管还是社会监管都有了大的改变,新法的颁布,监管模式的逐渐转变,民众的舆论监督#8230;#8230;但是监管之下却曝出更多的安全问题,到底是哪里出了错?奶制品安全监管在在整个奶制品安全保障中的重要地位如何体现,政府、企业、民众三方如何共同努力让奶制品安全监管更加有效,让奶制品市场真正安全,这些都是文章将努力探讨的。文章试从法律角度分析奶制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所在,并进一步就奶制品安全监管体制、人员、方式等具体操作问题提出若干思考。

目前国内研究”食品安全监管”的论文不少,但主要是从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角度进行探究,对具体一类食品安全问题事件的跟踪研究比较少,在探究共性问题的基础上忽略了部分特性问题,就笔者看到的几篇论文和评论来看,有值得笔者去学习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小的创新和拓展空间,需要笔者去批判继承。

首先,目前国内研究”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的学者探讨的大都是监管体系的弊端和对策以及对发达国家食品监管模式的分析借鉴。几乎所有的学者都注意到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现状、存在的漏洞以及健全的对策,这些学者的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现状。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从无到有逐步完善,我国目前已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标准体系,我国初步建立起一个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互补充较为完整的食品标准体系,为生产提供技术规范,也为监管提供了依据;建立了”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管理模式,这一模式中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科技部等多个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体系日益完善,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国家级检验机构为中心,以省级检验机构为主体,以市县级检验机构为基础的检验体系。

第二,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漏洞。首先法律法规存在盲区和滞后性,”以罚代刑”致使法律威慑力不足,相比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仅仅依靠罚款作为惩戒手段使得违法成本过低,这是我国奶制品安全问题频频爆发的原因之一。此外,我国乳品安全标准水平偏低,2011年6月施行的《生鲜乳收购标准》不仅低于1986年标准水平,且新标准中蛋白质的含量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标准,菌落总数是美国、欧盟的20倍。在由于分段式的监管模式导致标准政出多门,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最后在组织管理制度上也存在明显缺陷,”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导致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和职责模糊,我国乳品安全监管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监管机构共同负责,管理机构自成体系,造成监管制度的相对零散,缺乏一个完整的自上而下的垂直乳品安全监管系统,中央和地方的不协调导致所谓监管制度的”碎片化”。同时检测部门自成体系也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检测是安全监管的核心环节,现今仍存在检测技术水平不高、机构重复建设。资源严重浪费等问题。

第三,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健全对策。综合各学者的观点认为,首先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借鉴发达国家的监管模式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在现有的执法资源基础上进行整合。其次要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产地环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标签管理投入品使用、质量监督检查、食品安全信用、食品安全评价和质量、产品召回等方面的法规。同时要构建统一的强制性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对现有的相关标准进行全面清理,确定需要制定的标准项目,对原有标准进行整合,推进食品安全控制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再有要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我国应当采取国际认可的手段,创建食品安全的评价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分段监管的责任体系及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也相当必要,依法建立责任体系包括:(1)建立各级政府对辖区内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体系;(2)建立分段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3)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加强多元化社会监督体系,通过行业协会的分类管理、食品卫生监测协会司法检验、消费者协会对问题曝光等方式,对食品安全生产与销售环节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除此之外要弥补《食品安全法》可诉性的缺失,完善食品监管主体行政责任的追究。

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目前学界多数学者大多择重于宏观考虑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问题,具体到奶制品安全监管执法的问题上,目前国内学者对其的研究也只是主要通过”三鹿”事件对整个食品安全监管进行研究,细化到奶制品监管的研究为数不多,已有的文献观点总结为:首先,明确了我国奶业产业监管的分段式结构,一是中央以及各部门的分段式结构,二是地方政府部门对奶类产品质量监管分工负责;其次发现我国奶制品安全监管政策的滞后性和监管问题发现的外生性,奶业发展取决于两大因素,一是市场需求的刺激,二是政府的政策支持与辅助,我国最为发展中国家,研究国外奶制品监管成功经验将提供有益借鉴;最后,一般以”三鹿”事件为例对我国奶制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善意见。因此,文章将透过现今市场上频发的奶制品安全隐患事件进行剖析,寻找问题奶制品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运用法律思维从奶制品安全监管执法的角度探究如何提高饮奶安全,并给出自己的意见。文章认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探究:

首先,明确食品安全执法与监管执法的概念和区别所在,指出食品安全执法与其他行政执法领域的不同点和特殊性,从而引出监管执法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主导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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