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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自由原则毕业论文

 2020-04-13 11:09:20  

摘 要

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合同法作为我国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刺激市场和经济活力、保护合同双方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合同自由原则,又称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其在实践过程中,发挥着保正合同正常运行、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和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本文将首先运用理论分析方法,理解概述合同自由原则的相关概念及内涵、分析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并借鉴国外运用合同自由原则的成功经验,然后运用个案分析法,选取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联系当前社会实际,指出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立足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限制;完善;建议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hina's current market economy, contract law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ese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stimulating market and economic vitality,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nd regulating market trading behavior. 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contract, also known as 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contract, is the most important, basic and core principle of contract law. In practice, it plays an active role in maintaining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contract and maintaining the smooth 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This article will start with the method of theoretical analysis, to understand the relevant concepts and conno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contract, analyze its problems and causes, analyze and draw lessons from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applying the principles of freedom of contract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then use case analysis to select a typical case to analyze and contact the current social reality, and point out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contract freedom in China, and put forward feasible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based on the research results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scholars.

Key words: 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contract; restrictions; consummate; proposal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第2章 合同自由原则概述 2

2.1合同自由原则的历史发展 2

2.1.1合同自由思想的萌芽与演进 2

2.1.2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及确立原因 2

2.2合同自由原则的的内涵 3

第3章 我国的合同自由原则 5

3.1我国合同自由原则的发展进程 5

3.2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的实践意义 6

3.3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6

第4章 合同自由原则在国外的适用情况 9

4.1从历史发展角度看适用情况 9

4.2二十世纪以来的适用情况 9

第5章 完善我国合同自由原则的建议 11

第6章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 谢 14

第1章 绪论

合同自由原则(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contract),也称为契约自由原则,该原则给予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当事人极大的自由选择权,当事人可以遵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即可以自由地决定要不要订立合同、和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这一原则从萌芽到普遍被认可历经了多个阶段。到现代,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正确认识和运用合同自由原则,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明确的指引,同样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系列民事活动提供规范上的保障,而且对其他经济制度提供了较有价值的参考。

“合同自由原则”当前在我国民商法学界引起强烈的探讨,各学者在这一学术范围上百家争鸣,有些学者秉持着完全的合同自由原则观点,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合同自由原则需建立在一定的法律限制之下。而确定这一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会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同时在理论上也将大大促进我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笔者将其作为毕业设计的主题内容,意在通过对“合同自由原则”这一话题进行一系列的阐述和对学者的观点进行整合后,能够发现该原则在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同时也想在对具有代表性的话题进行探讨之后,加深对民商法这一领域的认识和理解。

第2章 合同自由原则概述

2.1合同自由原则的历史发展

2.1.1合同自由思想的萌芽与演进

合同自由思想最早产生于以平等和私法自治为核心的罗马法,当时的古罗马已经是一个商品经济主导的国家,为了尊重商品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和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罗马法认为合同的订立只需合同双方能够达成合意,而无需有任何形式或文字上的特殊规制,罗马法学家保罗说过:“只需基于缔约双方的合意即可产生债。”虽没有在罗马法中明文规定,但合同自由思想已经在东罗马帝国《民法大全》中得到很好体现,即“诺成契约”(contractus consensu),这一思想在后来被学者概括为合同自由原则[[1]]。

2.1.2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及确立原因

合同自由原则在近代社会真正在法律上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最开始是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得到确立,法典在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履行、变更和接触合同都需要进行协商,同时也规定了善意履行原则。自法国民法典颁布以来,合同自由原则逐渐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变革,许多国家也陆续将合同自由原则写入法律,在各国立法中得到普遍确认。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也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规定,即依据相关法律行为而成立的债务关系,需要有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作为支撑,并且要进行债的变更,也需要双方之间的合同作为支撑。此外该法典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等规定也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到1919年,德国将合同自由原则写入宪法,成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

市场经济是合同自由原则萌芽并得到普遍发展的经济基础。19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断得到发展壮大,并伴随着两次工业革命的推进,此时商品生产和交易的进一步发展,资本的触角延伸到了更广阔的的空间,要想摆脱束缚,得到更大的发展,就必须充分实现自由竞争。要想经济得到更好的发展,就必须进一步刺激市场活力,追求自由和平等的市场经济迅速兴起和发展,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必须不断适应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从而推了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上的确立。

代议制民主政体是合同自由原则兴起和发展的政治保障。在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中,社会人群被划分为若干等级,不同阶层之间难以有平等自由的交换关系。而到了近代,各国纷纷进行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以往的封建和奴隶制度,建立起更为民主的代议制政府,人们的主权和平等意识不断增强,并要求政府确立一定的规则以保障他们的自由和平等。最终使得政府将合同自由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2]]。

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和理性哲学是合同自由原则得以确立的理论基础。亚当·斯密提倡完全的自由经济。他认为市场完全可以在遇到问题时进行自我调节,政府无需对经济市场进行干涉。人人基于平等的经济地位自由竞争,使得商人们必须不断进步发展才能生存,这样一来,其实是可以促进经济繁荣发展,同时也能够给人们带来更好的物质享受。在天赋人权理论下,每个公民都可以根据自身的内心真意来行动而不受到非法干涉。而根据理性哲学的观点,人人生而平等自由,追求幸福和取得财产是人固有的、不可被剥夺的权利 ,当且仅当在自己自由选择、按照本身的意思表示进行活动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义务和接受约束,这两大理论推动了合同自由原则的兴起和发展[[3]]。

2.2合同自由原则的的内涵

合同自由原则,指平等民事主体双方在进行合同行为时,包括协商订立合同、变更合同内容和解除合同,并且可以在合同中实现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救济方式,而这些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益,就不受他方干涉,可以自由地进行。合同自由原则是近代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在西方国家,合同自由原则是整部合同法的主线之一,也是学者对合同法进行研究的出发点。我国在该原则的内容研究上也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目前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订立合同的自由。指合同双方都有权利决定要不要与对方订立合同,在达成一致共识之后,也可以自主决定所订立的合同类型。这点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如果双方当事人不享有这种自由,那么合同自由原则就是建立在空中楼阁之中,没有强有力的支撑。要保障合同缔结自由,那么在根本上必须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指当事人可以按照自身的意思表示,不需要考虑他人的意愿,便可自由地向任何其他人发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要约。这种自由一般都可以包括在订立合同的自由当中,当然,也可以与之分开讨论 。例如,在现代社会,A公司在其行业内占据所有的市场份额,A利用其垄断地位,以格式合同方式从事交易,这个时候消费者别无他选。在这种情况下,从某种角度上可以讲消费者是没有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的,但他们仍然可以决定是否与该垄断企业订立合同。所以,从此种意义上说,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和订立合同的自由还是有区别的。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指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没有禁止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协商并最终决定合同的内容,如数量、标的,并且除了约定《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由增加他们的合同内容。在这方面的自由,当事人还可以协商达成共识,从而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也允许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范围以外,订立其他类型的合同。但是,这些自由都必须建立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基础之上,否则根据合同法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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