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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的精神损害求偿权毕业论文

 2020-04-13 11:09:20  

摘 要

由于学术界对法人概念的不同定义,衍生出法人享有的法律权利之间的不同,以及法人与自然人权利的不同。在现代世界各国法律日趋完善,尤其是民商法的快速完善和经济、商事迅速发展的今天,伴随着法人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的增加,法人应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包括精神损害求偿权的呼声在学术界日益强烈,实务中很多国家已经付诸实践,也有许多国家暂不支持。

本文将从理论方面运用拆分总结的方法综合分析法人精神损害求偿制度在学术上的争议,结合实务案例分析法人无法实现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希望本文对我国法人精神损害求偿制度的确立和进步作出应有贡献。

关键词:法人人格;精神损害;法律权利;侵权责任

Abstract

Due to the different definitions of the concept of legal person in academic circles, the legal rights enjoyed by legal persons are different, and the rights of legal persons and natural persons are differen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law, the legal liability and social obligation of legal person are increasing, as the laws of various countries in the modern world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perfect, especially the rapid perfec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ommerce. Legal persons should enjoy a wider range of rights, including the demand for moral damage claims is increasingly strong in academia, in practice many countries have put into practice, but also many countries do not support.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academic contention of the legal person's mental damage claim system comprehensively from the theory aspect by the method of split summar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s why legal person can not realize the compensation for moral damage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The author hopes this paper will make due contribution to the establishment and progress of the legal person's spiritual damage claim system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Legal personality; mental damage; legal right; tort liability

目 录

第 1 章 绪论 1

第 2 章 法人精神损害的内涵和特征 2

2.1 法人精神损害的内涵 2

2.1.1 法人的定义 2

2.1.2 法人的人格权 2

2.1.3 精神损害 2

2.2 法人精神损害的特征 3

第3章 我国法人精神损害求偿权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

3.1 法人精神损害求偿权的研究现状 4

3.1.1 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 4

3.1.2 学术界的研究现状 5

3.2 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6

第4章 国外关于法人精神损害求偿权的研究成果 8

第5章 完善法人精神损害求偿权制度的具体建议 9

5.1 充分认识法人精神损害求偿权的理论依据 9

5.1.1 法人的人格权 9

5.1.2 法人精神损害的表现 9

5.1.3 法人精神损害求偿权制度的功能和地位 10

5.2 明确法人精神损害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11

5.3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12

5.4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程序 13

5.4.1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 13

5.4.2 举证责任的归属 13

5.4.3 精神损害赔偿的执行 14

第6章 结论 15

参考文献 16

致 谢 17

第 1 章 绪论

精神损害赔偿也被称为非财产损害赔偿,随着世界各国商法的不断发展,这一制度已逐渐纳入各国现行法律。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已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在学术界或司法实践界已经达成共识。然而,法人遭受精神损害能否获得依法赔偿,仍然颇具争议。但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整体发展趋势表明了法人精神损害的客观存在,相应的体现出法人精神损害求偿权存在的合理性和在法律上被认可的必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商事主体保护范围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而扩展开来,在立法方面与时俱进,践行改革开放,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有效途径。
世界各国对法人是否有精神损害求偿权持有不同的态度。但不可否认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蓬勃发展,其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目前,日本、匈牙利、法国、比利时等不少国家已经承认了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理论界,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也得到广泛的认同。日本理论家中的一些学者认为,那些不能感受精神痛苦的法人在名誉受损时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台湾的一些学者还认为,非财产损害包括对受害人的损害和其他无形损害,法人可以要求赔偿。此外,台湾法学家曾世雄还主张,法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认为法人具有精神痛苦体会能力,法人内部的自然人的痛苦是法人的痛苦感受。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于2001年3月10日起实施)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遭受人格权利侵犯时,依据现行法律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否定态度。之后的民事案件中有关法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法院均以此司法解释为根据,作出“不予支持”的结论。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其他领域制度的日益完善,民商事领域中关于法人权利义务的相关制度也必然进步完善,从而将法人精神损害求偿权加以规范化、制度化也呈现出清晰明了的趋势。因此,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立法现状和实务问题,参考理论界相关学说对法人精神损害求偿权展开各方面论述。

第 2 章 法人精神损害的内涵和特征

2.1 法人精神损害的内涵

2.1.1 法人的定义

对法人的定义,目前各国存在以下两类学说:

  1. 法人拟制说

此学说认为,“法人”即法律上的人,是真实存在的自然人根据现实生活中发展的需求,运用法律,选择一种具有一定财产并能以财产为形式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或团体,赋予其长期稳定存在并在某些领域参与自然人的法律关系的能力,虚拟创造出来的“人”。除了拥有财产,法人不具有人的其他特性,不能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不能进行意思表示,因此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1. 法人实在说

实在说与拟制说是对立的。认为法人不是一个虚拟实体,而是一个真正的法人实体。由于对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的不同阐释,该领域分为有机体理论、组织体理论和社会功能理论。有机体理论和组织体理论,都主张法人是由自然人组成的一个组织,是一个与自然人不同的客观实体,具有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虽然有机体说主张法人不一定具有独立的权利,但它也肯定了法人独立存在的特。组织体理论主张,法人是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社会功能理论认为,法人不仅是自然人寻求利益的工具,也发挥着社会责任的承担的实践价值。中国的民法总则规定,法人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法人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1.2 法人的人格权

对于法人能否享有人格权利,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德国学者Carle La认为,法人在物权法中具有权利能力,但不具有一般人格权,仅具有名称权、名誉权等。梅迪卡斯认为,法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如法人享有名称权,而对于这一权利以外的人格权,法人不享有和自然人相同的权利。日本学者认为,作为一种社会实体,法人应享有人格权,如名称权、荣誉权等。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为法人享有除因自身性质约束而不能享有自然人的某些人格权之外,享有其根据自身特点和功能应该具有的人格权。中国的《民法总则》第110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2.1.3 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被害人所遭受的心理或感情上的痛苦和创伤,通常表现为负性情绪和精神状态异常,这往往是由某些财产或人身侵权造成的。由人身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不难理解,由财产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的例子也很常见,这与受害人的生活水平相关,在此不做重点论述。

在法学理论界对精神损害不能仅做狭义的生物学上的理解,不能将精神损害的表现局限于消极情绪和不正常的精神状态,也就是说,不能单纯理解为精神上的痛楚。对于法人来说,人身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表现为直接对法人的某些具体人格权进行减损,而财产性的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表现为行为使法人名称权、名誉权、信用权受到消极影响,从而导致法人由于名称、名誉和信用获得和增加的利益减损或消失,这种经营或运营状况、利润增长值、某产品的市场份额何尝不是形成法人名称、名誉、荣誉和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部分共同影响法人的设立、发展和终止。法人实在理论强调,法人作为一个实体具有权利和义务,构成法人组织的自然人是权利价值主体和履行义务主。基于此,对法人的侵害不仅会造成法人本身的精神损害,还会造成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在学术界又有说法称为非财产损害赔偿或抚慰金制度,换言之,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赔偿的方式,不是赔偿的原因和理由。

综合以上论述,法人精神损害的内涵概括如下:

  1. 精神痛苦。不同形式的侵权行为给法人及组成法人的自然人带来相应的精神痛苦。
  2. 精神利益的损失。侵权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法人因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遭受损害并由此造成一定财产损失。

2.2 法人精神损害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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